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哪些方式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對此未作規定,按照本法第3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4O條「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對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予以送達。當然,送達期限必須執行本法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六種。
直接送達,也稱交付送達,即為本條規定的當場交付。除當場交付的外,公安機關採用其他方式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都應當將送達方式及其原因和送達日期記錄在案。
留置送達,是指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把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人的住處,並將被處罰人拒收等情況記錄在案,由送達人、在場的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即視為已經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當場交付確有困難,如被處罰人不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轄區內居住,公安機關可以委託被處罰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代為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被處罰人是軍人的,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被處罰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被處罰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等。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處罰決定書後,必須立即交被處罰人籤收。被處罰人籤收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這種送達方式在治安案件中較少採用。
郵寄送達,是指通過郵寄方式將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的送達方式。公安機關如果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交郵局以掛號信寄出,掛號憑證即為送達憑證。
公告送達,是指被處罰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張貼廣告、登報、廣播等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法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幾種送達方式並不是公安機關可以任意選擇的。根據本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首先要向被處罰人宣告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即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只有在無法向被處罰人宣告、當場交付的,才可以採取留置送達、委託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只有在採取其他方式仍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可以採取這種送達方式。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採取公告送達的,其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的,應當將相關憑證附卷。
如何計算送達期間?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第3條、第97條、行政處罰法第40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82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間自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並在2日內送達。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郵寄送達的,在期間屆滿前送郵局郵寄的,即視為在法定期間內。
《執法細則》3-04規定:以時、日計算的,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內,至下一時、日為一時、日。以月、年計算的,至下一月的同日、下一年同月的同日為一月、年,沒有同日的,以當月的最後一日為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被拘留人沒有家屬或者拒不提供家屬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的,如何處理?
對給予拘留處罰的被處罰人,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條規定及時將拘留原因及送交執行的拘留所所在地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是,如果被拘留人沒有家屬或者拒不提供其家屬姓名、住址、聯繫方式,致使公安機關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拘留人籤字或者蓋章,以備查。
實踐中被拘留人要求自行通知家屬,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允許?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雖未明確可以由被拘留人自行通知家屬,但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如果被拘留人主動提出要自行通知其家屬的,公安機關可以允許,並且要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如提供電話等。被拘留人自行通知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拘留人籤字或者蓋章。
根據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務指南、解釋等整理,僅供參考,如有不符請告之。)
更新:「辦案百寶箱」更新201803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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