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年利率24%和36%,如何正確適用?

2020-10-18 律師說案

法律知識要點:民間借貸中,受法律保護的上限到底是多少,筆者在接當事人諮詢時,有的人認為是年利率24%,也有人認為是年利率36%,年利率24%和36%在法律條文中雖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適用時卻有所不同,到底適用哪一種利率標準,要根據具體的案情而定,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用不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用不超過年利率36%的標準,下面筆者來給大家說說,這兩種利率有哪些區別,應當如何正確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的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共有三個區間:

一、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出借人請求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這種情況適用於借貸雙方約定了借貸的利率,但是借款人還沒有支付利息,如果約定的利息超過了年利率24%的標準,最高只能支持到24%,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二、借款人已經支付利息的,如果有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超過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這種情況適用於借貸雙方約定了借貸的利率,借款人已經支付了利息,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高於年利率36%,對於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的。例如,約定的年利率為48%,並且借款人已經按該利率標準支付了利息,則對於超過年利率36%至48%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還這一部分利息。

三、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如何處理,上述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做出規定,但是可以從條文中推論出,如果出借人沒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如果已經支付的利息,則最高按年利率36%計算。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元,月利率3%(折算年利率為36%),利息每月支付為3元,對於乙方已經支付的利息,則可以按3元利息收取。當甲違約未按期歸還本金導致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償還本息的,則約定的月利率3%不受法律保護,最多按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為24%)計算,即每月最多支付2元利息。

因此,在這一區間的,是適用年利率24%的上限,還是適用年利率36%的上限,主要取決於借款人是否已經支付了利息,借款人沒有支付的利息,則適用年利率24%的上限;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利息,則適用年利率36%的上限。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鍾某海訴稱:2014年8月7日,黃某生向鍾某海出具《借款借據》寫明,借款人黃某生今收到借款人鍾某海人民幣260萬元。當日,鍾某海向黃某生分兩次每次人民幣130萬元向黃某生轉帳人民幣260萬元。後黃某生從2014年9月18日到2015年4月30日共支付利息合計453123.33元。

黃某生於2015年4月30日出具《承諾書》,予以確認上述還款情況及月利率3.5%,並承諾2015年8月30號之前所欠利息(起碼每月還六萬元正)並且,以後的利息要正常付息(備註:若還不到標準一切責任自負)。後黃某生未按時還款。鍾某海訴至法院請求:鍾某海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5%計算)。

判決觀點

鍾某海提交的借據、承諾書、銀行轉帳等證據證明借貸事實,證據充分,法院予以認定。雙方約定且實際按月利率3.5%支付利息,超出司法最高保護上限月利率3%,黃某生已支付利息合計453123.33元,該部分利息所對應時間段的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此後利息應按月利率2%計算。

借款本金260萬元,按月利率3%標準計算,每月應為78000元(260萬元×3%),利息453123.33元對應的利息計算時間是5.8個月(453123.33元÷78000元),借款起息日是2014年8月7日,故至2015年1月31日按月利率3%的標準計算利息是453123.33元,故應從2015年2月1日開始以借款本金28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利息。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 :黃某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鍾某海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5年2月1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律師點評

該案中,雙方約定的利率標準為月利率3.5%,折算年利率為42%,黃某生從2014年9月18日到2015年4月30日共支付利息合計453123.33元,對於已經支付的這部分利息,則可以最高按年利率36%計算,經法院核算,以280萬元為本金基數,黃某生已支付的利息453123.33元,相當於5.8個月的利息,即相當於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31日。對於未支付的利息,仍以280萬元為本金,以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因此,對於適用哪一種利率的上限標準,主要看借款人是否已經支付了利息,如果沒有支付的,則上限是不超過年利率24%,如果已經支付的,則上限是不超過年利率36%,這一點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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