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為4倍LPR,高利貸要暢通無阻了嗎?

2020-09-03 王培儒

民間借貸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8月20日表示,「此次修訂是針對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一次重大調整,對於整個民間借貸市場以及金融借貸市場都將產生重要影響。」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網際網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20日表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我們要通過合理疏導使它朝著正確的方向去發展。疫情發生以來,監管層一直在強調要金融的綜合成本,民間借貸也要有所行動。另外,新的民法典裡面也規定禁止高利貸,根據這個精神,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做一定調整,也是尊重歷史、符合現實的需求。這個規定更加符合民間金融市場化發展的規律,也是推動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此次修訂,最核心的是大幅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於百程認為,此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認定上限有多重原因:一是在疫情等經濟背景下,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二是通過利率上限的設定,規範民間借貸活動;三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要求,與最新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相關。

「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是這次最高法修改民間借貸利率的主要原因。」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葉家平8月20日向表示,中小微企業一直以來都面臨著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過高的借貸利率導致許多小微企業金融資成本居高不下。特別是今年,受新冠疫情的衝擊,許多中小微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下。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僅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也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律師陳振輝8月20日表示,「以前利率過高,導致企業融資壓力大。另外,很多非法機構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從事非法放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於以上問題有非常大的改善意義。」

「LPR是浮動利率,分為一年期和五年期兩種。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只和一年期LPR有關,以前是固定24%年息,將利率標準與市場浮動聯繫起來,凸顯市場調節機制。」陳振輝表示。

於百程認為,未來的市場利率還將繼續動態下降。一方面科技創新推動市場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而動,「從市場趨勢看,LPR未來繼續下降的可能性較大,這也意味著未來的民間借貸利率同向變化,還有動態下降的空間。

影響有利有弊

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

「本次修訂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的成本,長期來看有利於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同時,對於先前發生的民間借貸行為,債務人這邊可能會出現違約潮。」葉家平稱。

葉家平認為,伴隨著民間借貸利率大幅降低,有可能使得民間借貸市場貸款人的意願降低,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部分民間借貸資本因法律風險加大退出,民間借貸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愈演愈烈。民間借貸可能會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所開展的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有其積極意義,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但也可能產生一些其他影響,從業者和從業機構可能會創新付息方式,打破所謂的利率上限,讓真實利率更難監控。」陳振輝如是分析。

陳振輝認為,相對謹慎一點的民間借貸的從業機構或者從業個體,可能就不提供服務了,其實是降低了這些客群獲得資金的可能性。銀行信用卡、消金有一些客群的還款來源可能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資金被緊縮,可能會對持牌類機構的壞帳風險構成一定的挑戰。

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獨立研究者郭大剛表示,「從融資主體角度看,此次修訂是利好;從放貸主體角度看,此次修訂針對的是民間借貸主體,對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設成立的金融機構而言,不會有特別大的影響。整個民間金融規模相對較小,對整體市場的衝擊不會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稱,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上,對於相關的上市公司,或者即將進入資本市場的相關機構,也對此次修改表示了高度關注,「由於存在共債等等因素,此次調整對民間金融的作用,會導致一些風險傳導到持牌金融機構,市場監管方和金融機構需要進一步加強其業務管控。對於相關的上市公司,或者即將進入資本市場的機構,由於此次修訂對這些公司的收入會有比較大的影響,相應的估值調整就在所難免。」郭大剛表示。

郭大剛認為,此次修訂對司法系統會形成階段性的壓力。「原來有關利率的規定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這次調整需要進行一次再度平衡,特別是存量調整,首先會體現在訴訟數量上。」

行業加速洗牌

由於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不暢,民間借貸的市場巨大,但是民間借貸中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現象比較突出。社會出現大量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其借貸成本不透明,以「砍頭息」為代表,部分借貸平臺在利息之外收取過高的違約金、服務費、保險費等費用。

「網際網路金融及民間借貸機構將出現優勝劣汰,加速退出的趨勢。」於百程認為,利率上限的大幅調整,使得網際網路金融及民間借貸可見的利潤空間大幅下降。原來進入民間借貸市場,通過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機構將失去生存空間;經營能力差,依靠高利率維持高成本的民間借貸機構也將失去市場。

「短期借貸產品供給會出現大幅下降。」於百程認為,民間借貸機構服務的主要是傳統金融機構覆蓋之外的人群,其產品利率大量處於15.4%之上。「後續這類機構將對高利率產品進行調整,重新梳理客群分層,重構風控體系,如果達不到標準產品將下架。」

「借款利率是借貸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當市場競爭充分,信息透明,同樣資質的借款人,肯定會向低成本(不止利率,也包括時間、體驗等成本)的機構聚集。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蓋高成本模式徹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創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場景和用戶優勢,實現降本增效的機構,將具有更長久的生命力。」於百程表示。

「民間借貸已經不是很多人認為的私下交易,現在民間借貸也在向企業化方向發展,需要一些企業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包括引入數位技術手段,在貸前貸中貸後進行科學的管理。」歐陽日輝稱。

「利率紅線的調整,影響面不止於狹義的民間借貸。中國民間借貸利率的問題,實際影響到的是整個新金融體系。」於百程認為,在實際業務中,以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機構,服務的重點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業務依據的利率紅線標準也是24%和36%。降低借貸利率是各類機構共同的方向,基於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監管部門也將調整相應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降低金融機構的利率。

於百程分析,「司法認定的利率上限,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定價空間,將改變借貸市場的供給格局。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對於民間借貸市場的參與主體,包括機構和借款人,產品和科技創新,以及金融機構的借貸市場都將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市場將進入金融科技為王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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