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新規對商業保理業務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020-11-13 徐金鋒知名律師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該新規出臺之後,除了對民間借貸相關的糾紛產生重大影響外,也引起了金融市場的較大震蕩,對於商業保理、融資租賃以及典當行等非民間借貸行業的機構來說,是否需要適用民間借貸新規、如何適用等問題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本文將從《民法典》、民間借貸新規等法律法規出發,綜合分析政策口徑、案例指引等,以期為商業保理企業在民間借貸新規出臺後的合規經營提出一點建議。


一、商業保理是否屬於民間借貸新規的監管範圍


1.商業保理具有「資金融通」的功能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出臺,並將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頒布的《民法典》首次將「商業保理合同」列為了有名合同,對保理合同的定義、內容,以及有追索權、無追索權保理等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商業保理業務雖然與民間借貸存在著根本區別,但是主要、首要功能還是資金融通,與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所規定的適用範圍中「民間借貸所具有的資金融通功能」存在較大的關聯性,這也為商業保理業務能否適用民間借貸新規提供了解釋空間。


2.商業保理企業不屬於「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其次,我們可以從反面的角度分析商業保理業務是否被民間借貸新規排除在外,根據新規第一條第2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金融監管部門」主要包括人民銀行、銀保監、以及地方層面的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商業保理、融資擔保、典當、融資租賃等一般均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進行監管。


但商業保理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呢?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金融機構指持有「金融許可證」的機構,一般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因此,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所監管的融資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等主體一般不包括在「金融機構」範圍內,商業保理公司並不屬於民間借貸新規適用的除外情形,且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業務範圍內也不包括「從事貸款業務」。


3.上海的商業保理企業對於利息、費用的設置需參照民間借貸新規


另外,我們可以結合相關的政策口徑分析目前對於商業保理企業的適用原則,根據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5月23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範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7.不得超過有關行業監管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相關行業監管制度沒有具體規定的,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相關規定。」因此,至少在上海,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在利息、費用等方面的設置還是受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在本次民間借貸新規中借貸利率上限的調整對這些行業來說也是一次大的挑戰。


總結來說,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根據目前的監管口徑,上海地區的商業保理企業在收取利息、費用時要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但鑑於商業保理業務開展中可能會發生因為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使得商業保理合同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情況,這時則將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全部規定,包括利率上限、合同無效等等。


二、民間借貸新規對於利率上限的規定如何適用

就民間借貸新規的修改要點,本文僅以「利率上限調整」這一修改點重點展開,具體分析利率上限如何修改,以及對商業保理企業來說有什麼影響?


1.民間借貸利率從24%調整至4倍LPR



利率上限的調整是本次民間借貸新規最大的調整之一。201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貸款基準利率取消之後,民間借貸就失去了確定利率標準的基礎,這也是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出臺新規的一個重要的背景。


鑑於LPR的標準每月均會進行更新,且在新規出臺後也存在著銜接的問題,在具體適用的時候存在多種情況,我們根據合同籤訂時間、起訴時間等不同情況,總結了根據新規規定的不同適用方式如下圖:


①如借貸行為發生於2019年8月20日前(LPR標準出臺前),如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訴的,因民間借貸新規尚未生效,仍適用舊規,參照24%的利率上限標準;


②如借貸行為發生於2019年8月20日前(LPR標準出臺前),但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起訴的,則適用新規,以4倍LPR的利率上限為標準,鑑於合同籤訂時LPR尚未公布,參照適用起訴時的LPR標準;


③如借貸行為發生於2019年8月20日後(LPR標準出臺後),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訴的,因民間借貸新規尚未生效,仍適用舊規,參照24%的利率上限標準;


④如借貸行為發生於2019年8月20日後(LPR標準出臺前),且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起訴的,則適用新規,以4倍LPR的利率上限為標準,適用合同成立時的LPR標準。


2.逾期利率、違約金等合計不得超過4倍LPR



根據借款期限內利率上限的調整,逾期利率、違約金等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24%的利率上限亦更新為4倍的LPR。


另外一個比較大的調整是在未約定利率及逾期利率的情況下,資金佔用成本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舊規的規定為年利率6%,參照的是2015年左右的同期貸款利率,但新規卻將固定的資金佔用成本進行了修改,修改為「違約責任」,這一修改對於出借人來說,舉證責任大幅增加,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需自行證明借款人的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鑑於目前新規出臺時間不長,相關的司法判例還比較少,但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這裡的「違約責任」一般也是基於LPR的標準結合個案進行具體適用。


三、商業保理企業的應對策略


結合民間借貸新規的修改,商業保理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雖然分屬不同的合同關係,但基於二者均具有資金融通的主要功能,且在監管層面也保持一致的監管口徑,民間借貸新規也是商業保理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參照物,在保理合同未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情況下,也需參照適用4倍LPR利率的限制。因此我們建議商業保理企業根據新規的修改,適時調整保理合同關於利率、費用的收費標準,同時也需持續關注監管部門的政策意見。


另外,鑑於4倍LPR利率在短期內必定是遠低於24%利率標準的,對於商業保理公司來說,獲益空間大大被壓縮,也建議商業保理公司可以與其他公司合作開展商業保理相關的業務,如分帳戶管理、壞帳擔保、催收等形式的業務,以其他的費用形式增加創收。但需注意的是,在收取其他保理服務費用時,需要關注如下兩點:


(1)如通過分帳戶管理、壞帳擔保、催收等商業保理相關的其他業務進行創收的,應當以實際提供相關的服務為基礎,並保留相關的服務憑證作為依據,避免被認定為融資業務從而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


(2)如擬通過與其他關聯/非關聯公司合作的方式將其他業務進行拆分的,首先要關注合作公司的資質牌照問題,避免被認定為無商業保理牌照經營商業保理的情況;另一方面也要關注合作公司與商業保理公司的關聯性,如存在高度關聯性,且收費沒有實際依據的情況下,則有較大可能被債務人要求將收取的費用合併為利息,或進行抵扣。


綜上,對於商業保理企業來說,除了民間借貸新規將產生的巨大影響,隨著《民法典》出臺和即將生效,《民法典》對保理合同的相關規定,諸如保理合同的內容、合同效力、應收帳款審核以及有追索權、無追索權保理所可以主張的債權範圍等等,將使得保理行業發生更為深遠和顛覆性的變革,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策略也需要結合《民法典》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不斷適時調整,在合規經營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發展。

相關焦點

  • 直播預告|最高院民間借貸4倍LPR對商業保理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與2015年8月頒布的《規定》相比較,該新《規定》最大的亮點在於將民間借貸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合同成立時的4倍LPR。
  • 《民間借貸新規》的重要變化及影響
    新修訂的《民間借貸新規》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約定、糾紛處理等產生重大影響,我們就《民間借貸新規》的主要變化及影響,簡要分析如下:一、《民間借貸新規》的重要變化根據《民間借貸新規》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的內容
  • 民間借貸新規對民營企業家借貸的影響
    民營企業家作為民間借貸的主要參與者,對《民間借貸新規》更是關注有加,筆者將在本文中對新規可能對民營企業家借貸產生的影響進行探討。二、《民間借貸新規》對已籤訂的借貸合同可能有影響《民間借貸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 典當、小貸行業民間借貸新規適用問題探討
    、典當既有業務的影響,這些關乎借貸雙方切身利益的問題引發了大家的關注和討論。 (二)典當行 典當業務即使從法律關係的構成來看不屬於典型「借貸法律關係」,但其被廣泛運用到與借貸相類似的商業情景中,所以司法機關及監管機關多次指示其仍需參照適用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規定。
  • 《民間借貸新規》的規則解讀及實務影響
    》(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知,民間借貸新規以一條「紅線」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取代了原有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利率規定,自此新規施行以後借貸雙方約定超過一年期LPR的四倍的利息部分,將一律不受司法保護。
  • 民間借貸新規出爐,對網貸平臺影響幾何?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這部新規的頒布引發借款人議論紛紛,原因無他,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了,高利時代正式落幕! 在2017年11月,央行、銀監會召開網絡小貸清理整頓工作會議就已經要求小貸利率嚴格執行36%上限,網貸行業按例整頓。
  • 上海市最新商業保理監管,借款債權不得開展保理業務!|律師解讀
    2020年11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上海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繼205號文出臺後,作為商業保理第一批試點地區,也是我國商業保理行業發展最壯大的地區。本文將對本次暫行辦法中亮點、不同點、重點予以分析。
  •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法院要求銀行貸款執行4倍LPR,這超出了大家對此前規定的適用範圍的預期,即金融機構的貸款屬於持牌經營,不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不適用民間借貸相關的規則。如果該案例的裁判規則被普遍適用,這將對金融機構未來展業產生重大影響。
  • 最高院剛批覆:小貸、保理、擔保、融租、典當等七類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解釋(附逐條詳解)|民商事裁判規則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其一,小額貸款公司以新批覆正式復位,成為合法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其制定的利率不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二,原來由商務部或者銀保監會定性為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也上升為金融機構,其從事金融業務而發生的融資服務費等融資成本,均適用新批覆的規定,不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 民間借貸新規出臺,有人企圖鑽空子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旭閱讀提示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記者採訪了解到,該新規施行以來,有人試圖借「誤讀」「誤用」鑽新規空子。
  • 《民間借貸新規》對逾期付款責任的影響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回應了社會對民間借貸的關切。
  • 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案,影響深遠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後首個案例我認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案件情況。2018年6月,被告陳俊宏向原告董金平借款40萬元,二者籤訂的《借條》約定2018年底還20萬,2019年底還50萬,借款利息共30萬元。折算下來名義年利率約49%(實際利率更高)。
  • 民間借貸新規衝擊助貸機構,銀行或下調合作成本
    本報記者 郝亞娟 張榮旺 上海報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4倍LPR的相關規定引起市場廣泛關注。《規定》規範民間借貸利率,對銀行業務將有哪些影響?「目前來看,我行信用卡業務除了取現,其他貸款利率都低於4倍LPR,現在大家都在觀望監管政策的變動。」
  • 地方金融研究|商業保理業務的風險到底在哪裡?(上篇)
    綜述:2019年3月,廣東省依託全國首個省級商業保理行業數據快報系統,通過設定風險指標,對轄內企業開展自查、系統核查和現場檢查,發現目前行業存在部分企業對監管轉隸後的新規理解片面、內部經營管理不善、業務交叉風險較大等問題。
  • 民間借貸新規出臺,有人「誤讀」「誤用」企圖鑽空子
    原標題:借款人混淆時間點,拒不歸還部分欠息;債權人分拆合同以規避利率上限;小額貸款公司推出超上限「分期業務」——民間借貸新規出臺,有人企圖鑽空子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的重要變化及對金融業務之影響
    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的重要變化及對金融業務之影響《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的影響範圍並不限於民間借貸領域本身,其對金融市場亦有巨大影響。本文將主要從《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的重要變化以及《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對金融業務的影響這兩方面進行解讀。
  • 平安銀行訴訟案逆轉後 民間借貸新規下的融資仍面臨僵局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法律標準,這讓眾多以高於LPR的4倍的利率開展業務的民間借貸公司頓失方寸;此外,新規的施行是否真的能改善融資環境也是討論的熱點之一。而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這也是一審判決結果公布後、眾多法律人士所持的觀點之一,即新司法解釋並不普遍適用於所有的存量民間借貸業務,需要按照借貸行為的時間節點、一審案件受理時點等作為適用與否的區分標準。法律界人士表示,民間借貸有了新規後,還需要監管規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調整。
  • 借貸新規讓民間資本回歸常識與理性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戳這裡收藏全文)《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有小貸公司「耍花招」推分期業務 民間借貸新規落地還需細節支撐
    11月5日,一場民間借貸糾紛案庭審中,借貸連帶責任人孫娜的代理人說。當天,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借貸行為(2015年6月)、訴訟時間(2019年12月)均發生在「新規」前,而且借貸人已經認可利息,視為事實發生,不按「新規」執行。
  • 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全解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在仲裁中適用...
    首先,新《規定》並非限制所有的放貸主體,「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新《規定》第一條)。也就是說,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主體,並不當然的受本規定限制(詳見後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