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在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值得注意是,新的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借款人融資成本。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新一年期LPR報價3.85%為例,按照3.85%的4倍計算為15.4%,15.4%作為司法保護上限,與過去的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也低於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
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近些年以來,不管是P2P網貸平臺還是銀行信用卡或貸款,他們都在「卡」著利率的紅線,以往我國規定的法定利率24%或36%利率紅線的基礎對於面臨高額債務的債務人來說壓力實在太大,而且一些P2P網貸平臺除了「卡」著36%利率紅線,甚至還在36%利率紅線的基礎上通過手續費用虛增債務人的債務額度,嚴重的影響了金融市場的規範秩序。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定義,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原規定第26條確定了「兩線三區」規則。
而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可能出現兩個結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入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進一步走高。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範圍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其實,一直以來,關於P2P網貸行業平臺的利率計算問題一直存在嚴重的錯誤傾向,而這些P2P網貸平臺以月利率、月管理費、月保險費等費用的綜合年化計算的話,那麼他們的利率高於以往規定的36%利率紅線,而這些P2P網貸平臺之所以這樣計算我們感覺就是一個「套路」,比如:小李在某P2P網貸平臺上借款10000元,而實際到帳的金額卻是8900元,也就是說,這家P2P網貸平臺已經扣除了服務費(砍頭息),而且除了扣除了服務費,小李每月的還款條目中竟然還有出現月管理費、月保險費等收費項目,而拿小李每個月還款1896.32元來說的話,其中800多元都是所謂的管理費,而按照月利率計算的話,1896.32元的月利率按照36%計算才50多塊錢,那麼那700多款錢是哪裡來的費用,也就是說這家P2P網貸平臺在本金的基礎上虛增了小李的債務,而讓小李除了還款月本金和月利息的基礎上,還讓小李多付出月管理費和月保險費。
說起,P2P網貸平臺的這個月保險費我們就很生氣,根據很多P2P網貸平臺對於這個月保險的解釋是「意外險」,而這個「意外險」並不是說債務人逾期了,或者暫時還不上了使用的保險,竟然是他們害怕債務人有什麼意外而讓債務人購買的保險。
一個年輕而且有活力的年輕人,哪裡來的那麼意外,很多債務人都表示P2P網貸平臺讓他們購買這個保險無非就是在虛增他們的債務,大家想一想,債務人本身為償還債務本身就經濟困難,而每個月還要花幾百塊錢去購買這個所謂的「意外險」這難道不可笑嗎?
此外,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對原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而且,對於這些P2P網貸平臺的「債務轉讓」也存在很多問題,因為這些P2P網貸平臺本身在無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後,債務人逾期後,他們將這些逾期的債務轉讓出去,而接受這些債務的資產公司是否具備資質呢?
還有,這些P2P網貸平臺通過「債務轉讓」,而轉讓的內容裡包含了什麼內容,是否存在債務無關人員的個人隱私信息呢?
綜合上述的問題癥結所在,我們認為相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加強對於市場在營的P2P網貸平臺的資質審核工作
第二方面是加強貸後催收的市場監管,杜絕非法討債行為,如果發現P2P網貸平臺出現非法討債行為要重罰,而不能僅僅就罰款就行了,因為如果僅靠罰款來解決問題的話,罰款的錢仍然是出借人的資金。
第三方面就是嚴格監控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信用卡的利率計算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