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的前世今生

2020-08-28 北京一中院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正式發布,其中第13條明確提到:「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一時間,民間借貸利率問題又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熱點。


我國民間借貸歷史悠久

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淵源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


《周禮》記載「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計當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 由此可見,西周通過以都城為中心,按照空間距離為標準確定借貸利率,分為5%,10%,15%,20%幾個檔次,本質上是血緣政治的反映。


漢代,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一度高達100%,被稱為「倍稱之息」。《漢書·食貨志》記載:「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


唐宋兩代變化較大。唐玄宗曾詔令「自今以後,天下貧舉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宋刑統》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即年利率達72%,但最高不超過本金, 「息不過本」。


明朝《大明律》規定「凡私房錢債,及典當財務,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違者笞杖四十,以餘利記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也劃定了36%的年利率紅線。


清代在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則上延續明朝的規定,《大清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即最高利率仍為年利率36%。


新中國成立後

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制走出了

一條隨著社會環境

經濟形勢的變化而不斷適應

調整的中國特色民間借貸利率規制之路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尚不凸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頒布的《關於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中明確,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3分。同時表示:「降低利率目前主要應依靠國家銀行廣泛開展信貸業務,在群眾中大力組織與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非法令規定所能解決問題。為此民間借貸利率即使超過三分,只要是雙方自願,無其他非法情況,似亦不宜幹涉。」

1956年我國三大改造完成後,標誌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確立。國家層面開始對民間借貸利率加強幹預,對於高利貸活動進行打擊和取締。其中,1964年,《中共中央關於轉發鄧子恢關於城鄉高利貸活動情況和取締辦法的報告》認為,月息超過1分5釐的,視為高利貸,但要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1978年改革開放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民間借貸逐步繁榮興盛,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重要補充,進一步放寬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正式頒布,其中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從基本法律層面賦予了民間借貸法律地位,但對利率問題並未回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2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在確定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於利率問題,賦予了各地一定的司法裁量權。

1991年,為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回應社會關切,統一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在慎重論證並商請中央相關部門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正式確立了民間借貸利率「四倍紅線」的標準。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後,金融領域利率市場化改革明顯加快。在之前多次擴大存貸款浮動區間後,2013年,央行放開銀行貸款利率管制,2015年放開銀行存款利率管制,發揮市場在利率定價中的自律機制,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使得「四倍紅線」失去了參照的依據。在此背景下,2015年8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做出了「兩線三區」的新規定。兩線指的是24%和36%,三區是依據兩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


近年來

國際國內環境發生新的變化

民間借貸成為個體工商戶

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24%的利率上限設置過高問題

逐步凸顯

大大壓縮了實體經濟盈利的可能


過高利率保護標準也在客觀引發高利貸、套路貸、校園貸、職業放貸等社會問題。如何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增加「三農」、小微企業、低收入人群對金融資源的可獲得性,破解融資難題,是人民法院需要認真考慮的重大課題。

與此同時,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2020年5月28日

「禁止高利放貸」明確寫入《民法典

在此背景下

民間借貸利率進入新一輪調整周期

(文中配圖來自網絡)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三庭

作者:郭帥、曲建婷

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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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利率大調整!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下面華律網邀請於非律師為您講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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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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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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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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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眾望所歸
    決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當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可以溯及既往
    概而言之,筆者認為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主要修訂如下:1.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由「兩線三區」轉為「一條紅線"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將「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設定為新的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取代了原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所確立的「兩線三區」規則。
  • 原創 | 民間借貸,利率到底如何算?
    《決定》以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該標準同時取代了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之規定。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3.85%為基準,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已降至為15.4%。
  • 「利率管制」與民間借貸:問題究竟在哪裡?
    作為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此次《規定》修正的重要內容之一。《規定》明確,取消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而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此外,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紅線調整,利率與LPR何關係
    雖然,很多銀行都開啟了相對比較便宜的貸款,比如銀行小額貸款、助農貸款、助學貸款等等,其中有一些貸款利息低至無息,但即便如此,民間借貸也一直經久不衰。但民間借貸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常見的問題有,借款到期後,借款人無力還款,債權人同意欠債方延期還款,但是要求提高利息。借款人因利息太高而在借款後無法償還利息等等。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