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利率#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回答記者提問。
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次修訂,是在2015年《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基礎上修訂而成,原規定33條,修訂了其中的26條。
本次修訂的背景,解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成本過大,統籌推進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是一個主要考量。
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行為與非法金融業務,認定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行為無效,亦是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重要舉措。
這其中,本次司法解釋修訂的核心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利率是調節市場的手段,利率上限設定則是司法保護的手段。比對新舊規定後,發現主要涉及《規定》的下述條款。
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新規定刪除了舊規定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規定。
註:2020年8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一年期報價利率(LPR)為3.85%,這樣以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舊規定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