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檢講堂】民間借貸新規詳解,七類舊債的處理方法

2020-09-07 岱嶽區人民檢察院

借貸新規施行,部分舊帳也要適用新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新規」),已經於2020年8月20日開始實施。按照新的借貸規則,部分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間借貸(下稱「舊債」),也要適用新規則。以下小編將分類詳細解析,哪些舊帳可以重新核定利息,為了讀者能夠直觀對照法律規則,首先把借貸新規的相關規則援引如下:

借貸新規第26條:「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借貸新規第32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借貸新規第1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按照新的借貸規則,目前年利率超過15.4%的舊帳,以及存在合同無效情形的舊帳,借款人可以主張按新規則處理,小編下文分類詳解。


七類民間借貸舊債的處理方法

1、已經履行完畢的舊債

不管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還是之後履行完畢,只要已經還清本息,借貸合同就已經終止了。雖然與現行法律規則存在衝突,但現行規則已經沒有適用的空間了。所以,這類舊債不能適用新規則,多付的利息也不能追回。例外是,綜合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可以主張返還。

2、未履行完畢但已經涉訴的舊債

2020年8月20日之前案件已經審理完畢,或者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再審民間借貸案件,不適用借貸新規,仍按照以前的規則審判案件,即利率上限按照「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執行。

3、金融機構發放的舊債

銀行發放的消費貸款、信用卡分期等舊帳,不適用借貸新規,因為這類貸款不屬於民間借貸,而是金融機構貸款。除了銀行外,持有金融牌照、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機構,比如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發放的貸款也屬於金融貸款,不適用借貸新規。

4、沒有領取金融牌照、沒有放貸資質的機構發放的舊債

校園貸、套路貸、P2P等網貸平臺、財務公司等發放的貸款,尚未還清本息的,屬於借貸新規第14條規定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應全額返還本金,出借人應返還已收取的利息。借款人已經支付利息,且剩餘本金不足以抵扣利息的,可以主動起訴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利息。

5、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舊債

出借人套取銀行的經營貸、消費貸等貸款之後,擅自改變用途,將貸款用於民間放貸,不管是否收取利息、是否賺取利差,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此類舊債尚未履行完畢的,借款人掌握出借人套貸證據後,可以起訴出借人,主張合同無效、雙方相互返還,即借款人返還本金、出借人返還利息。

6、出借人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舊債

借貸營利法人的經營資金轉貸、用單位集資款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轉貸,這類行為被借貸新規所否定,此類舊債沒有履行完畢的,借款人也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雙方返還。注意例外情況,借貸非營利法人、非法人單位、特定個人的資金轉貸的,不符合借貸合同無效情形。此類訴訟的難點是舉證,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借款人需要掌握充足的證據,能夠證明出借人有上述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7、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且合法有效、但年利率超出15.4%的舊債

此類舊債借款人應先測算一下綜合借款利息,即包括借款利息、手續費、擔保費、中介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各種名目的費用,除本金外總共支出的費用,再結合借款期限,大致測算一下年利率是否超出了15.4%。如果已經支付的費用綜合年利率超出了15.4%,但還有部分本金沒有歸還的,借款人可以與出借人主動溝通,主張多付的利息與剩餘的本金等額抵扣,若對方不同意該方案,借款人可以暫停還款,待對方提起訴訟後,由法院依據借貸新規處理。


最後,要特別聲明:

1、關於舊債符合借貸新規的合同無效情形如何認定合同效力的問題,筆者是按照司法解釋的文義理解的,「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適用本規定當然包括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後續司法實踐中,不排除司法部門做出相反的解釋或者判決。

2、關於未履行完畢的舊債借款人可以主張按新規則認定利率保護上限的問題,司法解釋專門明確了適用規則,「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不存在個人理解偏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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