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2020-12-23 新浪財經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原標題:獨家丨分歧的判例: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圍繞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現了分歧。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發現,近日其披露的兩則裁判文書裡、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借貸及保費追償糾紛判決裡,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新規(15.4%,即4倍LPR,下稱《新規》)。

具體而言,一個判例是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起訴逾期借款人陳某與朱某,要求兩人按年化利率24%償還個人借款本金利息與逾期滯納金,獲得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另一個判例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起訴張某,向後者按年化24%利率追償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相關違約金(主要是逾期保費與代償理賠款),同樣得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支持。

而此前,也在《新規》實施之後,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內容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此判例曾引起了業界較大討論。

持牌金融機構選擇觀望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銀行、持牌消費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對是否將借貸利率調回至24%,均持觀望態度。他們主要擔心地方法院可能存在新老劃斷式的判決。即《新規》出臺前所發生的借貸糾紛仍按24%計算逾期利息,反之《新規》出臺後所發生的借貸糾紛則按15.4%計算逾期利息,由此給自己帶來新的業務操作煩惱。

在發現近日多地法院按24%利率進行借貸糾紛判決後,一家銀行信用卡機構產品總監動了「將信用卡分期業務利率從15.4%調回24%」的念頭。

「畢竟,15.4%利率上限對信用卡分期業務盈利的負面衝擊較大。」他告訴記者,由於信用卡還款存在約50天的免息期,等於銀行在這段時間內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資金成本,若分期業務利率再降至15.4%,整個業務的營收壓力進一步走高,稍有不慎就陷入虧損窘境。

「其實,能真正發生利息收入的分期業務佔比僅有約50%,意味著信用卡機構一半業務在消耗資金成本,盈利壓力可想而知。」這位銀行信用卡機構產品總監指出。但是,他的上述建議很快被駁回——銀行高層建議他先去了解同行是否將貸款利率調回24%,再考慮是否跟進調高利率。

經過一番了解,他發現不少銀行將借貸利率調回24%,都選擇了觀望。

一家民營銀行零售業務部門主管坦言,目前他們不但將個人消費貸款利率上限調低至15.4%,還要求與他們合作開展助貸業務的第三方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機構必須將助貸產品綜合融資成本降低至15.4%以內。

「所幸的是,目前15.4%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屬於APR口徑,在用戶選擇等額還款的方式下,通過提前收回部分貸款本金循環放貸,我們內部收益率IRR仍能達到約27%,基本能邁過盈虧平衡這道坎。」他告訴記者。但是,這種略有盈餘的狀況出現,很大程度歸功於近日催收部門催收回款率有所提高。隨著新的貸款利率被降至15.4%,若疫情反覆導致不少借款人無力按時還款觸發壞帳驟升,他所在的銀行零售信貸業務很快會陷入虧損困局。

「其實,我們也是走一步看一步——若其他銀行將借貸利率調回24%,我們肯定會迅速跟進。」這位民營銀行零售業務部門主管坦言。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個別銀行已將貸款利率悄悄調回24%。究其原因,近日金融監管部門高層在談及消費者保護領域所存在的六類亂象時,提到「個別消費金融公司息費過高,強制搭售保險,部分客戶綜合融資成本超過24%,甚至接近30%」。

此番表態被他們解讀為「金融監管部門依然將24%視為借貸利率上限」,因此悄然將借款利率調回24%。

一家悄悄調回借款利率的銀行零售業務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其實他們僅僅是針對信貸風險偏高的申請人採取了24%年化利率上限,多數借款人依然給予最高15.4%年化利率,因為他們擔心大範圍將年化借款利率調回24%,會觸發變相調高小微企業個體戶融資成本的爭議。

法院內部的判決分歧

「可能無形間預示了地方法院不再將《新規》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圍繞江蘇和河南兩家法院的兩個判例,一位城商行零售部門主管向記者透露,對於是否將借貸利率從15.4%調回至24%,他所在的城商行依然相當謹慎。原因在於,這家銀行依然擔心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認為上述行為會變相抬高小微企業借貸融資成本並加以遏制。

一位熟悉《新規》出臺過程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此前金融監管部門與最高法院圍繞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新規》有過溝通,前者曾建議將持牌金融機構豁免,而最高院經過綜合評估,認為《新規》只適用於民間借貸機構,持牌金融機構不涉及。——不過目前並無更多證據證實這一說法。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多家地方法院按24%利率進行借款糾紛官司判決,與他們對《新規》相關條款理解加深息息相關。不過,也存在一些地方法官對《新規》的解讀存在分歧。

一家地方法院法官向記者表示,她的解讀是,此前《新規》相關條款顯示4倍LPR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只適用於民間借貸機構,持牌金融機構不涉及。因此他們在開展借款糾紛官司判決前,首先會明確涉案金融機構是否屬於持牌金融機構,再決定是否引用《新規》相關規定判決。

這位法官表示,部分法官依然傾向「相比民間借貸機構,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應受到更嚴格的約束」。究其原因是,他們發現不少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年化利率不到12%,因此引入《新規》相關條款並無不妥。

而多位長期從事民間借款糾紛官司的律師則表示,目前他們比較擔心的,是部分地方法院可能採取新老劃斷式的判決,即《新規》出臺前所發生的借款糾紛官司,只要涉及持牌金融機構,均按24%利率進行判決;反之《新規》出臺後所發生的借款糾紛官司,即便涉及持牌金融機構,也按4倍LPR(15.4%)判決。

在他們看來,如何統一地方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決尺度,仍需要最高法院針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新規出臺更細緻的操作指引。

「在執行15.4%借貸利率上限後,不少信貸風險相對較高的個體戶與小微企業主都被拒之門外,反而加劇了他們融資難問題。」一家持牌消費金融機構業務主管向記者直言。

「對於持牌金融機構希望金融監管部門能出臺措施明確暫不調整借貸利率(針對部分持牌金融機構將24%借貸利率調低至15.4%),後者尚未作出明確表態。」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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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新判例 4倍LPR不適用持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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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究」地方法院判決分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據《21世紀經濟報導》獲悉,近日披露的兩則裁判文書裡,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借貸及保費追償糾紛判決裡,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中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最新要求,即「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 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小貸公司不屬於持牌機構?
    在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聽好了,15.4%利率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人家還是24%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借貸新規),新規最重要變化是將原來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年化24%,變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按照2019年8月20日LPR報價為例,一年的最高利率不得超過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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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這意味著,不能依照該規定直接對金融機構適用4倍LPR的利率限制。 但不能直接適用該規定,並不意味著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時不會對此上限進行參考。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約束持牌金融機構?法院:金融機構的貸款收益不應高於民間借貸
    每經記者:易望奇 每經編輯:易啟江最高法剛剛修訂的民間借貸新規利率上限,與持牌金融機構無關?很多輿論和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只針對民間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而與持牌金融機構無關。然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經過調查採訪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降為15.4%
    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其實,雖然《規定》表面看來主要針對民間借貸利率,但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直接影響了所有的金融機構和相關參與者。
  • 下調民間借貸利率,持牌機構能否獨善其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4倍LPR」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法律邏輯與金融規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因此,4倍LPR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持牌金融機構該怎麼搞還繼續怎麼搞就行,法院該怎麼保護還得怎麼保護。二是金融規律使然。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降 金融機構上限該以何為準?
    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30日電 (宋亞芬)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明確了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15.4%!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大幅下調,影響好像也不大?
    核心關鍵點: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15.4%」與「24%」之爭又有新進展!金融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規定!
    專業定製房產與資金解決方案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民間借貸利率做了明確的規定,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當前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相較於過去的年化利率
  •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至15.4%
    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到了15.4%。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降低原因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具有涉眾性和複雜性。此舉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 陳文:15.4%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對於小貸、銀行、助貸的衝擊
    該修訂最重要的一條為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01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受不受影響?
  • 民間借貸保護利率適用的是全部信貸機構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法定保護利率上限調降至央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 倍,同時還將罰息、違約金等所有費用均納入限內考量,幅度之大引起信貸市場巨震,小微信貸市場全面洗牌在所難免。
  • 最高15.4%!最高法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高利貸公司要死一批?
    21世紀經濟報導稱,這兩個判決出臺,和最高法新近出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15.4%)新規發生了衝突。先簡單梳理一下事實: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次修訂最大的變動,是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上限,錨定為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 「前沿」一紙判決書引爭議: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會「波及」持牌金融機構?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後的首起判決案,其是否預示著未來持牌金融機構亦需要遵循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要求?這一核心問題所涉及的範圍、標準,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傳統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科技企業未來的盈利增長點。
  • 地方法院改判:銀行等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15.4%的新規!
    的4倍為上限標準,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今年7月20日發布的lpr3.85%來算,那麼民間借貸利率便從原來24%和36%變為為15.4%。在借款人立場,這一項《規定》是大利好。但是,老天總是這樣,在你洋洋得意的時候,當頭給你一棒,這不事情又出現了反轉!
  • 15.4%!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調整
    3.85%的4倍計算,本月現行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2019年8月,央行推進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改革後LPR參考MLF,房屋貸款利率已經實現錨定LPR。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合法上限改為15.4%!此前借貸適用嗎?
    本文導讀: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