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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這個標準是怎麼確定的?
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按照新規,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這一規定取代了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
據了解,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
為何要調整?
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複雜性。對此,賀小榮表示,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同時,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徵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此次最高法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保護上限是越低越好嗎?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認為,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
賀小榮表示,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據悉,最高法將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認為,最高法此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資金需求方來說是個好事,降低了借貸成本。對資金供給方而言,利率降低以後,他們的盈利預期會下調,看起來是個壞事。但是如果利率過高,超過了債務人的承受能力,違約的風險就會提高,追債更難,資金的周轉率也會降低,由此還會引發一系列法律風險。
對於借貸雙方而言,按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同時,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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