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官宣: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大幅降低,小微企業春天來臨?

2020-08-28 朱斌律師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有關民間借貸適用法律問題的修改作出了簡要介紹。騰訊、新浪、網易等各大媒體競相報導,由於與人民群眾工作生活密切關聯,各界人士對這一規定的修訂都頗為關注。

短短20分鐘,相關閱讀量10萬+,4小時後全網瀏覽超2000萬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藉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如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正所謂窮則變,變則通,《規定》的修訂刻不容緩。

簡要概況下修訂後《規定》的主要變化:

一是在繼承以往優秀立法傳統的基礎上,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完善有關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大幅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促進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是堅持貫徹落實民法典有關借貸的法律精神,減輕小微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部分壓力,降低民間融資成本,促進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

這些變化背後究竟有什麼意義,修訂的依據又是什麼,接下來,我們就為大家深入解讀一下。

一、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自治並不等於自由

民間借貸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即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進行自願協商,並自願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始終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重要原則

同樣,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12條第3項規定。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該變化源於國務院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1 年修訂)第4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範疇。」

此外,在與諸多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嚴重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最高院審委會也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14條第1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這一改變取消了有關借款人知情要件的限制,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二、調整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定海神針也會變?

一直以來,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都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幹預的重要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 24%和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 2019 年 8 月 17 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原《規定》中確定的 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 6%左右的 4 倍計算而出。

根據2020 年 7 月 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 4 倍計算,如今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 15.4%,相較於過去的 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借貸利率就像維持秩序的定海神針,高度是會變的

大幅降低這一上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於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基於意思自治原則並以借款合同完成。但若約定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無法履約,還可能致人鋌而走險,引發其他違法犯罪問題。

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徵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逐步下降,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

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法院處理案件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民間借貸利率是越低越好嗎?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個爭論的焦點,過高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催生一大批灰色的地下錢莊,導致秩序在一些看不見的地方名存實亡。

我們必須要考慮,這兩個結果既不能響應保護民間借貸安全的初衷,也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四、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改變後,帶來的後果都有哪些?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寫在最後,新《規定》生效後,民間借貸市場將何去何從?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衝擊,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新的保護手段。

面對當前複雜嚴峻的經濟形勢,特別是在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之下,民間借貸市場不會就此而消沉,其規模和範圍未來仍將穩步增長。

相關焦點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意味著什麼?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意味著什麼?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意味著什麼?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 大幅降低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
    今天(8月20日)最高法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其調整為15.4%。為何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劃定為15.4%?為何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解讀來了
    《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國家大幅降低民間借貸保護利率上限,影響有多大?
    《貫徹意見》第13條中明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貫徹意見》提出了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問題。頒布後,產生哪些影響?
  •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大幅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這一規定取代了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最高法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規,界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根據最新LPR報價計算,當前司法保護上限為15.4%,保護上限大幅降低。記者在我市幾家小額貸款公司了解到,目前他們普遍執行的是24%的借貸利率,此次調整無疑將他們的利潤大幅壓縮。新規出臺,對小額貸款公司利潤衝擊不小,但對一些需要融資的小微企業卻迎來利好。高先生在我市經營一家機械加工企業,今年受疫情影響資金一直緊張。前段時間,他想從民間借貸市場拆借一部分資金,但是經過計算覺得不值得。
  • 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以LPR的4倍為標準,目前為15.4%昨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會引發怎樣的蝴蝶效應?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葉映荷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為何要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此次下調意味著什麼?將會引起怎樣的蝴蝶效應?為何要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在最高法8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 最高法修訂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8月20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決定》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為什麼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企業獲得信貸作用有限?
    在7月22日召開的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在提及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政策考量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於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 官宣!15.4%!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調整
    3.85%的4倍計算,本月現行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2019年8月,央行推進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改革後LPR參考MLF,房屋貸款利率已經實現錨定LPR。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 加強監管,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不會讓小微企業融資更難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規: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上限,錨定為一年期LPR的四倍,新規自8月20日起實施。而當日公布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相對於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度降低了。
  • 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解讀來了
    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保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為什麼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不是越低越好?如何對「職業放貸人」和高利轉貸做出限制?記者採訪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
  •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眾望所歸
    決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為什麼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為什麼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不是越低越好?如何對「職業放貸人」和高利轉貸做出限制?記者採訪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為什麼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大幅降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上限要慎行!
    《意見》明確,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意見》一出激起信貸業一片波瀾。簡單的比方,如果法定利率下降到年化5%,市場上是不是企業的融資成本就迅速下降、融資貴的問題就解決了呢?錯,因為幾乎所有服務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機構都死亡了,除了國家救濟。因此,大幅度下降民間借貸利率,最大的可能不是讓民間借款成本降低、服務好了實體企業,而是大量的實體企業根本借不到錢了,因為出借人消失了。
  •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還能借到錢嗎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修改2015年制定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 議苑丨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意味著什麼?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僅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還能夠防止更多債務糾紛的產生,具有多重積極意義。陳兵:第一,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現實相適應。其一,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金融和資本市場要為實體經濟服務,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上限不宜過度高於實體經濟的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