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ncurrent Sentence 合併判決
刑事案中的被告犯了兩項或以上的罪名同時成立,但各項罪名的判刑同時執行,例如第一項罪的判刑是一年監禁,而第二項罪的判刑是監禁兩年,兩項罪合併判決,被告只需要被服刑兩年。
2. Consecutive Sentence 連續判決
刑事案中的被告所犯的不同罪行,是以連續判決執行,則被告需要分別服刑,例如一項罪被判了兩年,另一項罪則被判了三年,被告便需要連續服刑五年,才會被釋放。
3. Consideration 約因
合約是訂約方自願建立的法律關係,是一方以有價值的代價或者承諾以換取對方的承諾或代價,這些合約中的承諾或代價稱為約因,缺乏有效的約因,合約便不能成立。
4.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分擔疏忽
意外中的傷者對意外的造成及他自己的受傷程度,需要分擔部份疏忽的責任,他所獲得的賠償額也會相對地減少。
5. Copyright 版權
是作者對他所創作的作品的發表、翻印、複製等專有權利,版權在作品完成後便自動產生及受法律保護,毋須經過任何註冊程序,但必須為原創作品才擁有版權。
6. Counterclaim 反申索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作出申索,而該申索的事實和理據與原告的申索是有關連的,反申索是一項獨立的申索,所以原告必須對反申索作出適當的響應,例如進行抗辯等。
7. Custody 保管,監護,拘留
一般而言,Custody這個名詞是指對對象的保管或擁有,但在家事法中,Custody of Children 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在刑事案件中,則指對被告的拘留。
8. Decree 法庭判令
法庭聆訊後所作出的判令,可以分成暫時性判令「decree nisi」 和永久性判令 「decree absolute」,常見於離婚呈請的程序。一般而言,法庭頒出decree nisi後,在指定的期限過後,除非收到反對,否則都會頒出永久判令。
9. Deed 契約
是一種特別的合約,須要經過當事人籤署、蓋章並送交對方才算有效,契約上的蓋章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有效的約因。
10. Defamation 誹謗
非法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口頭的毀謗和以書面的永久形式誹謗都可以構成民事索償的理據或者刑事罪行。
11. Defence 抗辯
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否認有關的指控或申索,同時提出反對的支持事實。
12. Dependant 受養人
是指某人的某些家庭成員,需要依靠這個人提供的經濟來支持生活,如果這個人因意外死亡,他的受養人因而遭受損失,是有權追究責任,要求賠償有關的損失。
13. Disclaimer 棄權,否認
是指某人願意放棄法律上的某項權益,如果這項權益是以書面確認,則這份文件稱為Disclaimer。此外,也可以是指對某個聲稱或指控作出否認的行為。
14. Discovery of documents 披露文件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向法庭及對方披露其所持有關於該案件的所有文件,基於公平、公開和公正的法律原則,是「所有與案有關的文件」都需要披露,而不是只披露對自己有利的文件。
15. Distraint 封租
租客拖欠租金,業主可以根據租約條文向法庭請求封租令,將租客留在物業中的物品充公拍賣,償還所拖欠的租金和封租的費用。
16. Domicile 居藉
是一個人定居的地方,居藉與居所不同,每一個人只可以有一個居藉,但卻可以多於一個居所,居藉可以是以出生地為居藉,也可以自行選擇移居的居藉,也可以是法律界定的居藉,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受其居藉影響。
17. Estoppel 不可反言
是「Stop」的意思,法律上不容許否認經已作出的行為,或者不容許引申某項違反公平原則的爭辯。
18. Ex Parte 單方
在公平的原則下,訴訟的程序一般都是以雙方「Inter Parte」形式進行,即是與訟雙方同時有機會向法庭作出申辯。但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對申請人有人身或財物安全的迫脅,或者不讓對方有機會毀滅證據等,是可以容許以單方形式進行。例如以單方傳票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將子女擅自攜離香港。
19. Fiduciary Duty 誠信責任
公司董事和受託人等,因為其身處位置,對委託人或有關的受益人都負有誠信的責任,基本上,誠信責任就是不能以位或權而謀私,凡事均以委託人的利益為前題。
20. Forthwith 立即
法律書信經常用的副詞,是立即的意思,例:The outstanding sum should be settled forthwith. 應該立即清還所欠的款項。其實,所謂立即,可以理解為最短的合理時間。
哈佛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羅斯科·龐德曾言:「對法律的初學者,我的頭一條建議,向來是請他們買一部好的詞典,並且經常請教它。」同樣小編認為學好法律英語,一本好的詞典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就給大家羅列幾本常用的法律詞典供大家參考。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牛津法律大辭典》——世界著名法律辭書,素與《布萊克法律辭典》同享盛譽,其權威性為世界各國所公認。1999年,法律出版社引進牛津社版權,邀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國際私法學終身教授、國際私法學博士生導師李雙元教授組織翻譯,並由其親自審定。
特點:辭典收詞量大,涉及範圍廣,釋義簡明扼要;內容覆蓋法學理論、法律哲學、法律制度、法律史、法律思想、刑事法、民商法、國際法、法學流派和法學家以及與法律有關的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是法學研究工作者必備的法律工具書,也是來研究英美法律的寶典。
該詞典自1891年出版以來一直是重要的法律工具書,2004年出版的第八版已經從頭至尾的全面修訂。全書共輯錄超過43,000個定義及接近3,000個例句,並為超過5,300個詞彙及定義提供其他串法或同義字句,使它可同時作同義字典使用。附錄更載有大量法律詞彙縮寫,乃市面首見。該新版由著名法律詞典編輯者布萊恩·加納(Bryan Garner)編輯,同時得到傑出法律史學家、學者及33位律師和法官的協助。比第七版多出17,000多個定義,首次加入WEST鑰匙碼系統,便於研究和參考,接近3,000條源自至少五個世紀前的例句,註解超過1,000項法律詞彙縮寫及縮拼詞,比其他法律詞典收錄更多引例,全球法學院推薦使用,堪稱詞典之最。
特點:此詞典價格比較貴,如果是初學者,可以選擇其他的詞典,如朗文法律詞典。
THE LONGMAN DICTIONARY OF LAW
《朗文法律詞典》由英國著名出版機構——培生教育出版集團出版,「朗文詞典」已成為世界著名詞典品牌。《朗文法律詞典》自1979年第1版面世以來,一直廣受普通法學習者的追捧,它已經深深影響了世界各地眾多的法學院學生、執業律師和學者。
本詞典第一作者L B.科爾森(L.B.Curzon)曾經是一位大律師、法學教授,一生著作頗豐。在第6版修訂出版後不久,科爾森便過世了,但是他對英國法各領域百科全書式的淵博理解力以及簡約的詞條解釋力感染了身邊的許多人。
英國大法官部的移民法官瑪格麗特·奧斯汀同憶道;「……他(科爾森)確實是一個淵博的人。我在香港執業期間一直使用他的《朗文法律詞典》……我回到英國受聘於大法官部時,他又一次充當了我的良師益友……他總是能適應法律環境的改變,《朗文法律詞典》的不斷修訂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
本詞典第二作者保羅·理察(Paul Richards)在修訂第7版時,參考了英國2001年以來新通過的各類法案,新增部分詞條,修改新舊詞條的解釋,即傳承了本詞典的權威本色,又不失新鮮活力。
特點:「朗文」是我國讀者非常熟悉的英國詞典品牌。這部《朗文法律詞典》在英國本土以及英美法系國家是學習法律專門用語不可或缺的工具書,是從事法律及相關工作的學者和其他人員的通常選擇。自1979年第1版面世以來,該詞典一直廣受普通法學習者的追捧,而且它的價格比較親民,很適合初學者購買學習!
THE COMPACT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元照英美法詞典》——我國第一部英美法詞典。全書有470萬字,所收詞條達5.1萬多個,1500多頁,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詞典》的3倍。詞典得到了大陸、臺灣兩岸法學界的高度評價。
當今世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融和日漸明顯。我國雖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但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民法典的制訂工作已經提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就英美法而言,其許多法律領域,尤其是在合同法、侵權法等領域,不僅是其本國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為世界各國所廣泛借鑑。
由於語言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我們對英美法的了解仍然是比較欠缺的,甚至對英美法中的某些基本概念及其制度內涵產生了一些誤讀、誤解。《元照英美法詞典》是法律出版社2003-5出版的圖書,由潘漢典教授等學者組織編寫的《元照英美法辭典》,在全面介紹英美法的基本制度、概念等方面填補了目前我國法律辭書在此方面的空白。因此,《元照英美法詞典》對我國法和英美法的基本概念對應準確,解釋極為精到。
特點:《元照英美法詞典》具有較強的可讀性,既可適用於法學研究人員,也可適用於法官、律師等實務界人士。《元照英美法詞典》對於非法學專業人士研究英美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制度也極具參考價值。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AMERICAN LAW
《牛津美國法律百科辭典》是一本有關美國法律史的全面性、權威性及易讀性工具書。其中400多個詞條按字母順序進行排列,上百位享有盛望的法律界學者對各詞條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其中包括美國著名律師、法官和法律教育者個人及其職業生涯的傳記,從班傑明·到丹尼爾·韋伯斯特等;討論的範圍包括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衡平法等核心概念;對有爭議性的題目如墮胎、細胞複製權、平權法、媒體和言論自由等方面進行了概述;對法律助理、聯邦調查局等代理及機構進行定義及描述;並對重要案件加以簡述,案件跨度從馬伯裡訴麥迪遜案(1803)和德拉德·司各特訴山福德案(1857)直到羅額訴(1973)以及布希訴戈爾案(2001)。
特點:本書最大特點是超越了法學專業與法律行業的範圍,通過在美國法律歷史上較出名的法學人物、名案以及相當多的權威學者的論文來側重剖析美國法律的發展過程,包括美國法律所形成的時代背景,美國社會與文化對法律的影響等,是一部內容翔實、實用性較強的參考資料用書。
此外還有一些小的詞典,如上海出版社出的蘭登書屋的《袖珍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出的《簡明英漢法律詞典 》,對初學者而言也不錯。學習者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學習階段來選擇不同法律英語詞典。
轉自譯匠,素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