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蘇寧金融研究院」原創,作者為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
金融機構到底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四倍LPR利率上限」,最近終於有了一個重磅判例。
11月12日,溫州中院發布公告,二審判決:銀行貸款屬於金融借貸行為,並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四倍LPR利率上限」。判決消息一出,金融機構一片歡騰。
(一)
9月初,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引起了金融行業的震動。這份判決書顯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起訴洪某,要求洪某以月利率2%(年利率24%)對所欠款項還本付息,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要求洪某還本付息的訴求,但對其月利率2%的計息方式並未認同,而是按照「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進行計算的。
這是最高法在8月20日發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第一個將「四倍LPR利率上限」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判例,因此一經公布便引起了極大的討論和爭議。
隱藏在這個判例之後的含義是,如果銀行適用了「四倍LPR利率上限」,那麼消費金融公司要不要適用?小額貸款公司要不要適用?券商系統內的產品(如遠期回購)要不要適用?以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投融資產品要不要適用?
如果適用了金融機構,存量的貸款怎麼辦,以其為基礎資產的融資產品(如ABS)怎麼辦?……一系列的問題和爭議都隨著這個判例衍生而出。
同時,如果金融機構參照該標準執行,那麼按照「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的規定,只要借款人起訴,基本上過去所有超過「四倍LPR利率上限」的貸款產品,都可以被借款人起訴並追回多付的利息。
這種影響顯然是極其可怕的,因為其理論上可以造成大量金融機構的破產(借款人可以據此追回利息),也正是這些原因,才在行業內引起了一場地震。
除此之外,還有一大批的「反催收聯盟」趁勢崛起,這些遊走在灰色邊緣的組織,鼓動借款人起訴銀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惡意逃廢債。更有甚者,受到啟發的「反催收聯盟」將反催收的手段還運用的更加高級,舉報、信訪等手段輪番上陣,疲於應對的金融機構有時候反倒不得不放棄某些權益,以避免浪費人力資源。
(二)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金融借款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一審判決中的適用「四倍LPR利率上限」屬適用法律錯誤。且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因此該司法解釋依法不適用於本案。二審支持「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月息2%即年化24%計收利息」的請求。
以上是溫州中院終審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訴洪某借款糾紛」的判決要點,也是金融機構們歡騰的原因。核心要點在於「金融借款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中四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
然而,即便根據溫州中院終審的這一判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在理論上可以突破「四倍LPR利率上限」,仍然難言樂觀。
其一,非判例法系下,溫州中院終審判例的指導意義有限。雖然此案受到的關注極為廣泛,但我國並非歐美的「判例法」,一個案例的判決並不足以影響全國其它各省市的同類案例判決。從實際來看也是如此,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相關案例,能夠找到幾百起將「四倍LPR利率上限」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司法判例。
其二,市場會迫使金融機構降低至「四倍LPR」以下。雖然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適用該利率上限仍然有爭議,但從地方法院的實際判例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包含網絡小貸)、融資擔保、商業保理、典當行等機構大部分都適用於該利率上限。作為同樣的放貸類業務機構,這些機構的利率上限決定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隱性上限」。
其三,高於「四倍LPR」的金融機構將面臨更大的監管和輿論壓力。有媒體報導,目前已經有部分地區的監管部門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了窗口指導,要求新增貸款不能高於15.4%(目前四倍LPR),這基本上可以看作是監管對於該利率上限的主觀態度。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歷來被民間看作是正規金融機構,認為其風險更小,貸款利率理應低於「不正規」的民間借貸,雖然現實是金融機構受到的監管更嚴格、綜合成本更高,但這顯然難以被市場和輿論所接受。因此,在未來一段時間,只要LPR不大幅度下降導致「四倍LPR上限」過低,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將會在動態的調整中逐漸低於當前的「15.4%(即目前的四倍LPR值)」。
當然,如果樂觀地去看,溫州中院的終審仍然具有相當積極的意義。
首先,這是將「四倍LPR利率上限」適用金融機構的第一案,其示範性作用會超出判例本身。從溫州中院終審後的輿論反饋也能夠看出這一點,這也是為何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但很多金融從業人員仍將其看作是未來其他判例標準的原因之一。
其次,這一判例將有效的震懾「反催收聯盟」。正如前文所述,針對「四倍LPR利率上限」,反催收聯盟的惡意逃廢債讓金融機構頭疼不已,這一終審判決最起碼能夠讓惡意逃廢債的人群意識到,想藉此對金融機構施壓,並不一定有用。
最後,消除未來LPR下降導致利率上限大幅度下降帶來的隱憂。「四倍LPR利率上限」並非是一個固定值,而是一個每月都可能調整的動態值,LPR每變化一個百分點,利率上限將變化四個百分點,這種變化如果適用於金融機構,其後果將是災難性的。如果LPR降低至1%,又有哪個機構能在4%的利率上限下生存呢?同時,如果未來進入零利率甚至負利率環境呢?直接判決「金融機構不適用於四倍LPR利率上限」能夠直接解決這些潛在隱患,讓金融機構鬆一口氣。
總體來看,溫州中院的終審確實有其積極意義,但仍然改變不了金融機構將貸款利率壓降到「四倍LPR利率上限」以下的趨勢。
(三)
和溫州中院判例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的,還有另外一個故事。
最近,某機構對其循環信用的現金貸產品進行了產品升級,產品的名稱升級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該產品的定價也升級了,根據公告,該產品的最低年化利率由9%提高到了14.4%(日利率萬分之四)。其對外宣稱,調整的依據是根據監管要求,把高利率的部分全部停掉了,整體的平均定價也是下降的。
聽起來比較繞,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該機構有1000名客戶,授信額度統一,其中200人是優質客戶,適用的產品利率是9%;500人是次優客戶,適用的產品利率是16%;剩下的300人是高風險客戶,適用的產品利率是23%。那麼該機構調整前的平均產品利率就是:
(9%×200+16%×500+23%×300)/1000=16.7%
至於調整後,我們同樣做類似假設。但是由於整體利率水平的下降,勢必有一部分客戶的風險要大於收益,也就是說,一部分人會借不到錢,同時最低利率的上升也會使一部分客戶轉向其他平臺,因此該機構的整體用戶數量會減少。因此,假設由於最低利率的提高,有100人由於無法接受該利率水平的產品轉向銀行或其他平臺,剩餘100人接受該14.4%的產品,16%水平下的用戶不變,最高利率產品由23%降低至18%,由於該部分客群的風險性更高,因此利率調整後,風控更嚴格,損失的客戶也會更多,在高風險的客群中選擇100人提供18%水平下的產品。那麼該機構的調整後的平均產品利率就是:
(14.4%×100+16%×500+18%×100)/700≈16.06%
調整前後的詳細情況如下:
表面上看,調整的結果是雙贏。用戶申請的貸款產品平均利率下降了(16.7%下降到16.06%),監管也實現了控制過高利率產品,實現普惠金融的目的。
然而,如果仔細分析會發現,這很可能會造成「三輸」的局面。
第一,對用戶而言,部分最優質的用戶信用情況較好,但卻承受了比過去更高的利率。而高風險客群因為機構的風控審核更加嚴格,會有一大部分從該機構借不到錢,其流向不外乎兩種,要麼接受不太合規平臺更高利率的產品,要麼流向高利貸。
第二,對於機構而言,經營發展受限。產品綜合利率下降及總用戶數量的下降,會直接導致營收、利潤的下降,進而影響到金融發展的可持續性,這與當下倡導的「綠色金融」理念顯然並不一致。
第三,對於監管而言,普惠金融則可能面臨「普」、「惠」雙降的尷尬。總服務的用戶變少,自然是普惠金融「普」的退步,如果說優質客戶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便宜的金融借貸產品,那麼對於高風險客戶而言,則是徹底被排除在外,但也正是這個群體,才更加需要金融服務的覆蓋。同時,部分高風險客戶或許享受到了更低利率產品的「惠」,但也存在一部分被動接受更高利率的優質客戶,兩者疊加,實在難說到底是不是「惠」的進步。
當然,以上僅僅是一個簡化的假設和猜測,和現實情況會有較大差距,但無論如何,這種情況的可能性都無法被忽視,因為這是市場中的每一個主體都不希望看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