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逾期不還,除了起訴還有別的辦法?總結6種(建議收藏)

2020-09-05 胖乎律師

本文導讀:都說借錢容易還錢難!在日常生中,經常會遇到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逾期不還的現象。那麼在借貸糾紛中,作為債主如何處理呢?本文總結了6種應對辦法,為廣大出借人提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在日常接到大家的諮詢中,很多情況是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其中,對於出借人一方,很多人都遇到了類似的問題:

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怎麼辦?

今天總結6種「討債方式」,當然我們說是合理合法的討債方式:

  • 1、成本最低:自行協商
  • 2、金額不大:人民調解
  • 3、雙方約定:執行公證
  • 4、時間較短:仲裁解決
  • 5、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和支付令
  • 6、最終辦法:訴訟解決

1、成本最低:自行協商

民間借貸糾紛中,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糾紛,如能達成一致意見,自然是成本最低、方便快捷的最好辦法。同時,也免去了尤其是親友間,日後因為上法庭而激化彼此間矛盾的可能。

2、金額不大: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和勸說,以促使彼此達成自願協議,從而消除紛爭。

人民調解需要注意的是:

(1)申請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

(2)自願原則:雙方自願選擇是否調解,包括有選擇調解員、要求公開與否等權利;

(3)調解依據的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當事人需如實陳述、尊重秩序;

(4)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後期如果一方拒絕履行,那麼另一方不通過訴訟程序,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人民調解適用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的糾紛,同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

3、雙方約定:執行公證

對於給付的或者即將計付的債權文書,借貸雙方(如果有擔保人也要一起)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申請,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那麼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實現債權。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那麼,我們說,這種(強制執行公證)方式,有哪些好處呢?

(1)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免去訴訟活動中一審、二審程序,從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節約時間成本;

(2)公證機構介入,可以協助當事人起草修改合同,對於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進行介入糾正,從而防止了日後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及一些合同詐騙情形;

4、時間較短:仲裁解決

仲裁是解決民事爭議的重要方式之一。當事人之間訂立仲裁協議的,可以將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這種解決方式的優勢有哪些呢?

(1)同訴訟程序不同,仲裁審理的時限要短很多,一般在一個月左右;

(2)送達方式靈活便捷:一般適用直接送達活郵寄送達,靈活快捷;

(3)程序簡單,更加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比如對於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要高;

那麼,我說仲裁解決的劣勢也不是沒有,通常仲裁費用相比訴訟會略高,其次在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時間上會比較麻煩,同時仲裁不具備強制執行權利,因此仲裁生效裁決仍然需要通過法院執行。

5、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和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債權人提出申請,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金錢或有價證券,從而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程序。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爭議,而是債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或者沒有能力清償債務。

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訴訟程序來解決的話,會增加訴訟成本,影響訴訟效率,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適用督促程序進行處理,通過書面審查即可催促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履行債務又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使債務糾紛方便快捷地得到解決。

督促程序簡易快捷,但是申請受理和執行上是需要滿足相應條件的:

(1)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沒有爭議;

(2)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3)請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明確、且必須合法所得);

(4)債權人未申請訴前保全;

(5)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屆滿支付令才能生效;

(6)債務人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不清償債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才能生效;

6、最終辦法:訴訟解決

最後,我們說,對於民間借貸糾紛的最終解決辦法,就是提起訴訟。這種方式為何建議大家放到最後使用,原因有兩點:一是訴訟時間上通常會比較久,程序繁瑣;二是對於親友間的借貸,走訴訟通常會激化矛盾。

選擇訴訟解決,通過一審後,不上訴的可以申請執行,如果上訴的,那麼啟動二審程序後可申請執行。主要注意兩點新變化:

(1)根據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起訴受理的案件,適用新規定。也就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2)同時,規定還提及,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貸行為(當時還沒有LPR),那麼可以參照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再一個,民事訴訟中,通常在法院主持下,會進行訴訟調解,如果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那麼原告可以撤回訴訟。


以上,是胖乎總結的民間借貸逾期不還的6種解決辦法,供廣大出借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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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民間借貸規定》),對2015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5民間借貸規定》)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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