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內容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那麼金融機構的利率是否要參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這引起業界較大討論。
該合同糾紛案中,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籤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並約定相應逾期罰息處罰。借款後,借款人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之後出現逾期,累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元。
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複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於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LPR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複利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洪某某償付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52744.27 元。而償還的逾期利息則從2020 年7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162661.65 元為基數按同期4倍LPR來計算,駁回了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的請求。
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已查詢不到上述判決文書。有知情人士表示,判決後還有15天上訴期,還不是一個生效的判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或許會申請上訴。
上述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之所以引發行業界廣泛討論,主要因為在兩方面存在爭議:一是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4倍LPR上限;還有一點則是該案涉及的訴訟請求是在新規出臺之前,該標準是否適用。
今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一年期LPR為3.85%。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新規:一年期LPR的4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就是把保護線降到了15.4%,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而平安銀行以年化率24%收取利息、罰息和複利,顯然高於新規的15.4%。
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這表示新司法解釋調整的是民間借貸行為,而非金融借貸行為。
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修改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出訴訟時間是在7月份,且借貸行為發生在新規之前,理應不適用。
但有業界人士表示,根據以往司法實踐,金融機構的利率要低於司法解釋中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因此,法院酌情調整後,參照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也不無道理。且為刺激中小企業發展,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通過引導貸款利率和債券利率下行、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支持發放小微企業無擔保信用貸款、減少銀行收費等一系列政策,引導金融系統全年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1.5萬億元,當前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下行已是必然趨勢。
對於如今的爭議,中關村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裁判規則,並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否則有的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規則認定金融機構貸款無利率上限,而有的地方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來約束金融借貸行為,同樣的案情因不同立場判決結果不同,不但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來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