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新規正確理解適用的全面指導

2020-12-11 法律名家講堂

8月20日最高法發布的《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對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

結合新的司法解釋,如何規範地出具一份要件齊備的借條、收條、或欠條?怎樣快速而完整地收集、組織證據?有效地向債務人、擔保人進行催收的方法是什麼?新規與民法典有何關係?... ...

法律名家講堂特邀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中國法學會法學專家人才庫專家鄭俊果教授錄製了課程《民間借貸案件訴訟實務實戰指南》。課程雙12限時折扣中!課程設置如下:

第一部分 新《規定》修訂的背景與內容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

(一)民間借貸涵義的反思

1、法律思維的涵義

2、法律思維的統一性

(二)《規定》修訂北京的解析

1、新時代法治理念的確立

2、法治措施的體系化:禁止、控制、規則

二、《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尊重當事人意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2、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薩法保護上限、使民間借貸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3、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三、社會主義法治時代「法律的理解與適用」

(一)法律理解與適用的經驗

(二)法律理解與適用中的法務思維及特點

1、立法者與法官思維的比較

2、執法官與法官、律師、檢察官思維的比較

3、法學家與法官思維的比較

4、普通民眾與法官思維的比較

第二部分 新《規定》與《民法典》中相關規定的關係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與體系、效力、特點、適用範圍

二、《民法典》合同編的地位與審理原則

(一)合同編地位與審理注意事項

(二)契約自由與分配正義的依據

(三)貫徹民事權利、義務、責任有機統一的原則

三、《民法典》有關民間借貸的內容解析

(一)《民法典》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用第667條到第680條共14個條文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了規範。

1、明確借款合同的涵義與基本內容

2、明確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規定借款人到期還款的法定義務

4、明確規定借款利息的確定原則並禁止高利貸

(二)民間借貸的成因與界定

1、高利貸的成因與民間借貸數量大的原因

2、民間借貸的構成要件

(三)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虛假訴訟與庭審藝術

第三部分 新《規定》內容的解析

結合胡云騰大法官「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經驗、呂忠梅老師的「法律思維」理論,對《規定》的32條內容逐一進行了理解的關鍵與適用的要典說明。

一、有關「法律的理解與適用」——法務思維的經驗

1、法學與經濟學家的思維差異

2、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

3、政治思維與法律思維

4、經濟思維與法律思維

5、 法官思維的特點

二、32條法條內容通過提問並解答、結合案例、運用思維導圖還有相應配套視頻及文字,將新規法條逐一詳細解讀並指導大家在具體案例中如何適用。

一)32條法條,54個問題。結合配套案例解析,思維導圖及胡云騰大法官,呂忠梅老師觀點視頻與文字

1. 什麼是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有什麼區別?

2. 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3. 金融業務引起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能參照嗎?

4. 此判決書的說理和結論是否違背了《規定》的精神,法律適用錯誤?

5. 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

6. 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的債權人資格確認?

7. 欠條所表明的欠款內容與借款合同、借據等不同?

8. 還款的訴訟時效?

9. 如何理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10. 不是不告不理嗎,法院為什麼可以(應當)追加共同被告?

11. 本條在非法集資後增加個等字,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主要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12. 本條第二款中「同一事實」的具體判斷標準是什麼?

13. 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的區別?

14. 舉例說明本條中的「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

15. 能否舉例說明本條中「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16. 按照本條受理之後是否需要中止訴訟?

17. 自然人之間籤訂了借款合同,但並未實際出借,合同是否成立?

18. 當事人另有約定可能有哪些情形?

19. 《民法典》已出臺,為什麼還引用《合同法》的規定?

20. 向職工籌集資金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21. 借款人構成合同詐騙罪,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2.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23. 本條第(一)項去掉了「高利」與「知情」兩個要件,有什麼影響?

24. 本條第(三)項是否針對「職業放貸人」,如何判斷「職業放貸人」?

25. 能否舉例說明基礎法律關係與民間借貸不同的情形?

26. 能否舉例說明基礎法律關係與民間借貸不同的情形?

27. 原告僅舉示債權憑證而未舉示轉帳證據,被告是否就不承擔責任?

28. 原告僅舉示轉帳憑證而未舉示債權證據,被告是否就不承擔責任?

29. 原告未到庭,但其代理人到庭時,能否適用本條?

30. 針對第(六)項,虛假訴訟雙方當事人編造虛假爭議,是否可以矇混過關?

31. 為什麼不允許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撤訴?

32. 債權憑證上如何標示保證人才有效?是不是標示為保證人即應承擔保證責任?

33. 網絡貸款平臺有哪些?

34. 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借錢歸自己使用,單位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35. 借款人不能履行生效判決,出借人沒有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但與借款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是否有效?

36.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為何法院不支持利息?

37.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什麼?

38. LPR在哪裡查詢?

39. 聽說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統一調整為15.4%了,這是真的嗎?

40. 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年息15.4%,雙方約定利率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執行,之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調,借款合同的利率能高於15.4%嗎?

41. 第二十六條還有哪些新變化?

42. 什麼叫「砍頭息」,有哪些表現形式?

43. 只有借款當天扣減的利息才能被認定為「砍頭息」嗎?

44. 2020年8月20日,我(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00萬元,約定年利率20%,一年需更新一次借條,將欠付利息納入本金繼續計息,利率不變,請問這種做法合法嗎?

45. 2020年8月20日,我(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00萬元,約定年利率12%,一年需更新一次借條,將欠付利息納入本金,利率不變。六年後,出借人要求我一次性支付973萬元利息,我應當支付嗎?

46.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47. 什麼是逾期利率?

48. 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若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出借人應如何主張逾期利息?

49. 借款人要求提前償還借款,但是因償還金額與出借人發生爭議,並未實際支付,在借款人提出清償與實際清償這段期間內的利息怎麼計算?

50. 目前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涉及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的,按什麼標準計算?

51. 2019年8月20日前沒有LPR怎麼辦?

52. 我是債權人,借錢給別人,法院判決債務人按照24%年利率還錢,現在我申請執行,執行的利率按照什麼標準計算,《規定》對我的案件有影響嗎?

53. 有一筆借款約定年利率36%,已按約定利率償還大部分借款,若債權人2020年8月20日後起訴,債務人可主張對全部借款(包括已還部分)以《規定》的標準計算嗎?

54. 如果按照新標準計算償還多了,可以要求返還嗎?

第四部分 《規定》內容的適用智慧

一、現行制度與典型案例的裁判經驗

(一)基礎關係的重要性

(二)代理陳述的有限性

(三)探求真意的謙抑性

(四)虛假訴訟的嚴懲性

二、民間借貸七類舊債的處理方法

(一)舊帳涉及《規定》的相關規則

(二)七類民間借貸舊債的處理方法

三、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以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為例

(一)裁判規則——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無效情形下:

(二)典型案例

1、李海兵、徐鳴璐與陸港軍、周佃萍民間借貸糾紛案[江蘇高院(2019)蘇民再286號]

1)案情簡介

2)爭議焦點

3)裁判要旨

2、陳合與王小平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民終5015號]

1)案情簡介

2)爭議焦點

3)裁判要旨

(三)案例評析

1、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中的「財產返還」

2、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中的「賠償損失」

3、對現有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賠償損失」計算方式的評價

四、安全借貸指南——催款的藝術

(一)追債有時效,過了法定的時效期限再去追索,可能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二)約定還款期限對追債時效的影響

1. 約定了還款期限

2. 未約定還款期限

案例 柯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

(三)常用催款方式(催款藝術文檔)

1、電話催款電話催款非常方便

2、信息催款(簡訊、微信和QQ等催款)

3、當面催款

4、信函催款

5、訴訟催款

相關焦點

  • 綺惠說法 | 民間借貸新規的解讀
    》(對2020年該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修訂後的《民間借貸新規》不僅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作了重大調整,還有許多其他重要內容,為正確理解與適用,簡要分析如下。一、全面調整了民間借貸的利率8月20日當天很多媒體都報導新規大幅降低民間借貸的利率為15.4%,這種理解實際是不夠準確的。
  • 典當、小貸行業民間借貸新規適用問題探討
    摘要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新規」「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新規定」)正式施行,該解釋就民間借貸的利率等重點問題進行了調整,新規是否適用於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主體,新規適用是否會導致溯及既往的問題,公證處在出具執行證書時應如何適用民間借貸新規,新規對小貸
  • 民間借貸新規對民營企業家借貸的影響
    二、《民間借貸新規》對已籤訂的借貸合同可能有影響《民間借貸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民間借貸新規》屬於有條件的「溯及既往」。即便民間借貸合同在新規實施之前籤訂,只要是在新規實施後一審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均適用新規中規定的利率上限。目前尚存爭議的是,在新規實施之日後,法院正在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一審、二審案件,利息按什麼標準計算,《民間借貸新規》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 《民間借貸新規》的重要變化及影響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0)6號),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並就《民間借貸新規》召開了新聞發布會。
  • JT&N觀點 | 金融借貸:適用範圍、利率上限與4倍LPR? 就最高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復函的幾點理解
    該復函是民間借貸新規出臺及其後續相關案例引發較大關注後對民間借貸規制體系的又一次細化,但亦不可避免地再次引發我們對於司法實踐中的利率問題的關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引起廣泛討論。
  • 《民間借貸新規》的規則解讀及實務影響
    新規的出臺往往伴隨著一系列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對實務影響發生變化的問題,本文將為大家帶來細緻解讀,以期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有所裨益。1. 2020年8月20日《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前法院已受理的,且在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後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
  • 山丹法院首次適用「新規」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8月27日,山丹法院馬營法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關於修改<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張某系甘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期間,被告張某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1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
  • 民間借貸利率再引爭議,劉曉春:新規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銀行
    該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的首例判決。新規出臺後,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民間借貸新規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案件在金融業內引發較大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這一案例對金融機構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這一規定會不會迫使金融機構調低貸款利率?
  • 民間借貸新規的利息如何計算?
    文 | 金姍姍 中銀律師事務所最高法於8月20日發布最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意味著民間借貸規則體系正在發生一場經濟新形勢下的全新變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運作。
  • 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全解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在仲裁中適用...
    另外,文末附有最新版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及新舊法規對比版本,以供讀者參考。最終,形成了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各類借貸案件作為仲裁機構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在實務過程中借貸糾紛案件一般會參照《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進行審理。
  • 民間借貸「紅線」不適用金融機構?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金融機構借款糾紛究竟適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記者注意到,在判定標準尚未發布的「空檔期」,各地法院往往行使自由裁量權,判定結果不一。不少受訪者呼籲,最高法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裁判規則,並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減少因理解和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之前的債務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新規」),已經於2020年8月20日開始實施。按照新的借貸規則,部分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間借貸(下稱「舊債」),也要適用新規則。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之前的債務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新規」),已經於2020年8月20日開始實施。按照新的借貸規則,部分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間借貸(下稱「舊債」),也要適用新規則。
  • 民間借貸新規發布後,出借人的權利還有保障嗎?
    民間借貸新規發布後,出借人的權利還有保障嗎?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後,關於打擊民間借貸、追究出借人刑事責任以及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等聲音不絕於耳。那麼,最新頒布的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真的是要藉機追究出借人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嗎?
  •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執行新規的界限在哪裡?
    該事件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8月20日宣布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司法保護執行新規出臺後,再次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又應如何正確解讀?事實上,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沒有對8月20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進行說明。按照最高法規定,其該款的內容為「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 《民間借貸新規》對逾期付款責任的影響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回應了社會對民間借貸的關切。
  • 民間借貸新規詳解:七類舊債的處理方法
    2.未履行完畢但已經涉訴的舊債2020年8月20日之前案件已經審理完畢,或者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再審民間借貸案件,不適用借貸新規,仍按照以前的規則審判案件3.金融機構發放的舊債銀行發放的消費貸款、信用卡分期等舊帳,不適用借貸新規,因為這類貸款不屬於民間借貸
  • 民間借貸新規對商業保理業務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該新規出臺之後,除了對民間借貸相關的糾紛產生重大影響外,也引起了金融市場的較大震蕩,對於商業保理、融資租賃以及典當行等非民間借貸行業的機構來說,是否需要適用民間借貸新規、如何適用等問題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 民間借貸新規出臺,有人企圖鑽空子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旭閱讀提示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記者採訪了解到,該新規施行以來,有人試圖借「誤讀」「誤用」鑽新規空子。
  • 民間借貸新規出爐,對網貸平臺影響幾何?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這部新規的頒布引發借款人議論紛紛,原因無他,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了,高利時代正式落幕! 在2017年11月,央行、銀監會召開網絡小貸清理整頓工作會議就已經要求小貸利率嚴格執行36%上限,網貸行業按例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