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執行新規的界限在哪裡?

2020-09-09 互金叨比叨

近日,一起案號為「(2020)浙0304民初3808號」、庭審日期為8月27日的金融借款合同民事糾紛網傳一審司法判例,引發市場持續關注。該事件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8月20日宣布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司法保護執行新規出臺後,再次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

究其原因,除了在該判例中,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按年化利率24%收取被告洪某利息、罰息和複利等息費的主張,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駁回外,在法院的判決中,該案例的利率將執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但記者持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此案號查詢,截至9月5日,結果顯示為「暫無數據」。

然而,記者也注意到另外一種現象。8月20日之後,當前並非所有的基層法院對金融機構在金融糾紛或信用卡糾紛審理中主張的息費,庭審都執行了LPR4倍的標準。

為何會出現這種現象?又應如何正確解讀?

【案例1:不執行民間借貸利率新規】

東營市15起銀行信用卡糾紛,延續借貸利率總計不超年利率24%標準

招商銀行信用卡糾紛近期開庭審理的十幾起一審基層法院的判例,即為目前沒有執行LPR4倍標準的案例。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29日,關鍵字查詢「民間借貸」,中國裁判文書網於8月20日之後發布的銀行信用卡糾紛中,全國有15起司法判例,原告方均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這15起的庭審也均是由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於8月21日(2起)、8月24日(6起)、8月25日(7起)一審開庭審理。

從結果來看,這15起銀行信用卡糾紛,法院對原告招商銀行主張的利息、違約金、分期手續費等息費認定均為「參照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本院一併調整為以每筆未還本金為基數,自銀行記帳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領用合約約定利率計算,但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

巧合的是,8月31日,招商銀行舉行了中期業績線上發布會。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等高管用一個半個小時,詳細回答了多位投資者和分析師提出的問題。其中,瑞士銀行分析師就前段時間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LPR4倍規定(目前年化利率是15.4%左右)的相關事宜提問。

招商銀行副行長王良在回覆中表示,「最高法院已經明確,這只是針對民間借貸利率實行上限控制,且最高利率由24%下降到15.4%。由於銀行信用卡業務是持牌金融機構業務,包括消費金融公司,也都是持牌的金融機構,所以不在此次調整限制的範圍之內。」

但是,王良也提及利率調整相關事宜,銀行方面也在關注基層法院的判例。

「我們也在積極關注這些政策變化,以及基層法院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會對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常規開展的消費信貸業務,會帶來什麼樣影響。所以,我們還要根據司法實踐的變化,加強關注研究,儘量減少相關政策對招行信用卡等業務的影響。實際上,不僅是招商銀行,整個銀行業都共同面臨這樣的問題,對此我們會持續關注、研究。」他如是答道。

【案例2:執行民間借貸利率新規】

湖北、安徽等地已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LPR4倍新標

而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基層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已按LPR4倍新標執行的司法判例中,仍主要為個人民間借貸。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與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分別於8月21日、8月27日開庭審理了兩起民間借貸糾紛。

在對借款利率的認定中,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判例為例。法院明確表示,根據2020年8月20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貸款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規定,年利率不得高於原告董某起訴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15.4%。

【爭議執行新規的界限】

學者、律師、專家如何看

在查詢各地庭審記錄的同時,記者也注意到,無論是延續利率上限參考24%標準的招商銀行信用卡糾紛東營判例,或是執行借款利率不高於LPR4倍(即15.4%)的湖北、安徽個人民間借貸糾紛判決,甚至是平安銀行金融借貸糾紛的溫州「判例」,雖然庭審時間在8月20日之後,但其立案受理時間均發生在8月20日之前。

事實上,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沒有對8月20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進行說明。按照最高法規定,其該款的內容為「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目前圍繞借貸利率的討論,存在四方面問題,一是該如何理解當前「參與執行」與「延續執行」兩種不同現象的並存?二是目前參考執行了借款利率不高於LPR4倍(即15.4%)的司法審判判例,在國內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其是具有風向標意義的「判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新受理」,在正常的司法審理流程中的次序,又該如何解讀?四是對於市場當前存在的「爭議」該如何看待?

「我認為,目前還屬於利率上限司法保護調整的時間窗口期,在沒有進一步更為明確的指示出現前,在各地方的基層法院是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首先,對於各地司法判例中,當前存在並不一致的借貸利率上限參考標準的現象,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首先這樣看待。

而對於各地紛紛討論中的平安銀行溫州「庭審」判例,是否可以稱之為 「判例」,陳文也提出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對於一個屬於成文法的國家或地區,以某一類或某一個法院的判決,作為此後司法審判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的先例,並不可行。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境內屬於成文法地區,而不是實行判例法的地區。如果是在英美等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和地區,像溫州這種案件的審理宣判後,會有一些指向效應,可能其他地方會跟從。但成文法地區是完全不一樣的,除非最高法方面就此有一個指導性的說明。」陳文具體解釋道。

中國境內屬於非判例法地區,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彭凱律師對此給予了確認。

另據彭凱介紹,8月20日之後,他也讀了一些判決書。「我注意到有一起6月份立案受理的民間借貸一審案件,結果也按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司法保護新的司法解釋15.4%進行了判決。這種情況是存在問題的,因為最高法新規第三十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即8月20日以後的新立案受理的案件才適用新規,法院在此之前立案受理的案件顯然不適用。」

關於一般法院對案件審理的流程,據彭凱介紹,原告起訴後,通常要等立案通知書,然後在正式立案受理案件後,法院會發相關文書給被告。「其中還有舉證的期限;被告還可以提管轄異議;接著是法院的排庭、庭前調解等工作;最後一審開庭。」

「這樣算下來,從起訴到開庭,通常會過去個把月的時間,而舉證期限這些都是屬於法定的期限的。」彭凱給記者算道。按照這樣的說法,從8月20日到9月5日,目前只過去16天。

而在8月30日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主辦的《2020•徑山報告》發布會上,現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曉春告訴記者,他認為,最高院發表的司法保護上限的問題,市場對此可能有所誤解。

「它只是說改變了計算的方式,或者說掛鈎的方式,並不是說簡單降低所謂的保護上限問題,也就是說LPR如果往上漲,這個勢必也是往上漲,所以它是一個計算方式的問題。」劉曉春說道。

在談及本次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是否對持牌金融機構產生影響時,劉曉春提出,「這個司法解釋還是指合法的民間借貸,同時對持牌的金融機構是不適用的,當然對違法的也是不適用的。違法的民間借貸本身是不應該存在的,根本不應該保護。所以,我們要把這個分開,民間借貸總會有,我們還是不要把這個混淆。」

來源:新京報| 作者:黃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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