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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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高法:
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作出調整,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賀小榮: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02
民間借貸逾期利率
也不得高於司法保護上限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並未禁止正常的民間借貸,但針對審判實踐中有關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又高利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牟利等情況,新規明確將此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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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民間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就將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利放貸嚴格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賀小榮: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賀小榮介紹,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為限。此外,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03
最高法: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職業放貸」行為
新規對「職業放貸」行為進行了規範,新規明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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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對此,新規明確,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賀小榮: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此外,最高法表示,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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