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銀行貸款利率超LPR4倍被判敗訴,法院參考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判決銀行借貸糾紛

2020-09-07 周到客戶端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內容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那麼金融機構的利率是否要參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這引起業界較大討論。

法院判決:以LPR四倍進行計算

該合同糾紛案中,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籤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並約定相應逾期罰息處罰。借款後,借款人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之後出現逾期,累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元。

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複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於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LPR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複利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洪某某償付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52744.27 元。而償還的逾期利息則從2020 年7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162661.65 元為基數按同期4倍LPR來計算,駁回了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的請求。

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已查詢不到上述判決文書。有知情人士表示,判決後還有15天上訴期,還不是一個生效的判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或許會申請上訴。

新規爭議:民間借貸保護線是否適用於持牌金融機構

上述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後首例判決,之所以引發行業界廣泛討論,主要因為在兩方面存在爭議:一是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4倍LPR上限;還有一點則是該案涉及的訴訟請求是在新規出臺之前,該標準是否適用。

今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一年期LPR為3.85%。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新規:一年期LPR的4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就是把保護線降到了15.4%,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而平安銀行以年化率24%收取利息、罰息和複利,顯然高於新規的15.4%。

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這表示新司法解釋調整的是民間借貸行為,而非金融借貸行為。

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修改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出訴訟時間是在7月份,且借貸行為發生在新規之前,理應不適用。

但有業界人士表示,根據以往司法實踐,金融機構的利率要低於司法解釋中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因此,法院酌情調整後,參照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也不無道理。且為刺激中小企業發展,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通過引導貸款利率和債券利率下行、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支持發放小微企業無擔保信用貸款、減少銀行收費等一系列政策,引導金融系統全年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1.5萬億元,當前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下行已是必然趨勢。

業界聲音:需要統一裁判規則

對於如今的爭議,中關村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裁判規則,並加強對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否則有的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規則認定金融機構貸款無利率上限,而有的地方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來約束金融借貸行為,同樣的案情因不同立場判決結果不同,不但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來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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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不超LPR4倍
    最高法表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9月1日施行,下稱「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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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銀行借貸糾紛不參考4倍LPR判決
    判決書顯示,平安銀行主張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罰息的請求被法院駁回,判定按4倍LPR利率執行罰息。此前,業內普遍認為,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因此,判決一出便引起廣泛的討論。隨後,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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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浙江溫州一地方法院參考四倍LPR判決銀行借貸糾紛引發市場熱議。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提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以最新發布的1年期LPR計,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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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Lpr的4倍最高院公布了最新的、修改後的民間借貸案件若按問題法人司法解釋,該解釋明確規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是Lpr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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