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倍LPR」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法律邏輯與金融規律

2020-11-08 生活感悟123

「4倍LPR」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1.問題的由來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規定將原規定第26條修改為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通俗一點講,就是民間借貸受司法保護的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LPR4倍(目前為15.4%)。

此規定一出,引發廣泛關注。同時,「4倍LPR」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引起廣泛爭議。2020年9月2日,溫州一法院判決某銀行金融機構與被告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的利率參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進行計算。後續其他地區也有參照一年期4倍LPR確定司法保護上線的判決出現。更是引起司法界和金融界的強烈反應。

基本來說,金融界從業或合作相關方,大部分認為4倍LPR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法學理論界對此莫衷一是,法學實務界則基本站在自己服務或者合作方的立場上。

2.反對4倍LPR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的理由

一是法律依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因此,4倍LPR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持牌金融機構該怎麼搞還繼續怎麼搞就行,法院該怎麼保護還得怎麼保護。

二是金融規律使然。金融秩序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了合適的有機規律,如果司法單方面調整貸款利率保護上限,會影響金融機構運營規律,導致運營成本激增,違約情形頻發,進而破壞金融秩序,影響市場經濟發展。例如,從金融機構的角度去講,貸款利率的定價通常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資金成本,一部分是風險加權。利率保護上限大幅降低後,相應的,部分貸款業務也會受到限制。假設一個項目,資金成本是5.4%,風險是10%,那麼這個項目以後可能就很難獲得金融支持。

3.支持4倍LPR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的理由

一是金融借貸雖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但相較於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應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且民間借貸的風險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對於金融借貸較低。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因此金融借貸的利率上限也應當參照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

二是雖然司法解釋明確指向 「民間借貸」,而非「金融機構」,但一般來說,在地方法律執行的過程中會參照執行從而確保執行的一致性和標準的一致性,防止出現法律上的「雙軌制」。如果對持牌金融機構不執行最高利率限制,必然會出現地方法律執行的「雙軌制」,從而出現執法難題。

三是如果現在僅僅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限制,而對金融借貸利率完全放開,最後可能會使得金融借貸的利率普遍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當前雖然政策一直強調金融要服務實體經濟,脫虛向實,但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正出現持續走高的情形,如果把逾期利率加在一起,很多金融機構的借貸利率甚至已經超過了24%。由於疫情,今年違約尤其多,違約引起的訴訟也尤其多。保護實體經濟,降低融資利率,刻不容緩。

4.筆者的想法:尊重法律,尊重法治,尊重歷史,尊重市場

一是尊重法律。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是基本的法律解釋方法。雖然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該規定不適用持牌金融機構。但是我們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必須十分虔誠地從「法是良法」的基本認知出發,並且從正常的法律邏輯出發,解釋我們所面對的法律條文。從法理上講,持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設立、監督、管理、運營顯然高於民間借貸自然人、組織、法人等。既然民間借貸這種不那麼規範的民間行為都適用4倍LPR,金融機構不是更應該適用嗎。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司法解釋就是強調一萬遍該規定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也不影響當然解釋的威力。畢竟,怎麼強調1+1不等於2也不影響1+1就是等於2嘛。何況最高法並沒有強調過4倍lpr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相反,以往的經驗可知,最高法對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裡規定的利率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是有明確的做法的(下文會詳細提到)。

二是尊重法治。我們適用法律絕不能將法律解釋為「州官放火可、百姓點燈非」,這樣的解釋不僅僅是法律邏輯問題,還是法治的根基問題。在司法感情上,如果法院保護金融機構的高利放貸行為,而不支持民間的高利放貸行為,極容易被普羅大眾誤解為「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電燈」。而司法活動所要規範的,不正是普羅大眾、芸芸眾生嗎。這樣的誤解或許就是誤解,但這種想法足以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絕對理念的認知動搖。這絕不是法律或者說司法活動所追求的,也絕不是法律應該和本來的樣子。

三是尊重歷史。司法認定持牌金融機構放貸利率參照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早已有之。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22號)明確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北京高院商事審判會議紀要》也指出:「在審判中應當注意:第一,對於年利率24%的規定僅適用於金融借款合同,不能類推適用其他金融合同;第二,對於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調整應當以借款人提出抗辯為前提。」司法實踐中的判例更是不勝枚舉枚舉。

也就是說,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上限是參照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傘上限的,這不是什麼新鮮事。2015規定中第1條第2款,與2020年8月最高法修改的規定是一致的。所以說,用規定第1條第2款的除外規定來反對4倍LPR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沒什麼法理上的力度。

四是尊重市場。金融界這幾個月堅決反對4倍LPR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無可厚非。畢竟,觸動利益比觸動靈魂還要難,屁股決定腦袋是個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至於金融界專家們紛紛打出「為了金融秩序、為了市場秩序」的旗號,大可不必。談錢的時候,儘量少談理想。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等網際網路企業搞金融的時候,銀行巨頭們不也打了好幾年的「為了金融秩序、為了市場秩序」的旗號嗎。至於市場的選擇,用戶的選擇,顯而易見,不用多說——小小的螞蟻都要上市了,估值20000億。什麼概念?媲美茅臺!也就是說,只要好好接受央行的監管,利於國家金融秩序完善,驅逐劣幣,淨化市場,網際網路金融也是可以和傳統金融機構巨頭們共存的,並沒有搞亂金融秩序。不光沒有搞亂,反而倒逼傳統金融機構改革。現在那個銀行和保險公司不搞點智能客服、手機終端APP、大廳自助辦理業務、發力消費貸、手機刷臉貸款。

當然,筆者並不想談4倍LPR保護上限定的好不好的問題。4倍LPR好不好,市場說了算,央行說了算。至於最高法搞這個4倍LPR司法保護上限,是怎麼考慮的、經過了多少調研、與多少相關部門進行溝通,那又是另外一個話題。

4倍LPR後續會不會改?不知道。最高法會不會就4倍LPR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明確意見?不知道,這需要決策者的智慧。

《商業銀行法》修改會不會明確這個問題,目測應該不會。從目前看到的《商業銀行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僅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至於上限,從立法套路講,應該不會規定在該法。


參考文獻:

1.段思宇,《 商業銀行法迎大修 貸款利率是否受限「四倍LPR」》,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1103002820701068&wfr=spider&for=pc。

2《商業銀行法修訂,銀行利率「4倍LPR」的尷尬有了更尷尬答案》,https://3g.163.com/dy/article_cambrian/FPA1B5R0053907LI.html。

相關焦點

  •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新判例 4倍LPR不適用持牌金融機構?
    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此判例曾引起了業界較多討論。持牌金融機構選擇觀望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銀行、持牌消費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對是否將借貸利率調回至24%,均持觀望態度。
  •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8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顯示,駁回了平安銀行一筆本金16萬餘元及利息、罰息、複利總計8萬餘元的訴訟請求,並請平安銀行按照起訴時一年期LPR的4倍進行計算利息和複利。此事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金融機構借款是否適用於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存在很大爭議。
  • 持牌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也應低於4倍LPR?平安銀行起訴24%利息被駁回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原標題:21說案丨持牌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也應低於四倍LPR?平安銀行起訴24%利息被駁回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央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平安銀行二審勝訴,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於4倍LPR
    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複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平安銀行溫州分行關於利率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予以支持。
  • 4倍LPR也適用於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引起業內熱議
    爭議2新司法解釋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最高法明確規定不適用金融機構。」董希淼說。但律師劉新宇表示,雖然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排除了對金融機構的適用,但並不意味著金融機構能夠以超過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進行放貸。
  • 聽好了,15.4%利率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人家還是24%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借貸新規),新規最重要變化是將原來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年化24%,變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按照2019年8月20日LPR報價為例,一年的最高利率不得超過15.4%。
  •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其中最核心的條款是將原先的24%法律保護條款修改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CFETS發布的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僅為15.4%。  那麼哪些機構需要適用該條款?
  • 民間借貸紅線不超4倍LPR 中小金融機構、非持牌金融機構影響幾何?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做出了調整,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從發布會內容來看,本次修訂有諸多亮點,同時對中小型金融機構、非持牌金融機構影響幾何?
  • 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原標題:獨家丨分歧的判例: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圍繞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現了分歧。法院內部的判決分歧「可能無形間預示了地方法院不再將《新規》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圍繞江蘇和河南兩家法院的兩個判例,一位城商行零售部門主管向記者透露,對於是否將借貸利率從15.4%調回至24%,他所在的城商行依然相當謹慎。原因在於,這家銀行依然擔心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認為上述行為會變相抬高小微企業借貸融資成本並加以遏制。
  • 又有銀行被判按4倍LPR計息!民間借貸「紅線」究竟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律師、法院人士這麼說……
    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湘潭法院的判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20日公布的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新規」),民間借貸新規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取代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 「探究」地方法院判決分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據《21世紀經濟報導》獲悉,近日披露的兩則裁判文書裡,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借貸及保費追償糾紛判決裡,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中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最新要求,即「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 溫州中院終審判決大反轉: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於4倍LPR
    此前備受關注的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有了最終判決。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該院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將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裡約定的利息、複利和逾期利息,參照新發布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 21說案丨持牌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也應低於四倍LPR?平安銀行起訴24%...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央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消息一出,各方都很關注。持牌金融機構一直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未來是否會要求低於這一上限?
  • 不適用「四倍LPR上限」,金融機構能鬆口氣了?
    ,一審判決中的適用「四倍LPR利率上限」屬適用法律錯誤。從實際來看也是如此,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相關案例,能夠找到幾百起將「四倍LPR利率上限」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司法判例。雖然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適用該利率上限仍然有爭議,但從地方法院的實際判例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包含網絡小貸)、融資擔保、商業保理、典當行等機構大部分都適用於該利率上限。作為同樣的放貸類業務機構,這些機構的利率上限決定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隱性上限」。
  • 最高法限定民間借貸利率紅線為4倍LPR,這將影響一大圈兒金融機構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和此前的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對第一財經表示,最高法下調民間借貸利率,是基於下調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激活市場主體活力的大局和邏輯,這個大局和邏輯同樣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可以預計,民間借貸利率下調之後,持牌金融機構利率可能也將面臨很大的下調壓力。據了解,由於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屬於持牌金融機構,其發放的貸款利率並不在這次《規定》的管轄範圍之內。
  • ...借貸「紅線」究竟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律師、法院人士這麼說……
    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湘潭法院的判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20日公布的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新規」),民間借貸新規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取代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司法保護上限。
  • 一則借貸糾紛改判背後:金融機構不受限於4倍LPR,花唄、借唄們是否適用?
    溫州法院近日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進行二審改判,強調「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此前在一審判決中,這次借款糾紛案被判以4倍LPR收罰息(金融借款按15.4%計算罰息)。
  • 「15.4%」與「24%」之爭又有新進展!金融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規定!
    專業定製房產與資金解決方案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民間借貸利率做了明確的規定,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當前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相較於過去的年化利率
  • 一份判決書引發爭議:4倍LPR適用於銀行?會否衝擊市場?
    「這其實是兩個概念,前面一句是關於法律適用問題,後面一句是在適用法律前提下,關於LPR標準的選用問題。」劉新宇告訴澎湃新聞。爭議點二:新司法解釋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最高法明確規定不適用金融機構。」董希淼說。
  • 《中國金融》|劉曉春:民間借貸適用法律的邏輯
    邏輯上說,根據最高法這個新規定,作為民間借貸,只要你情我願,利率多高都是不違法的,只是如果雙方出現糾紛,訴諸法律,人民法院只保護LPR 4倍以內的利息。其次,對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限的計算方法做了調整,是LPR的4倍。按當前LPR利率計算,是15.4%。許多人把15.4%當成了法定最高利率。不得不說,這也是犯了邏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