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根據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本次調整,取代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民間借貸「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該規定可被解讀為:24%為民事法律應保護的固定利率;24%—36%為自然債務區,若提起訴訟,法律不予保護。但若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超過36%的部分應當被認定為無效,若借款人要求返還,法院應予以支持。
圖表1: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新老規定
上圖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漢坤律師事務所
縱向對比,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了大幅下調。以15.4%為例,較2015年規定的24%和36%分別下降了8.6和20.6個百分點。
l 新規發布前籤訂的借貸合同,是否應進行追溯調整?
新規出臺前,民間借貸的利率大多高於15.4%。現新規將利率保護上限下調,大概率會爆發債務糾紛。出借人會主張沿用合同籤訂時的高利率,而借款人則會要求依據新規調整合同。
新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因此從上述兩條規則可以看出,如果借貸合同籤訂在新規出臺以前,且到期應付本息和高於以合同成立時LPR的四倍為利率計算的本息和,那麼如果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對高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主張對之前籤訂的、與新規相違背的借貸合約進行追溯調整。如果合同籤訂在2019年8月20日(即LPR首次發布日)之後,利率保護上限為合同籤訂時LPR的四倍;如果籤訂在該日期之前,則利率保護上限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的四倍。
l 為何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2001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藉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覆》發布,明確高利貸的認定標準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2002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並於同日施行的《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作為考慮利率保護上限的一個重要因素確,其中確定的24%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
可見從歷史情況來看,「民間貸款利率保護上限是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這一規定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之間達成一致。
因此,本次調整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底層邏輯,而只是將基準利率由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調整為一年期LPR。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採用「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的方式形成,每月報價一次。產生流程為18家報價銀行在中期借貸便利(MLF)的基礎上加點,再去極值、求平均。其中的「加點」由18家商業銀行在綜合考慮市場利率和風險補償後決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規定中,24%和36%兩個利率水平確定後便無法更改,因此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市場中的資金成本。而由LPR的定價機制可以看出,LPR能夠更加充分地反應信貸市場的資金供求情況,市場化程度更高。
2019年8月17日,央行發布公告,要求商業銀行在新發放的貸款中主要參考LPR定價,並在浮動利率貸款合同中採用LPR作為定價基準。
2019年8月25日,央行發布公告,規定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以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的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
2020年10月28日,央行發布公告,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籤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對於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銀行應與其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LPR+加點」模式或「固定利率」模式。
可見,自LPR落地以來,以LPR作為各項貸款定價基準正在穩步推進。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對規則的修正,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與LPR聯動,提高了其市場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貸市場的資金定價趨勢。
l 一年期LPR的4倍:將所有費用一網打盡
在實踐中,借貸機構可能通過利率之外的其他名目,如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補足降低的利息,實際仍收取高於一年期LPR四倍的費用。
根據新規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2017年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也規定「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年期LPR的4倍」是對綜合資金成本的規定。民間借貸機構若想通過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等的名目,繞過人民法院對借貸利率的規定,實際仍向借款人收取較高的綜合費用,也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
l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未來或將繼續降低
上文中我們提到,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較2015年規定的24%和36%分別下降了36%和57%。
從宏觀層面來看,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是我國當前政策的總基調之一。且自落地以來,我國1年期LPR水平呈下降趨勢,由2019年8月的4.25%降至最新的3.85%。因此不排除未來LPR仍保持下行趨勢,帶動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進一步下降。
圖表2: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年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廣發證券
l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初衷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2018年,世界銀行通過對96個國家的利率上限做系統調研發現,其中76個國家會採用一定形式限制利率上限,這些國家代表了全球GDP的80%。這表明設置利率保護上限在全球範圍內已有廣泛實踐。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對我國和世界經濟造成了巨大衝擊,我國很多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在此情況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愈發凸顯。「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民間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掛鈎LPR,是政府引導市場利率下行,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又一重要舉措。
此外,我國民間借貸市場亂象叢生,亟需整治。民間借貸是我國主流金融體系的必要補充,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但縱觀民間借貸市場,不規範現象屢屢發生,利率更是動輒超過之前所規定的36%,甚至可達100%—200%,並且多為「利滾利「的模式。誠然合法合理的借貸利息應被法律保護,但若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過高,大大超出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則可能引發惡意欠款、暴力催收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
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會使超出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貸款不受法律保護。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高利率貸款的存在,但此類貸款的規模有望進一步縮小。
l 但民間借貸利率過低或使實際效果適得其反
利率市場化的本質是根據市場資金的供求情況來決定資金的價格,即利率。簡單來看,利率可以拆解為兩個部分:無風險收益率 + 風險溢價。
無風險收益率:將資金投資於一個沒有任何風險的投資對象所能得到的收益率,一般根據中長期國債市場利率確定。
風險溢價:這裡我們要重點關注的對象便是風險溢價。風險溢價是投資人在面對信用、流動性、期限等等風險時,所需要的更高回報,也就是投資者要求的對自身承擔風險的補償。對於民間借貸而言,借款人大多信用質量較差、未來還款不確定性較高,難以從銀行等傳統渠道獲得低成本資金。那麼民間借貸機構在為這類較高風險的借款人提供資金時,勢必會收取更高的風險補償,這也是民間借貸利率之所以高的原因。
非法放貸應該堅決打擊,但不可否認的是,高利率的民間借貸是高風險借款人資金需求下的自然產物。當民間借貸利率過低時,大量民間貸款機構可能因此被洗牌,正常的資金市場秩序或將遭到破壞。
這其實是一個很直白的道理。引用費孝通《江村經濟》裡的話:單純的譴責土地者或者即使是高利貸者為邪惡的人是不夠的。當農村需要外界的錢來供給他們生產資金的時候,除非有一個較好的信貸體系可供農民借貸,否則地主和高利貸是自然會產生的。如果沒有他們,情況可能更壞。
賀小榮先生也在新聞發布會上提出,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可能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而言,應當保持在一個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維持資金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尋找使各方效用之和達到最大化的最優解。從長遠來看,降低民間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能否達到預期效果,仍需拭目以待。
作者:張旭榮,一般證券從業編號:S026012007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