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和36%,哪一個正確?

2020-12-23 胡開盛律師

導讀: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可以約定的利率上限為不超過年利率24%,同時規定了超過年利率36%的無效,有不少當事人分不清楚,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還是36%呢?下面筆者就結合法律規定來給大家說說,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和36%,到底該如何正確適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法律條文內容分析,關於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一、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即年利率≤24%),該區域屬於司法保護區的範圍,只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該區域的,受到法律上的保護。

二、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區間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24%<年利率≤36%),超過24%的利息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該部分利息,屬自願履行範疇,借款人不能再請求出借人返還該部分利息,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該部分利息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的,則不予支持。簡而言之,已支付的該部分利息無須返還,沒有支付的亦不能再請求。

三、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屬於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律上應予支持。簡言之,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屬於高利貸無效區域,法院不保護,即使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可以強制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或者用於抵扣本金。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和36%,哪一個正確?其實都正確,年利率24%和36%,都可以成為借貸利率的上限,區別就在於借款人是否已經支付了利息,如果已經支付的利息,則利率上限就是不超過年利率36%,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則利率上限就是不超過年利率24%。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吳某南訴稱:被告李某昆、楊某鳳系夫妻關係,2012年1月16日,被告李某昆因註冊公司需要通過其侄女李某菊介紹向原告之母沈某梅借款50,000元(另案處理),被告提供房產證做擔保,原告才同意向被告通過現金支付方式出借了20,000元,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明確借款金額及利率按月息6%(即年利率72%)計算。

被告工程完工後,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借款,但被告李某昆始終不予償還,2016年7月30日,原告再次來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被告楊某鳳在欠條上簽字認可,但並未償還借款。

原告吳某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並支付從2012年1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計算)暫計10,000元。

被告李某昆、楊某鳳答辯稱:二被告未提供書面答辯,亦未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吳某南主張借款的事實有其提供的《收條》及光碟在卷為憑,二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後亦未提出異議,原告與被告李某昆、楊某鳳設立民間借貸關係並實際履行該借款的事實客觀存在。

涉案借款雖約定利率為月息1200元(即月利率6%,年利率72%),庭審中,原告稱二被告實際是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借款後,原告與其母親沈某梅、其姐吳某紅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130,000元,而三人借給二被告的借款共計170,000元,故二被告支付的利息應按借款金額按比例分配,原告吳某南應分得利息為15,294元(130,000元×2/17)。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二被告已支付的15,294元利息,應按年利率36%來抵扣。

即每月利息為600元(20,000元×年利率36%÷12個月),能抵扣25.49個月(已付利息15,294元÷600元/月=25.49個月)即抵扣至2014年3月2日,庭審中,原告自認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5日,系其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款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原告提起訴訟的行為視為催告二被告還本付息,故對原告請求二被告即時還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 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昆、楊某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吳某南的借款本金20,000元,並以該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付從2014年3月15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評析

該案中,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利率6%,折算年利率為72%,顯然超過了年利率36%(即月利率3%)部分的屬於無效,被告共向原告已經支付利息15,294元,按年利率36%計算利息,可以抵扣25.49個月,對於未支付的利息,則只能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計算。所以,年利率24%和36%都是利率的上限,要根據借款人是否已經支付了利息來區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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