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再引爭議,劉曉春:新規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銀行

2020-09-05 時代周報

9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案件涉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

9月4日,時代財經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不到上述判決文書。

該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的首例判決。新規出臺後,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民間借貸新規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案件在金融業內引發較大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否適用於金融機構?這一案例對金融機構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這一規定會不會迫使金融機構調低貸款利率?就上述問題,9月4日,時代財經專訪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位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銀行行長劉曉春。

劉曉春援引新規第一條指出, 銀行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適用於新規。溫州當地基層法院不應該根據新規進行裁定。

劉曉春認為,平安銀行上訴並獲得改判的機率很大,假若不改判,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將會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金融機構是經濟活動的潤滑劑,這樣的規定會限制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對整個市場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劉曉春坦言,新規把民間借貸真正的放在民間,是個人和個人之間,個人和企業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發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經營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在討論新規適用主體時,慎防混淆單純的民間借貸和合法經營信貸的區別。

對於如何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劉曉春釐清「融資難」不是總量上的融資難,而是結構上和微觀層面的融資困境。

他認為,民營企業要贏得的是市場的信任而不是輿論的同情。民營企業的競爭力是要走向市場,而不是靠簡單的優惠政策來獲取。他認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困境,需要建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位化研究中心主任、原浙商銀行行長劉曉春

新規對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

時代財經:溫州市甌海區法院認定,平安銀行主張的借款利息、本金罰息和複利,總和已經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保護限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接待的司法解釋也適用於金融機構嗎?

劉曉春:最高人民法院對新規解釋得很清楚,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今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銀行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適用這一條,溫州市甌海區法院不應該引用新規進行判決。

時代財經:有觀點認為,金融機構也應該受到這個規範去管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臺《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在利率規制方面將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掛上了鉤。該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及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劉曉春:以前確實會有一些行為可以以本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參照,但在具體判決時也要具體分析。

8月20日實施的新規明確說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適用,當然應該以新規為準繩。

時代財經:這一案例會對金融機構會產生影響嗎?

劉曉春:我覺得應該反思法院該如何執法。

首先,我們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就要有法必依。法院判決更應該嚴格按照法律進行,不應脫離法律,不應用不同的法律標準進行評判。在依法過程中,最新的法律法規會覆蓋過去的法律法規,以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不能追溯過往案例,運用新規判決應該從新規施行之日起執行。平安銀行與當事人的貸款協議是在2017年籤訂,並於2020年7月起訴當事人,而新規是在8月20日生效的。法院這樣判決是欠妥的。

要推進依法治國,法律的執行應具有穩定性,讓普羅大眾可預期,讓法律成為社會各個主體的行為標準。判例應該始終按照法律的要求,不能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判刑。

法律,尤其是執法,不應成為宏觀調控的手段。

時代財經:這次最高法頒發修訂新規明確下調民間借貸利率是基於「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激活市場主體活力」的大局和邏輯。新規是考慮到疫情下實體經濟受到衝擊比較大,而且很多中小企業會遇到貸款難或「高利貸」等問題。溫州基層法院在判案時,是否也有這方面的考慮?

劉曉春:法律調整執行和經濟形勢是兩件事情,遵循不同的邏輯。

首先,法律根據社會變化作出新的調整,這很正常。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會有修訂,而修訂一定是因社會運行當中出現了新的問題,需要法律重新進行審視和判定。至於說這次最高法調整的力度與效果如何,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誠然,近兩年來,社會上確實出現不少了高利貸、民間高利貸甚至是非法的高利貸,最高法院出臺新的司法規定或者解釋是沒問題的。

第二,法院在判決時應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進行,而不是拋開法律,根據經濟形勢來判案,這是錯誤的,是值得考慮反思的。

法院改判的機率很大

時代財經:如何看待像螞蟻金服借唄、銀行信用卡的貸款利率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是否存在違規?

劉曉春:因為銀行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那麼銀行信用卡不適用於新規。至於螞蟻金服的借唄則要看有關部門解釋它們算不算持牌金融機構。

這次法律法規的修訂是非常明晰的:首先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最高限的計算方式或者掛鈎方式。原來是與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相掛鈎,而新規明確掛鈎的方式變了,就是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為上限。

第二,新規提到4倍的LPR是司法保護的上限。這意味著,民間借貸主體相互之間若是你情我願設定的利率高於上限,是可以的,但如果以後發生糾紛,要打官司,那麼司法只是保護一年期LPR4倍的利息。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不是一個固定利率,LPR如果漲了,也會跟著漲。

第三,對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持牌的金融機構不適用。

第四,對民間借貸也作出了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不屬於合法民間借貸,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借貸合同無效。

修訂的新規實際上是把民間借貸真正的放在民間,是個人和個人之間,個人和企業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發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經營為目的的借貸行為。現在有些媒體或專家在分析時,混淆了單純的民間借貸和合法經營信貸的區別。

此外還規定了用銀行的貸款再進行轉貸,是非法的。

時代財經:你提到「4倍的LPR是司法保護的上限,並非強制利率要低於4倍的LPR」,所以新規的保護並沒有在削弱市場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

劉曉春:是的,只要是大家你情我願設定了利率,還是可以發揮市場的作用。

新規把民間借貸縮小在一個相對比較有限的範圍內,排除了一些似是而非的、非法的民間借貸。如果企業有正常的經營需求,應該找正規的金融機構,而不是找那些非法的所謂「民間借貸」,這與人民銀行以及監管機構近兩年一直強調經營性金融業務必須持牌是一脈相承的。

時代財經:新規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LPR報價的4倍,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你認為錨定LPR可取嗎?

劉曉春:原來定了「兩線三區」是在比較固定的範圍,即24%以下是保護,24~36%是可以承認的貸款利率,對於超出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可以索要回來。

這次劃定LPR4倍的線,一旦走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那麼司法只保護這條線,這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放開了利率。如果接下來平安銀行上訴以後能夠糾正的話,反而對市場有好處:使得社會對法律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確。

也就是說新規明確規定了保護的適用範圍,首先不並影響持牌金融機構正常的借貸市場,也不影響市場在利率形成中發揮的作用;第二,進一步明確這項法律是要更好的規範民間借貸範圍,排除以「民間借貸」名義進行經營信貸的非法信貸。

時代財經:你覺得上訴得到改判的機率大嗎?

劉曉春:我認為應該是大的。作為一個法律,不應該存在地區的或是根據經濟形勢來執行的差別。

時代財經:假設不改判呢?這一民間借貸上限新規,會對金融機構產生多大的影響?

劉曉春:如果不改判,不僅是對金融機構產生大的影響,還會對整個經濟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金融是經濟活動的潤滑劑,這樣的規定會限制了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會對整個市場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融資難、融資貴有迷惑性

時代財經:恆大研究院 《中國民企融資環境報告2020》指出,民企融資難貴,根源在於三大層次五大原因。政府除了在融資貴下功夫外,如何在融資難方面為企業解困?

劉曉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最好還是讓市場來起作用。

最近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在證監會原主席肖鋼的主持下發布了《2020•徑山報告》,其中一個分課題就是關於建立民營企業融資長效機制,這份報告是我牽頭做的。

從總量來看,中國的信貸供給相當充分。與美國進行橫向比較,中國的小微企業得到的貸款數目是美國的兩倍,中小微企業融資總量的佔比處於世界較高水平。

信貸業務當中,民營企業佔近50%,此外是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從這個角度說,民營企業在社會融資總額中佔比是在合理區間。此外,最近10年,民營企業在股票市場的融資是高於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所以不能說民營企業融資難。

民營企業當前存在的融資困難,不是總量上的融資難,而是結構上和微觀層面的融資困境。

時代財經:具體存在哪些融資困境?

劉曉春首先,「貸款難」主要是體現在一些大型民營企業在高槓桿基礎上的再融資難。

民營企業在高速發展時往往伴隨著高負債,且高負債更多依靠短期借款、票據融資,在金融去槓桿的背景下,易受流動性變化的影響。很多大型民營企業受觀念認知和發展經驗的限制,對資產負債的管理重視不夠,表現為短借長用,期限錯配,以及資產與負債內部項目之間的結構不合理。

因此,此類企業想獲得再融資肯定是很難的。我說的是再融資難,也就是之前它們的融資還是容易的。沒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的大量融資支持,民營企業不可能發展到今天的規模。

第二,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相對比較高,是市場風險定價的結果,不能據此認定有「所有制歧視」。民營企業融資不良率顯著高於其他類型企業,風險溢價因而相對比較高。因為某些民企信息披露造假,給銀行帶來了信任危機,貸款審查嚴格也是正常的。

第三,有很多一部分民企看上去「融資難」,實際上很多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應收款太多,被大企業包括民營的大企業、國有企業、地方政府等擠佔了流動性,造成了流動性匱乏。

社會上以為它缺貸款,實際上是應收款收不回來。那造成這局面,有政府部門低效的問題,也有一些國有企業、大型民營企業有意侵佔中小企業流動性的緣故。

第四,民營企業為了獲得融資進行造假,市場對某些民企的不信任不僅是表現在貸款上,也表現在債券上。這兩年股票質押融資、債券融資的暴雷,基本上是民營企業。因此民營企業的債券發行很困難。

所以小微企業的「貸款難」到底難在哪裡,要具體地分析,不能因為它存在資金緊張就認為是融資難。

時代財經:要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上,你有什麼建議?

劉曉春企業要贏得市場的信任,而非輿論的同情。民營企業的競爭力是要走向市場,而不是靠簡單的優惠政策來獲取。

解除民營企業融資困境,需要建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首先,要堅持競爭中性原則;第二,進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和政策引導;第三,民營企業要獲得融資,就必須贏得市場的信任,而不是博取社會輿論的同情;第四,優化地方政府職能。地方政府應當真正做到「放管服」,減少對具體企業經營發展的直接幹預;第五,激發金融機構活力;第六,創新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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