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稱小額貸款、融資擔保等7類機構不再適用4倍LPR利率上限 利好...

2021-01-20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消息稱小額貸款、融資擔保等7類機構不再適用4倍LPR利率上限,利好持牌機構

  1月15日,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已於日前批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7類地方金融組織,不適用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發稿時,最高法尚未對此作出回應確認。

  專家表示,一旦最高法明確提出4倍LPR不適用於小貸等7類公司,能夠從頂層制度方面釐清金融機構借貸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邊界。

  多位商業保理、小額貸款行業人士對中證君表示,此舉或將利好前述7類持牌機構,而其他機構能否能夠按此規定執行還要觀察後續的司法判例。

  小貸不適用4倍LPR利率上限

  從目前網絡上披露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來看,《批覆》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業內人士表示,長期以來,我國借貸利率一直存在「雙軌制」。所謂「雙軌制」,就是信貸利率同時受到中國人民銀行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影響。尤其是去年8月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新規(《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以來,多地出現「同案不同判」情形。

  此前,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就曾公開表示,不同的各級法院、審判人員立場不一,同樣的案情判決結果不同,不但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此外,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上限大幅度下調之後,如果金融機構借貸利率高於4倍LPR,金融機構還將面臨較大的道義壓力。另外,新司法解釋部分內容還可能被誤解和曲解,進而成為部分逃廢債行為的「依據」。

  去年9月,浙江溫州一地方法院就曾因參考4倍LPR判決銀行借貸糾紛,引發市場熱議。

  7類機構利率水平大幅上調?

  董希淼表示,此次司法解釋中,將7類地方金融組織被認定為金融機構,使得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得以確認。

  「7類地方金融組織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產品定價將更靈活,有助於提高服務意願,增加金融供給,更好地發揮在多層次信貸體系中的作用,服務更多的小微企業和大眾客戶。」董希淼稱。

  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分析指出,《批覆》從頂層制度方面釐清了金融機構借貸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邊界,將對金融行業的客群定位、利率定價、風險管理等產生深遠影響。「有利於解決利率市場化存在的潛在司法衝突,有利於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商業機構自主權,鞏固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機構利率管理框架機制。」

  蘇筱芮預計,後續央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精神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從頂層制度方面釐清金融規制與司法權的邊界。

  那麼,若有關部門明確7類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未來這7類機構利率水平會否大幅上調?

  有業內人士稱,金融機構利率定價採取市場化原則,但由於目前整體利率處於下行通道,金融機構的利率也不會在民間借貸利率基礎上有太大波動。

  而部分從業人員將此次調整視為對行業的利好。有商業保理行業人士對中證君表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後,行業普遍擔心15.4%的標準強制執行。商業保理等行業目前面臨的最大的挑戰還是息差縮窄下的持續經營問題,這一問題短期內很難解決。本次調整算是給行業帶來利好。

  不過亦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不同看法。有法律界人士對中證君表示,關鍵點在於是否明確這7類機構為金融機構。若明確為金融機構,就必須遵守人民銀行的各項管理規定,包括利率規則。按照人民銀行利率規定,除了允許不同金融機構的浮動利率外,不得存在其他違背利率管理的行為,否則人民銀行有權予以處罰。「如果是定義為金融機構,就意味著要接受利率水平方面更加嚴格的監管。」前述人士表示。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DF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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