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訂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2020-08-28 陝西政法

8月20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決定》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為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

「民間借貸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即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賀小榮指出,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進行自願協商,並自願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樣,民間借貸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在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複雜性。」賀小榮指出,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也有利於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統一司法裁判標準。(記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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