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支付曝光臺App
支付曝光臺(ZFBGT.COM)訊:自8月下旬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落地後,其適用範圍、影響一直是業界熱議的話題。
關於民間借貸新規是否適用持牌消金機構?裁判文書網於近日披露的多則裁判文書給出了答案。法院判決顯示,目前持牌消金機構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仍為24%,利息和罰息均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不過,有業內律師指出,持牌消金公司利率判定存在過渡期,鑑於24%的出處正是民間借貸新規修訂前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可以預見未來大概率或調整為4倍LPR(即15.4%)。
持牌消金當前利率判定仍為24%
最高法8月20日發布的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民間借貸利率新規」)中提及,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但日前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在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洪某向該行應償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應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
對於法律「身份」尚需明確釐清的小貸公司,9月4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也緊急向全行業下發文件,號召會員單位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專家等展開全行業利率定價大討論。
作為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持牌消金公司是否受15.4%利率限制?
據裁判文書網於近日披露的多則裁判文書,目前持牌消金機構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仍為24%,利息和罰息均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號判決書顯示,借款人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華融消費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罰息3177.56元(利息和罰息暫計至2020年06月16日,之後以全部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合併計至款清之日)。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20)蘇0706民初4773號判決書顯示,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判決結果為借款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銀消費金融借款本金100947.42元及利息、滯納費(截止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和滯納費13503.10元;以實際所欠借款本金金額為基數,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全部債務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9312號判決書顯示,法院於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判決結果為借款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捷信消費金融支付借款利息等費用支付利息1598.83元(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5月7日,後續利息以欠付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的標準繼續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律師:存在過渡期,未來或將調整
民間借貸新規發布後,有業內分析人士指出,理論上,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發放貸款的金融業務糾紛不在民間借貸新規的適用範圍之內,但持牌金融機構利率不高於民間借貸利率已成為默認規則,部分地方法院的確會採用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來約束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
對於目前法院仍以24%為持牌消金機構的利率上限,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認為,持牌消金機構利率判定存在過渡期。
「就目前而言,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利率仍受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施行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限制,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肖颯進一步指出,未來法院判決時的限制取決於相關司法解釋何時依照民間借貸新規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進行相應調整,在調整之前的過渡期內,法院不得直接按照民間借貸新規的利率上限對消金公司的貸款業務作出判決。鑑於24%的出處正是民間借貸新規修訂前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可以預見該解釋在未來將有大概率進行調整。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範輝 樊夢迪編輯/範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