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了,36%的民間借貸利率

2020-08-28 法律與歷史評論

今天發生了一件和錢袋子有關的大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這一規定取代了最高院之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原先36%的司法保護上限

所謂「兩線三區」,大意是說:自然人、企業之間借貸,利率低於24%的,合法有效;24%-36%之間的,當事人可以自願支付,如果有人賴帳被訴到法院,法院只會支持24%以內的利息;高於36%的,當事人可以拒絕支付,放款人無權獲得法律支持。

36%就是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現在改為LPR計算之後,按照2020年7月20日的LPR(3.85%)的4倍計算,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低於原來的24%和36%。

最高院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降低融資成本,利率高了,不會被法院支持,最高院覺得這樣放款人就會自覺降低利率(這一預期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二是引導民間借貸降低利率,避免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典型就是高利貸催債引發的暴力衝突,甚至流血事件,比如前幾年的於歡案。

三是與利率市場化改革配套。最近房貸利率也和LPR掛鈎了。

擔憂好心辦壞事

降低利率就一定是好事嗎?最高院自己也說了:

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一項法律的實施,需要考慮其法律效果,像民間借貸這種規定,初衷是想放款人降低利率,但很有可能促使許多放款人離開放貸市場,導致需要錢的人借不到錢,或者只能花更高的成本才能借到錢。

縱觀歷史,管控借貸利率是世界各國都曾出現過的舉措,但辦法總比政策多,利率不讓定高,放款人會要求借款人增加擔保品,以物抵債,或者假意訂立一個買賣合同......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莎士比亞的戲劇《威尼斯商人》,就刻畫了一個猶太放貸人,夏洛克,要求借款人以自己的一磅肉作為償債擔保。莎翁筆下的放貸人,陰險、貪婪、狡詐,似乎契合了許多人的想像。

實際上,借貸是經濟運轉的脈絡,正規金融(如銀行)門檻較高,攔住了部分資信不好的人;非正規金融(如民間借貸)給這部分人敞開了門,解決了他們的資金需求。這本來就是你情我願的事情,需要防止的是欺詐、強迫、人身傷害。

最高院這一政策究竟會有怎樣的效果,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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