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轉!地方法院二審判決:銀行按年化24%罰息有效,不適用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制

2020-11-12 中國證券報

今年9月,浙江溫州一地方法院參考四倍LPR判決銀行借貸糾紛引發市場熱議。

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圖片來源:溫州中院公眾號

一審判決按15.4%罰息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提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以最新發布的1年期LPR計,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規定》明確表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今年9月,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得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對於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洪某向該行應償還的借款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利息和逾期利息,而非是該行主張的按月利率2%計算。

判決書顯示,對於被告的逾期行為,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於2020年7月14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複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複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該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關於逾期利息,現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審判決予以糾正

對於民間借貸新紅線,哪些機構受到約束?過往案例是否追溯?上述判決一度引發市場爭議。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11月12日,溫州中院終審判定,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複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另外,在該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該案。對於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為1.53 %,即年化利率為18.36%;貸款逾期後,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該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對於一審和二審判決不同的原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2017年8月4日最高法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二款其實對於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給出了年化24%的規定,而這個24%又恰巧與當時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24%重疊。市場多認為,這兩個24%其實是同一個標準,也就有了金融機構的利率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利率的說法。中院判決直接表明金融借貸的歸金融借貸;民間借貸歸民間借貸,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司法保護的程度也不同。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理論上而言,民間借貸新紅線不會對銀保監會發放牌照的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帶來直接影響。但在實際操作慣例中,由於部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上限標準往往參照民間借貸,預計民間借貸利率重劃紅線將對高定價部分融資產生影響。

編輯:徐效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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