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做出了調整,進一步規範了民間借貸。
具體規定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以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來算,本月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比於24%和36%有了大幅度的下降。
對於此次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此前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此前,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調整保護上限對於民間借貸機構影響很大,捷信集團董事會董事、國際金融專家梅愷威在公開場合表示限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利於包容性金融。
對這些顧慮,賀小榮也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強調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另外也會導致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
至於為什麼採用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稱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
另外,在在此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法院還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