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世虎 光大銀行智能風控中心VP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 24%和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一、主要變化
目前現行的規定是「兩線三區」,「兩線」分別是指36%和24%這兩條紅線;「三區」則是依據這兩條紅線所劃分出的區域:24%以下為司法保護區,民間借貸法院予以保護;24%—36%為自然債務區,法院不予保護,但當事人若是願意履行,法院也不會反對;超過36%為無效區,屬於非法放貸。
在新規定下,以2020年7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 15.4%,相較於過去的 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二、《規定》的目的
《規定》指出,利率上限的調整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是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需要,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規定》給出的15.4%的利率水平,這基本上稍低於借唄、花唄、微粒貸等網際網路公司和銀行的主流聯合貸產品的平均利率,更加低於信用卡提現的18%的利率,這些產品的覆蓋客戶應該超過3億。所以,這個法律界的動作將會直接影響到金融行業,特別是利率較高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
從金融的角度看,《規定》有助於:一是促進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二是促進了金融機構智能風控體系的建設,利用智能風控手段降低信貸成本,解決長尾客群「融資難」的問題;三是弱化借貸雙方不平等的市場地位,體現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四是引導金融消費者樹立正確的金融信貸理念,防範非法借貸行為。
三、影響分析
對於影響較大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來說,網際網路金融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多層次的金融供給渠道,商業銀行服務的是零售客群、信用卡客群,消費信貸公司服務的是商業銀行下沉一級的客群,小額貸款公司服務的是更下沉一級的客群,不同機構有不同的風險偏好,所以才會有這麼多機構層次的存在。如果利率上限由24%下降到15.4%,對上述層級體系、客群分布、不同機構的風險偏好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影響網際網路金融的每一個環節。
1.對於信貸公司
上述客群分布的變化,對於下沉客群消費信貸公司和尾部客群的小額貸款公司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從史料上看,2006年日本政府將利率由29%降至[15%-20%]區間後,信貸公司的數量迅速下降。
2.對於助貸機構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三端:流量端、資金端、科技端,目前也基本形成了市場化的分潤模式,如果利率上限由24%下降到15.4%,也會對這個已經形成的分潤模式產生一定的影響,其中議價能力較弱的助貸機構將會面臨較大的挑戰,可以預見在助貸機構中,會出現明顯的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馬太效應。
3.對於小微企業
我們常說小微企業所面臨的問題是「融資難、融資貴」,我個人的理解,從邏輯上應該首先解決「融資難」,然後才能解決「融資貴」。但是利率上限的調整隻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融資貴」的問題,卻有可能掩蓋「融資難」的問題,這就需要商業銀行挺身而出擔當社會責任,利用智能風控手段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4.對於商業銀行
雖然銀行是持牌金融機構,不屬於民間借貸的範圍,但是《規定》所產生的的蝴蝶效應也將波及銀行。為此,銀行需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銀行應加強智能風控體系的建設,依託智能風控能力,一是降低信貸成本;二是解決長尾客群「融資難」的問題。
銀行應該加強智能風控體系建設,從精準獲客、風險識別、風險定價等多個環節降低風險成本和運營成本,為更多的客戶提供更便捷、更便宜的金融服務。
如前文所述,利率上限的調整著力解決「融資貴」的問題,但並沒有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並且利率上限的調整可能會導致兩極分化,即優質客群過度服務和長尾客群無法服務的問題,這也需要銀行依託智能風控的能力,從客戶增信、資金用途、擔保情況等多方面對信貸行為進行評估,踐行普惠金融的社會責任。
(2)需要注意一些潛在的問題
由於目前銀行存在著利率超過15.4%的產品,例如部分聯合貸產品和信用卡產品等。這些產品的客戶可能會出現投訴、還款意願降低等問題,需要銀行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