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成了各方關注的焦點。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判決文書,案件涉及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個人客戶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法院認為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保護限度,並予以駁回。
該案件在金融業內引發較大爭議——首先是案件起訴時間是7月6日,但最高法院關於4倍LPR的規定是8月20日出臺。另外,新規中關於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為4倍LPR,針對的是民間借貸,銀行借貸糾紛並不適用。
在爭議聲中,該判決文書已悄然撤下。不過,儘管如此,在借貸利率新規公布後的20餘天裡,越來越多信用卡、城商行零售部門等持牌金融機構直接選擇了降低利率、抬高門檻的方式應對新規。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缺乏進一步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來約束金融借貸行為,而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規則認定金融機構貸款無利率上限,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對持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造成較大影響。
9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掛出《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該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籤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並約定了相應逾期罰息處罰,借款後,借款人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之後出現逾期,累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元。
在洪某借款逾期後,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複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後,在今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保護限度,法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複利計算。同時,法院駁回了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法院參考了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上述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進行了判決,成為新規後行業內首例判決。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新規」),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將錨定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新規明確規定施行新規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才適用新規,但該案件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是在7月就已立案受理。
按照法律適應性原則,在沒有關於金融機構的新司法意見出臺前,金融機構的審判依據應該還是《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8月25日,上海銀行業糾紛調節中心做出的一份調解書顯示,該中心要求呂某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20.88%(超過15.4%)向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償還貸款。傳遞的信號與最高法的意見一致,金融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於民間借貸新規。
值得一提的是,在引起各方熱議後,該判決文書已悄然撤下。另據媒體報導,作為當事方的平安銀行也將提起上訴。
「民間借貸利率紅線未來傳導到金融機構」是否為大概率事件?這成了普遍關注的焦點。而對於溫州這個判決在時間上「無縫對接」,業內頗感意外。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第一條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因此,「這個司法解釋還是指合法的民間借貸,同時對持牌的金融機構是不適用的,當然對違法的也是不適用的。違法的民間借貸本身是不應該存在的,根本不應該保護。」在8月30日CF40主辦的《2020·徑山報告》發布會上,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長劉曉春對媒體表示。
劉曉春認為,銀行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適用於新規,溫州當地基層法院不應該根據新規進行裁定。
有觀點認為,新規針對的是民間借貸行為,銀行借貸糾紛並不適用。而信用卡的借貸又更加特殊一些,因為信用卡是附帶了很多增值服務的,比如最長56天免還款期、贈送積分、指定商戶消費折扣等,跟單純的借貸也不太一樣,所以4倍LPR的利率是不會直接套用在信用卡借貸上的。
劉曉春認為,平安銀行上訴並獲得改判的機率很大,假若不改判,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將會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金融機構是經濟活動的潤滑劑,這樣的規定會限制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對整個市場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劉曉春表示,新規把民間借貸真正的放在民間,是個人和個人之間,個人和企業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發生的偶然的、不是以經營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在討論新規適用主體時,慎防混淆單純的民間借貸和合法經營信貸的區別。
隨著業界爭議持續升溫,據媒體報導,目前部分持牌金融機構正與相關部門溝通,一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再度明確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新規》相關條款,避免地方法院因理解偏差與執行尺度不一,導致爭議性判決再度出現;二是希望相關部門能劃出「新老劃斷」期限,即持牌金融機構貸款糾紛官司發生在新老劃斷日期前,仍按此前的民間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即年化24%)做出判決;反之則使用《新規》條款。
據媒體報導,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調整,依然讓持牌金融機構利率面臨不小的下調壓力,預計帶動整個持牌放貸機構體系的定價下行。
對此,劉曉春有不同看法:「最高院發表的司法保護上限的問題,市場對此可能有所誤解。它只是說改變了計算的方式,或者說掛鈎的方式,並不是說簡單降低所謂的保護上限問題,也就是說LPR如果往上漲,這個勢必也是往上漲,所以它是一個計算方式的問題。」
中關村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雖然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糾紛不適用新規,這並不能說明,新司法解釋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借貸行為不產生任何影響。相反地,新司法解釋將可能對金融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而言,對部分城商行、農商行、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以及信用卡等金融業務,新司法解釋將帶來較大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來約束金融借貸行為,而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規則認定金融機構貸款無利率上限,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
2013年7月,央行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對貸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機構自己進行市場化定價。因此,原則上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
儘管如此,在借貸利率新規發布後的20餘天裡,越來越多信用卡、城商行零售部門等持牌金融機構還是直接選擇「審慎經營」。
「我們已經將信用卡套現的年化利率,從18%調低至15.4%。」某股份制銀行信用卡機構分期業務負責人向21世紀經濟報導透露。此舉主要是為了確保貸款利率能得到司法保護,從而提高催收效率並減少額外的爭議。
採取類似策略的持牌金融機構日益增多。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門業務主管透露,上周起他們已要求助貸業務年化利率上限,從原先的20%降至15.4%。
他坦言,此舉令與之合作的第三方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機構相當為難。因為這意味著後者即便大幅抬高貸款申請者的準入門檻以壓低壞帳率,整個助貸業務的利潤率仍從6%降至約3%。
參考資料:
1、《借貸利率新紅線「首例」判決悄然撤下 傳遞了哪些信號?》、新浪財經意見領袖。
2、《民間借貸利率再引爭議,劉曉春:新規司法保護上限不適用於銀行》,時代財經。
3、《借貸利率「新紅線」首例判決引爭議》;央廣網。
4、《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執行新規的界限在哪裡?》;新京報貝殼財經。
5、《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陷執行爭議 持牌機構悄然「降利率+抬門檻」》;21世紀經濟報導。
責編:瑟瑟 |視覺:李盼 東子
監製:卜海森 李俊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