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指出:
民間借貸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上限標準,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今年7月20日發布的lpr3.85%來算,那麼民間借貸利率便從原來24%和36%變為為15.4%。在借款人立場,這一項《規定》是大利好。
但是,老天總是這樣,在你洋洋得意的時候,當頭給你一棒,這不事情又出現了反轉!
最近這段時間,浙江溫州平安銀行案件在網上引起了極大熱議,小編憑藉多年來的嗅覺深知此事必不簡單。網上一搜,整個案件概況大致是這樣的:
洪某在平安銀行借錢未能及時償還,於是為了追回欠款,平安銀行便將洪某告上了法庭。當時平安銀行主張以月利率2%(也就是年利率24%)讓洪某還款,但是法院給予的判決結果是按照8月頒布的新法令15.4%償還。
於是在後期,平安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也就是今天所說的二審。在二審結果中,溫州法院直接來了一個大反轉,推翻了自己原來的判決,聲稱由於平安銀行提起訴訟時期是7月,那時新法令還未頒布,而且銀行屬於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影響,所以該法令是否頒布,都不會影響年利率24%的紅線。
這是為什麼呢?難道15.4%的利率並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借貸糾紛嗎?別急,小編來給你解答。
經過仔細研究,小編發現,8月發布的新規中,有幾個字不得不提,那就是民間借貸!
什麼叫民間借貸?
某科解釋:民間借貸主要指的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所以事情是不是很明朗了,8月發布的關於借貸利率的相關規定針對的是民間借貸,平安銀行屬於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不在約定之列。所以二審終判才會來了一個大反轉,給了大家一個意想不到的「驚喜」,想知道我們借款人此刻的心理陰影面積……
這件事在小編看來,還不能說這麼絕對。雖然理論上來說,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規定影響,但是之前24%和36%也適用於大部分借貸案件糾紛,並沒有因為是金融機構,就有所寬容。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據了解,監管部門指導消金公司放貸參照15.4%利率(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所以,以後到底如何,我們還是要多看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