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頻發,而伴隨學生傷害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學校處在十分尷尬的位置。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發生在育人過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關係,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即安全保障義務,這是法定義務,而不是監護職責,更不是基於委託監護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當學校未盡到上述安全保 障義務時,即學校具有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現在的學生安全問題,無論是發生在校內還是校外,只要出了問題,買單的往往是學校和教育部門。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學校也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學校的權益不受侵害。
一、我國和教師工作有直接關聯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自2014年月1日施行。
二、學生傷害事故概念和處理依據。
1、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據調查顯示,我國中小學生因溺水、交通、火災、食物中毒、建築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當於每天有一個班的學生消失!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十四種情形。
1.學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安全管理責任)案例: 某天課間操時分,開著校門的某學校,走進一個西裝革履的男子。沒有人詢問他是誰?要幹什麼?於是,他大搖大擺地登上學校二樓教室,一個學生恰好從他身邊經過,被他抓起來扔下樓,死了。經法院查明,該男子患有精神病。學校被判決承擔安全責任,對該學生家長給予大額經濟賠償。之後,該校校長,一個兢兢業業的老教師被撤職。
2.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嚴重的,構成教學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2002年10月6日,某中學學生魯某在上體育課當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學推倒在學校操場正在施工的管道溝內致傷,導致左臂多發性骨折。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魯某家長遂將某生和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學校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該校對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護設施,因此對於魯某的傷害,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3.學校對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等管理、使用不當的。案例一 某校體育教師根據教學進度安排,對該校五年級某班學生進行立定跳遠和擲實心球測試。教師在指導男女學生一起做好準備動作後,給學生講了安全注意事項,隨後將男女學生分開,安排男同學先練習擲實心球,教師帶女學生進行立定跳遠測試。當夏某將實心球擲出後,跑出去撿球之時,李某已將實心球擲出,恰好砸在撿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頭部。夏某當夜噁心嘔吐,送醫院治療後共化去醫療費、CT檢查費等共計5800元。
經教育行政部門數次協調,最終三方籤署協議書。學校一次性賠償夏某醫療費及其它費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賠償夏某醫療費及其它費用1000元。
4.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教學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 案例:2008年9月5日,東北某地11所學校的2300多名學生發生集體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學校提供的、並且學校要求學生必須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賀氏桿菌超標,因而造成學生產生噁心、嘔吐、腹痛、發燒等症狀。
5.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社會實踐等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或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的。案例:某小學校長任某根據鎮教育辦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學生上山採集白蒿。8歲的李某到山上採白蒿時,不慎被荊棘刺傷左眼,被迫做白內障摘除術並更換人工晶體,花費醫療費3198元。李某以響應學校倡議致傷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損失3.2萬元。
6.學校組織學生從事有危險性的活動或者在有危險性的活動場所活動的。案例:某甲是某小學一年級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學生打掃教室衛生,其中令幾位學生負責擦教室的窗戶,然後自己就去參加學校召開的會議。學生某乙,年僅7歲,在擦窗戶時,不慎從窗臺上摔下來,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對於一年級學生來說,擦窗戶是有一定危險的活動,而學生又是無行為能力人,因而,老師安排這一勞動存在過錯,應承擔乙受傷的損失。
7、學校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殊體質、異常心理狀態、特殊疾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案例:劉某是某中學初一學生,從外表上看,身體狀況良好,在該校組織的常規體檢時,學校醫務人員診斷出某甲心臟有雜音,學校醫務室將體檢報告單交給學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該學生是學校集訓隊的一名成員。一天下午,學校集訓隊在學校操場上跑步,突然,劉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學校急忙將劉某送往醫院搶救,但終因心臟病發作而亡。劉某的監護人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8.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者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案例: 張某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就在臨近畢業時,突然在上課時感到左眼不適,於是,由其父親帶到某市醫院檢查,醫生檢查後認為須立即住院,後雖經盡力治療,但認為張某左眼視力模糊已經很長時間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終還是左眼完全失明。張父認為,張某在兩周前由學校組織的體檢中,校醫並沒有告訴張某其眼睛有異常情況。於是將學校告上法院。經法院調查,在張某的體檢報告單中,明確寫明「左眼視力0、2,右眼正常,建議進一步檢查」。認為學校已知道張某的視力不正常,但未及時告知其家長,以致延誤了治療時間,造成張某左眼失明,學校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自己早亦感覺其左眼有問題,但未告訴其父母,其本人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9.教師及其他職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案例:教師對違反課堂紀律的學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學生何某趁陳老師上課在黑板板書之機,偷偷地在下面抽菸。老師發現之後,便叫何某交出煙來,但何某再三否認抽了煙。於是,陳老師怒氣衝衝地罵了他一頓,並打了他兩個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聰。後來,陳老師賠償了該同學的經濟損失。
10.教師及其他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200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級中學二年級某班學生上體育課。體育教師宋某上課時宣布:「為備戰秋季運動會,有比賽項目的同學,這節課自由練習,其餘同學自由活動。」之後,宋某就回辦公室了。其間,學生張某在練習投標槍的過程中,由於動作變形,標槍偏離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練習跳遠的學生李某小腿上。後李某被送往醫院,因肌腱受到損傷,不得不在醫院療養兩個月,共花費醫療費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與學校協商未果後,以學校失職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該校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7645元。
11.教師及其他職工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案例:某小學二年級的美術老師李某,要求學生下午上手工課時,每人帶一把剪刀,但沒有對學生所帶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課時,李某正在教室的後面指導學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歲),因忘記帶剪刀,無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業,於是向同桌的某乙(8歲)借,某乙不借,兩人爭奪起來,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於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鋒利的張小泉剪刀,結果導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監護人將某乙的監護人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10歲以下的兒童持剪刀上手工課,比一般課程的危險度增大,但李某組織手工課時,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既沒有對學生所攜帶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學生攜帶圓頭的手工剪刀,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失。因李某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故判決學校對某甲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賠償某甲損失8萬元。
12.教師及其他職工患有可能對學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對學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傾向,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案例:撫順市某小學一年級學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業,被班主任馬老師用拳頭猛捶前胸,並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後,只要一提起學校和老師,他就大哭不止,捶頭撞牆,雙手抽搐,醫院確診為急性應激障礙。目前,馬老師已被調離班主任崗位,暫時不安排工作。經查馬老師患有間歇性精神障礙。
13.學校發現學生應到校而未到校、擅自離校或者獲知學生身心異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相關信息,未及時告知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案例:謝某是初中一年級的女生,一天下午課間時,因與同學吵架而擅自離開學校。晚自修時,班主任檢查人數,發現謝某不在教室,問謝某的同桌同學,同學說謝某因與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為謝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問,原想待謝某回校後再予批評。到第二天上午第二節課,發現謝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與謝某的家長聯繫,但謝某的家長說謝某昨晚並未回家。經謝某的家長與親友聯繫,仍無下落,無奈之下,家長報案,但至今無下落。謝某的家長把學校告到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十萬元。法院認為,學校老師知道謝某擅自離校後,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致使謝某的父母喪失了最佳的尋找時機。從這個案例看出:學校必須建立點到制度,並做好記錄,發現學生擅自離開學校或未到校及時報告學校領導和告知家長,盡到教育、保護、管理的義務。
14.其他應當依法由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案例:某學校裡開了2個小店之後,將其轉給他人承包經營。時間長了,2個小店爭搶客源,造成惡性競爭,其中1個故意在另1個小店出售的食物裡投毒,致多名學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後,投毒者被刑事拘留。隨後,學生家長起訴學校,法院裁定學校沒有刑事責任,但違反了國家相關部門禁止在校內開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學校具有一定的附帶責任,判令給予受傷害學生適當經濟補助。
四、學校不承擔責任的13種情形。
1、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
2、學生不服從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組織活動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違反學校規定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動期間發生的。
4、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行為準則,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與紀律,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5、學生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特殊疾病,學校不知道,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告知學校的。
6、學校發現學生有行為、身體、情緒上的異常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後,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但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7、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
8、學生之間的意外行為造成的。
9、學校和學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發性、偶發性因素造成的。
10、學生自殺、自傷、突發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12、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的,如安全教育等)
13、其他依法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
案例1: 某校要組織美術專業的學生到野外採風。考慮到路途較遠,就跟某旅行社聯繫,以組團形式出行,雙方並籤訂了團體旅遊協議,學校也派有教師全程跟隨。途中,學生乘坐的一輛汽車發生意外翻車,6名學生不同程度受傷,隨團教師在現場組織協助搶救,並及時向學校匯報,學校也第一時間告知受傷學生家長。其中,一學生重傷致殘,家長狀告學校要求賠償。法院駁回學生家長的訴訟。之後,判令接團旅行社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2 某小學三年級的學生甲,在2010年4月9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業,被班主任罰站並補做作業。放學時,班主任將甲的情況向其母親做了說明。在回家吃飯時某甲受到母親的批評,某甲獨自哭了一陣後,在自己的房間裡自縊身亡。某甲的監護人認為,班主任對某甲有長期的體罰行為,4月9日的體罰更是導致某甲自殺的原因,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某甲是在家中自縊的,不是在學校管理的時間和範圍內,原告不能提供教師的職務行為與甲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因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如果學校的自殺行為是因老師嚴重體罰、辱罵所所致,則學校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案例3:小楓和小偉(均系化名)都是浦東新區某小學四年級學生。2010年4月27日,他倆由老師安排到教師辦公室做作業。上課預備鈴響過後,老師讓他們回教室上課。兩人走到走廊時,小楓突然頑皮地從身後一把將小偉攔腰抱住。小偉沒能掙脫,隨即用手中的鉛筆向後戳去,小楓「哎呀」叫了一聲,雙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間滲出鮮血。小偉趕緊回辦公室叫來老師,將小楓送到學校醫務室。衛生老師為小楓進行了簡單的傷口包紮,同時通知了小楓的父母。當天,小楓的父母把他送到兒童醫學中心進行診治。5月5日至11日,小楓住進眼耳鼻喉科醫院,接受右眼鞏膜修補術。復旦大學醫學院法醫係為小楓的損傷程序進行評定,結論為右眼損傷後視力下降為0.4,矯正後可達1.0,構成輕傷。
事後,小楓和小偉的家長就有關賠償事宜進行調解,但未達成一致。9月,小楓的父母以兒子的名義起訴,要求小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7萬餘元,並要求所在學校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偉用鉛筆戳傷小楓的眼睛,侵害了小楓的健康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小楓在上課鈴響後抱住小偉,因而發生傷害事故,也有一定的過錯。在本案中,小楓受傷是由於學生之間的打鬧造成的,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並無不當,所以原告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後根據實際、合理原則,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823元、護理費580元、營養費240元等,原告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