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改判:銀行等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15.4%的新規!

2020-12-23 信貸那點事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指出:

民間借貸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上限標準,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今年7月20日發布的lpr3.85%來算,那麼民間借貸利率便從原來24%和36%變為為15.4%。在借款人立場,這一項《規定》是大利好。

但是,老天總是這樣,在你洋洋得意的時候,當頭給你一棒,這不事情又出現了反轉!

最近這段時間,浙江溫州平安銀行案件在網上引起了極大熱議,小編憑藉多年來的嗅覺深知此事必不簡單。網上一搜,整個案件概況大致是這樣的:

洪某在平安銀行借錢未能及時償還,於是為了追回欠款,平安銀行便將洪某告上了法庭。當時平安銀行主張以月利率2%(也就是年利率24%)讓洪某還款,但是法院給予的判決結果是按照8月頒布的新法令15.4%償還。

於是在後期,平安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也就是今天所說的二審。在二審結果中,溫州法院直接來了一個大反轉,推翻了自己原來的判決,聲稱由於平安銀行提起訴訟時期是7月,那時新法令還未頒布,而且銀行屬於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影響,所以該法令是否頒布,都不會影響年利率24%的紅線。

這是為什麼呢?難道15.4%的利率並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借貸糾紛嗎?別急,小編來給你解答。

經過仔細研究,小編發現,8月發布的新規中,有幾個字不得不提,那就是民間借貸!

什麼叫民間借貸?

某科解釋:民間借貸主要指的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所以事情是不是很明朗了,8月發布的關於借貸利率的相關規定針對的是民間借貸,平安銀行屬於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不在約定之列。所以二審終判才會來了一個大反轉,給了大家一個意想不到的「驚喜」,想知道我們借款人此刻的心理陰影面積……

這件事在小編看來,還不能說這麼絕對。雖然理論上來說,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規定影響,但是之前24%和36%也適用於大部分借貸案件糾紛,並沒有因為是金融機構,就有所寬容。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據了解,監管部門指導消金公司放貸參照15.4%利率(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所以,以後到底如何,我們還是要多看些案例。

相關焦點

  • 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原標題:獨家丨分歧的判例: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圍繞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現了分歧。法院內部的判決分歧「可能無形間預示了地方法院不再將《新規》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圍繞江蘇和河南兩家法院的兩個判例,一位城商行零售部門主管向記者透露,對於是否將借貸利率從15.4%調回至24%,他所在的城商行依然相當謹慎。原因在於,這家銀行依然擔心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認為上述行為會變相抬高小微企業借貸融資成本並加以遏制。
  •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新判例 4倍LPR不適用持牌金融機構?
    持牌金融機構選擇觀望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銀行、持牌消費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對是否將借貸利率調回至24%,均持觀望態度。他們主要擔心地方法院可能存在新老劃斷式的判決。即《新規》出臺前所發生的借貸糾紛仍按24%計算逾期利息,反之《新規》出臺後所發生的借貸糾紛則按15.4%計算逾期利息,由此給自己帶來新的業務操作煩惱。
  • 民間借貸利率再引爭議,劉曉春:新規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銀行
    該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的首例判決。新規出臺後,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民間借貸新規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案件在金融業內引發較大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這一案例對金融機構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這一規定會不會迫使金融機構調低貸款利率?
  • 民間借貸「紅線」不適用金融機構?各地法院裁定不一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則濤在接受《國際金融報》採訪時指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後,各地法院對於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適用仍存在一定的差異。吳則濤認為,應當明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不適用,至少不直接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對於被熱議的小貸公司,肖颯認為同樣屬於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新規的利率限制。
  • 「探究」地方法院判決分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據《21世紀經濟報導》獲悉,近日披露的兩則裁判文書裡,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借貸及保費追償糾紛判決裡,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中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最新要求,即「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 一則借貸糾紛改判背後:金融機構不受限於4倍LPR,花唄、借唄們是否適用?
    溫州法院近日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進行二審改判,強調「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此前在一審判決中,這次借款糾紛案被判以4倍LPR收罰息(金融借款按15.4%計算罰息)。
  • 聽好了,15.4%利率不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人家還是24%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借貸新規),新規最重要變化是將原來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年化24%,變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按照2019年8月20日LPR報價為例,一年的最高利率不得超過15.4%。
  •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8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顯示,駁回了平安銀行一筆本金16萬餘元及利息、罰息、複利總計8萬餘元的訴訟請求,並請平安銀行按照起訴時一年期LPR的4倍進行計算利息和複利。此事在業內引起軒然大波,金融機構借款是否適用於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存在很大爭議。
  •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約束!
    以下為新聞通稿全文:  法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新華社杭州11月12日電 日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利率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進行調整。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約束持牌金融機構?法院:金融機構的貸款收益不應高於民間借貸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從這個表述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的確不是針對持牌金融機構的,而是約束民間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但是,時隔兩年之後的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民間借貸利率「新紅線效應」:有法院落實15.4%標準,金融機構按規...
    其中,最受熱議的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下稱「LPR」)4倍(現15.4%),較之前的24%、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有大幅度的下降。柒財經注意到,從規定發布到如今,不到一個月時間,對金融機構影響成為業內關注焦點。
  • 又有銀行被判按4倍LPR計息!民間借貸「紅線」究竟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律師、法院人士這麼說……
    溫州中院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案終審之後,《國際金融報》記者近日注意到,仍有地方法院判定銀行需按一年期LPR的4倍計息。如何界定放貸主體為「金融機構」,如何界定放貸行為為「金融借貸」,一年期LPR的4倍是按APR還是IRR口徑統計?這些問題是橫亙在地方法院面前的難題,在判定標準尚未發布的「空檔期」,各地法院往往行使自由裁量權,這也導致判定結果不一。
  • 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後,24%還是15.4%?這份調解書支持了原貸款合同利率
    有業內人士認為,該案例中,該調解機構沒有按照新規來判定,而是支持了原貸款利率,說明持牌金融機構尚不必遵循15.4%的利率新紅線。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經過上海銀監局批覆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於2016年5月,主要為客戶與銀行間因金融產品、服務等產生的糾紛提供調解服務。
  • 15.4%利率紅線暫不適用金融機構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參考最新央行LPR報價的四倍,為15.4%,取代原《規定》中「以 24%和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 首例銀行貸款利率超LPR4倍被判敗訴,法院參考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判決銀行借貸糾紛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內容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那麼金融機構的利率是否要參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這引起業界較大討論。
  • 平安銀行24%借貸利率超LPR4倍被駁回!金融機構受民間借貸利率約束?
    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雖將重音落在了「民間借貸」上,近期卻在金融機構中發出餘響。《規定》發布後,不少金融業人士產生了疑問:《規定》修訂以前發放的貸款利率是否受新規約束?《規定》在約束民間借貸的同時,是否能對金融機構貸款行為產生約束?《規定》修改前發放的貸款是否受新規約束?
  • 法院按24%支持平安主張的利息罰息,15.4%不適用金融機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這也就是說,經過一番博弈後,法院堅持金融機構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獨立性,不支持金融機構借款人主張的4倍LPR標準。,金融行業一片譁然,無論是商業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還是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助貸機構,都擔心15.4%的標準適用在自己身上。
  • 「15.4%」與「24%」之爭又有新進展!金融機構不適用新民間借貸規定!
    專業定製房產與資金解決方案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對民間借貸利率做了明確的規定,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當前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相較於過去的年化利率
  • ...借貸「紅線」究竟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律師、法院人士這麼說……
    而新規第一條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結合前述民間借貸新規,我們認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持牌金融機構,在放貸業務上不受民間借貸新規的利率限制。
  • 民間借貸保護利率適用的是全部信貸機構
    、消費金融公司和持牌小貸公司由於是經銀保監批准的,不受該新規制約。而且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裡面第一天就寫了:「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