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意味著什麼?

2020-12-17 中國新聞網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當前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為何要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此次下調意味著什麼?將會引起怎樣的蝴蝶效應?

  為何要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在最高法8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一位網貸行業業內人士曾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原有司法解釋的最大特點,是採取了直接劃紅線的方式,以固定的具體利率水平來劃定上限,這就可能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形勢產生差距。

  「近年來,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此前表示。

  怎麼看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年期LPR的四倍?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賀小榮認為,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他表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對澎湃新聞表示,此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在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夠充分的計劃經濟時,以央行對銀行利率規定作為基準利率,民間借貸在基準利率之上可以上浮不超過4倍。而當前,銀行利率算法已改為LPR,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採用LPR的4倍調整,是基於4倍和基準利率兩個核心觀點進行的動態調整。

  他認為,理論上需要找一個參照,以LPR作為基準目前看來是在替代此前央行指定的基準利率,還是具有權威性的。另外,4倍也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成本,相對銀行沒有規模效應,風險更高,因此民間借貸利率可能相對來說更高一點。

  「我覺得最高人民法院還是基於這種歷史和現實,允許民間借貸利率高於銀行間的貸款利率。」黃震說。

  劉新宇則告訴澎湃新聞,既然把民間借貸活動作為金融市場的補充,民間借貸利率參考LPR予以規制也有其合理性。

  他認為,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選擇一年期LPR符合民間借貸通常融資期限較短的特點。而「四倍」的標準是參考了我國司法實踐當中曾長期遵循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原則。同時,鑑於LPR可能每月變化,規定了以合同訂立當月的一年期LPR為標準。

  不過,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指出,正規金融利率錨的LPR並不一定合適。

  他表示,LPR整體是下行趨勢,「全球來看,發達經濟體利率已經接近0,LPR現在三點幾,後面降低到一點幾都有可能,那麼四倍也就是民間借貸利率在個位數,已經基本不可能覆蓋信用風險了。」

  陳文認為,金融機構有接入徵信的國家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但民間借貸暫時無法接入徵信(除P2P因為行業清退原因),本身違約懲戒手段就相對有限。另外,LPR是正規金融的利率錨,這塊受央行貨幣政策的直接影響;民間借貸是傳導來的間接影響,其市場利率有可能與正規金融利率走勢背離。

  模糊地帶:利率怎麼定義?民間借貸的範疇怎麼確定?

  原互金行業從業人士韓義峰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一個隱藏信息同樣非常關鍵,不可以被忽視,即最高法此次發布內容的借款利率計算方式並未明確是APR(年化利率,即名義利率)還是IRR(內部收益率,即真實利率)。相同借款1年期,以兩種計算方式計算,APR將可能會比IRR低出將近10%。

  他表示,此前司法判決主要採用APR。如果按照APR計算,那麼此次調整對民間借貸機構影響不大,絕大部分機構都能滿足此利率。但如果按照IRR計算,則大部分民間借貸機構無法滿足該要求,將無法生存。

  此外,上述網貸行業業內人士強調,要搞清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與目前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特別是消費類金融業務的關係,「例如通過銀行機構發放的網際網路貸款,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範疇?P2P退出歷史舞臺後,助貸業務中各類資產模式,哪些會納入民間借貸範圍?」

  按照《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規定》對銀行、消費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助貸機構本身並不放貸,也並不提供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網絡借貸信息撮合服務,因此,不在《規定》所說的民間借貸的範疇。

  但陳文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民間借貸。他表示,自2005年人民銀行開啟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身份一直不明,並沒有納入發放金融業務許可證的範疇,而是交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即小貸公司並非持牌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助貸行業將迎來衝擊還是利好?

  北京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秘書長王思聰此前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下調可能會壓縮助貸機構利潤空間,但他也認為存在正向激勵,因為「降低後沒有利差空間,有助於互金公司向科技公司轉型,不承擔風險只出售技術,例如數據風控、語音催收等」。

  陳文表示,在銀保監會對於助貸市場的發文規範過程中,合規銀行已經開始審慎要求助貸機構控制借款人的息費總成本。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的過程中,必然會導致銀行部門對於合作助貸機構要求的息費總成本控制線下調。部分超限助貸機構可能被剔除銀行白名單。

  此外,他指出,由於銀行部門的強勢地位,在助貸合作過程中大多助貸機構都要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兜底,也會導致助貸機構的生存壓力加大。事實上,在下調的息費後,部分客群質量較差的助貸機構或者仍是通過第三方買量的助貸機構會陷入虧損境地,其獲得的助貸服務費收入可能無法覆蓋獲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黃震則認為,從理論上,下調會促進助貸行業發展。他指出,民間借貸利率的調整,對金融市場轉型有非常大的影響。民法典的規定加上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兩股力量結合,原有民間借貸的機構,無法從事經營性的放貸,有的可能是退出,有的可能變成助貸機構。

  「變成助貸機構是有需求的,因為完全退出就可惜了,已有的小微企業的聯繫渠道,獲客的渠道,增信信用的原始數據等等,都浪費了這些價值。如果轉變成為助貸機構,那麼就可以繼續發揮資源的作用和價值。」他表示。

  另一方面,黃震也指出,大型銀行開展普惠金融有利率優勢,但缺乏毛細血管連接小微企業,缺乏聯絡的暢通渠道,包括信息渠道、資金渠道等。

  對此,上述網貸行業業內人士表示,邏輯上是通的,可以倒逼資金成本很低的銀行做這塊的業務,為助貸機構和銀行的合作增加空間。但他也指出,助貸機構算的是綜合利率,其中的銀行利率不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如果出現了訴訟,就要看實際情況了。

  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受不受影響?

  儘管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屬於這次《規定》的管轄範圍之內,陳文認為,如果持牌機構藉助司法系統進行糾紛處置的話,司法大多數會借鑑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

  「從邏輯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不能比高利貸還高。所以我們看到,部分消金公司的名義放貸利率多是踩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來設置的,」他表示,「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會對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產生較大影響。」

  陳文提到,事實上,如果沒有這樣的潛規則,部分民間借貸會借和銀行合作開發助貸模式繼續收取高息,那麼銀行部門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保護傘,在打破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同時,還會加劇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

  他表示,當前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下行是必然趨勢。

  小微企業借錢會更難嗎?

  劉新宇指出,對於小企業面臨的問題,首先是融資難,其次是融資貴。小企業因為自身信用等各方面原因,一定程度上難以獲得正規金融活動的資金支持,民間借貸就成了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從資金供給的角度來看,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如果過低,信貸市場的資金供給就會減少,小企業就更難借到錢。

  他表示,從這一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來看,有關部門也是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他認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設定為一年期LPR四倍是一個相對合理的範圍。

  見習記者 葉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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