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貸公司「耍花招」推分期業務 民間借貸新規落地還需細節支撐

2020-12-27 觀察家網

「本金100萬元,利息15萬元,已經超過了最新司法保護上限,我的當事人不應支付超過的部分利息。」11月5日,一場民間借貸糾紛案庭審中,借貸連帶責任人孫娜的代理人說。當天,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借貸行為(2015年6月)、訴訟時間(2019年12月)均發生在「新規」前,而且借貸人已經認可利息,視為事實發生,不按「新規」執行。

「新規」是指,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由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調整為LPR(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按11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報價3.85%計算,現為15.4%)。

《工人日報》記者採訪了解到,借款人混淆時間點,拒不歸還部分欠息;債權人分拆合同,誤以為可以規避利率上限;小額貸款公司推出超上限「分期業務」……「新規」施行以來,有人「誤讀」「誤用」鑽空子。

有小貸公司「耍花招」推分期業務

2015年6月,孫軍因飯店經營向王棟借款100萬元,約定兩年內還款。2017年6月,孫軍表示經營困難,先還80萬元,剩下的20萬元再用兩年償還,同時還100萬元的兩年利息15萬元,並打出一張35萬元的借條,由飯店會計孫娜作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2019年6月,孫軍拒不還債並失聯,王棟將二人告上法庭。

「新規」第32條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該案審判長呂忠革認為,儘管新規明確了借貸行為和訴訟時間的時間節點,但孫軍打出35萬元的借條說明他認可利息,視為已經發生的事實,並且未高出當時24%的司法保護上限。因此,應當歸還35萬元及其逾期利息。

借款人混淆時間點,拒不歸還部分欠息的並非個案。遼寧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秦明昊告訴記者,目前公司存量貸款業務合同利率超當下上限的佔六成。「現在已經有借貸人提出修改合同,否則拒不歸還超過當下上限的部分利息。」秦明昊說。很多借貸人都誤讀了「新規」第32條,認為只要是超過當下上限的利息都不受司法保護。

誤讀誤用的還有小額貸款公司。秦明昊向記者透露,目前已經有一些小貸企業想辦法避開上限並付諸實施。他的一個客戶同時與多家小貸公司有業務往來,「新規」出臺後,立馬有一家小貸公司發給該客戶兩份合同用來修改利息。一份是和借款人籤訂的合法利率借款合同,另一份補充合同是,借款人和小貸公司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籤訂的服務合同,用來補齊剩下的利息。

還有小貸公司「耍花招」推出分期業務鑽「新規」空子。秦明昊舉例說,他在同行的推廣頁上看到一款產品,年利率為15.4%,借款期限為18個月,分三期還款。仔細一算,假如借款人借100萬元,應還合規本息總額為100+100×15.4%×1.5=123.1(萬元),前兩期分別還42萬元,第三期還39.1萬元,但是小貸公司將已還完的本金仍作為基數計算下兩期的利息,實際上年化利率達23.75%,不熟悉業務的借款人很容易中招。

新規落地還需細節支撐

記者發現,現實中,各地法院對「新規」的解讀有所不同,存在裁判結果不統一的情況。9月25日,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寧波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按年利率24%計算逾期利息;9月30日,成都市郫縣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當事人為金融消費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則明確,利息不超過同期LPR的4倍。

「該類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新規』的適用不溯及既往。」王棟的委託律師、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就案情分析說,在王棟案中,法庭沒有溯及既往,主要是因為借貸行為離「新規」出臺太遠,而且訴訟時間也是在「新規」之前。如果溯及既往,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過去依法合規取得的合法收入一夜之間變成不當得利。

「新規」第1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目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低於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的上限。王金海擔心,會出現持牌金融機構低息從民間貸款再高息放貸的「套利行為」。

「『新規』出臺前就有籤拆分合同等現象,如果不堵住這個漏洞,難以切除『高利貸』這個毒瘤。」秦明昊說。他以企業自身經營發展的現狀解釋說,小貸公司的成本包括資金、效率、風險和管理成本,實踐中,降成本非常困難,要想活下去,可能會有部分企業選擇拆分合同的方式提高利潤。

還需監管規制和司法調整

就目前來看,LPR自2019年8月發布以來,呈現不斷下行的趨勢。如果LPR長期處於低水平,法院對民間貸款利率的保護上限也將長期處於低水平。「新規」推動了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下降,對深受高利貸「盤剝」的中小企業是重大利好。

「民間借貸立法規制後,還需要監管規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調整。」遼寧某高校法學教授陳曉建議,金融委、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應儘快出臺行業規定或相關解釋,進一步規範不同借款人身份、不同時間段應如何認定利率上限,統一金融行業人士認識,最大限度減少因分歧帶來的糾紛和負面影響,這樣法院裁決案件也會有參照。

「為了推動經濟發展,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低息是大勢所趨。」秦明昊認為,凡事有利有弊,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對於小貸行業同樣是機遇。「『新規』的出臺表明國家打擊職業放貸人、地下錢莊的決心,小貸公司在市場競爭力上也得到了加強。」

秦明昊表示,如果當前政策在一段時間內保持不變,他將儘快把超過當前利率上限的業務收回,使存續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保護範圍內,也將從單一貸款向根據不同企業特性及發展階段貸款轉變。(案件當事人為化名)(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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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對老規定,新規有20多處修改,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大幅下調。利率上限的調整,不少人歡呼借錢將更便宜,但也有人潑冷水,稱需注意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的區別,另外還得小心自己買的P2P等產品是不是涉及民間借貸。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之前的債務怎麼處理?
    以下小編將分類詳細解析,哪些舊帳可以重新核定利息,為了讀者能夠直觀對照法律規則,首先把借貸新規的相關規則援引如下: 借貸新規第26條:「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之前的債務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新規」),已經於2020年8月20日開始實施。按照新的借貸規則,部分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間借貸(下稱「舊債」),也要適用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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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新規詳解:七類舊債的處理方法
    3.金融機構發放的舊債銀行發放的消費貸款、信用卡分期等舊帳,不適用借貸新規,因為這類貸款不屬於民間借貸除了銀行外,持有金融牌照、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機構,比如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發放的貸款也屬於金融貸款,不適用借貸新規。
  • 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小貸公司不屬於持牌機構?
    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新一年期LPR報價3.85%為例,按照3.85%的4倍計算為15.4%,15.4%作為司法保護上限,與過去的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也低於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此前有關機構預計的國內民間借貸規模超過4萬億元。
  • 拆解民間借貸利率成本:此前為何居高不下?
    這一次,從靴子抬起到正式落地,尚不足1個月,速度之快,超出了市場的預期。根據《新規》,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取代現有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按照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LPR為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定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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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大地震」
    最高法還提到,要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鄭學林通過對於民間借貸監管的歷史沿革進行論證,「我院(最高院)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批覆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是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其次,新規還增加了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定。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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