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8月一天晚上,鮑某和妻子朱女士一同參加了朋友的生日宴會,鮑某喝了酒。在開車回家的路上,夫妻二人爭吵了起來,並發生了肢體衝突。朱女士在暴怒之下下了車,向黃橋方向走去,而稍微冷靜下來的鮑某則開車追了上去,試圖勸妻子回來。鮑某再次看到妻子的時候,朱女士當著他的面翻過了橋上的欄杆,跳進了河裡。鮑某在附近徘徊了10多分鐘後,便離開了,從始至終沒有採取任何施救措施。第二天,朱女士的屍體被打撈上岸。
本案源自於新近已決的一起案件,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鮑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此案被媒體曝光後,不少網友都認為法院的判罰有些過重,畢竟朱女士是投河自殺的,鮑某隻是袖手旁觀,沒有及時施救,被判故意殺人罪有些量刑過重了。以下針對這些疑問,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及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法院為什麼認定鮑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生活是人類一切活動的源泉和歸宿,生命權是刑法最值得保護的法益,故意殺人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之一,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刑法分則中規定各犯罪基本都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並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但是絕大多數犯罪既可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當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與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具有等價性時,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行為就會被評價為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罪,刑法分則規定只用了五個字「故意殺人的」,司法實踐中,我們見到的聽到的殺人行為,基本都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如用刀捅死、用槍打死、下藥毒死、掐死等等,這些方式都是作為的方式。
當一個犯罪以作為方式實施與作為方式實施具有等價性,被評價為犯罪時,人們就覺得不可思議,如本案中,明明是妻子自己跳河淹死的,為什麼要判丈夫鮑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呢?本案中,鮑某構成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如前述,並不是所有不作為的行為導致嚴重的後果時,均成立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這裡要強調要成立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要求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與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具有等價性。具體來說,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就認為具有等價性。
一是要有作為義務。夫妻為命運共同體,當夫或妻一方有危險時,另一方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二是要有作為的可能性。就是說要有能力履行作為義務,我們不能要求一個不會遊泳的人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鮑某會不會遊泳不得而知,假如鮑某不會遊泳,我們就不能苛求鮑某跳入河中救妻子,但本案中,鮑某看到妻子跳入河中,如果不會遊泳,應該馬上打電話求救,也算履行了救助義務,而鮑某卻什麼也沒有做,在原地蹓噠了10分鐘後離開,致使妻子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三是要有結果迴避可能性。是指如果履行了救助義務,就不會發生危害結果,如果即使履行了救助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仍不可避免,也不能讓行為人負不作為犯罪的責任。本案中,如果鮑某履行救助義務,妻子就不會死,則鮑某應負不作為犯罪的責任,如果即使鮑某當時履行了救助義務,妻子的死亡仍不可避免,則不能讓鮑某負不作為犯罪的責任。
構成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個,都不成立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本案中,鮑某顯然沒有履行救助義務,因此,鮑某的行為系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法益侵犯行為,同時,本案中,鮑某在妻子跳入河後中,長達10分鐘逗留後離開,鮑某具有殺人的故意,因此,本案中,鮑某涉嫌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鮑某構成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法院判處鮑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重嗎?我看判得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規定有兩檔法定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適用第二檔法定刑,認為鮑某的犯罪情節較輕,就在三至十年之間量刑,判處鮑某三年十個月已經是最輕的量刑了,因此,本案中,法院對鮑某的刑量是輕了而不是重了。以上僅代表本文觀點,如有不當,敬請指正;如有不屑,請無視。
來源: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