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袁夢德
7月13日,《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草案)》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式通過。《條例》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學校以投保責任事故險的方式,對受傷害學生進行賠償。
這部屬全國首創的地方性法規的通過,標誌著上海在校園事故處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學校責任保險制度、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實現理賠市場化的一條新路。
上海市探索這條新路經歷了一個曲折過程。
兩年前,上海某區中心小學的老師教學生炒青菜,在給酒精爐添酒精時,發生了意外情況,導致5名學生被燒傷,其中兩人傷勢較重。學校先後支付5名學生醫藥費、營養費、賠償費高達68萬元,但事情至今尚未完全了結。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的案例日漸增多,學校、教師動輒被推上被告席,法院判決的結果,又大多是學校、教師受罰。由於賠償經費缺口的巨大,加上事故的善後處理十分棘手,不少學校不得不採取一些消極的防範措施。一位擔任中學校長多年的老教師對記者說:「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在每個國家都是不可避免的。現在因為沒有法規保障,沒有有效的解決機制,加上輿論壓力太大,我們只能消極防範。比如有項活動很好,有益於學生素質的提高,但如果發現活動哪怕有一丁點兒風險,那麼打死我也不搞。」
在這種心態支配下,這幾年有的學校取消了對抗性強、有風險的活動,連傳統的跳山羊、翻單槓也被排除在體育課程外。還有的學校不到上課時間不開校門,學生下課不讓去操場,真可謂用心良苦。但「溫室氣候」推進不了素質教育,這種做法對提升學生的素質水平,負面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上海的一些法學專家認為,加強教育立法,依法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少處理這些事故的比較明確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面對中小學生意外傷害,學校、教師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和經濟責任,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都沒有確切具體的規定。一些在學校執教的教師也表示,如果學校、教師因過失而對學生造成傷害,其不當的程度也應通過法律來界定。而目前的情況是,未成年的中小學生只要在校內發生被傷害事件,不管是學生之間嬉戲造成的,運動中不慎跌落受傷害的,還是其他純粹由外部客觀因素造成的,只要有傷害,家長必然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而學校雖然冤枉和不服,但無奈之下都會做一些經濟賠償。
上海市人大代表十分關注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情況,自上海市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市人大代表提出對中小學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議案共有4件,書面意見12件。上海市政府也從1996年起就開始立法調研,對此進行了反覆論證,對醞釀推出的《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但所有這些,對於全社會真正理性地面對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全面推進學校的素質教育,顯然還是不夠的。
「以犧牲許多對孩子健康成長有益的活動,來避免個別學生發生一些小的意外事故,總讓人感覺得不償失。有時從一個人的角度來看,這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我們一代人都是這樣,那我們現在對青少年一代提倡的創新精神、動手實踐能力、個性發展,又從何說起?」作為學校的教師,人們很容易從這個角度發問。
但作為學生的家長,許多人又希望從另外的角度來思考:「以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來減少事故,是學校應當更多考慮的問題。家長其實並不看重學校的賠償,學校更應當把這些用於事後補救的資金,用在學校設施的及時更新、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上,這是最大程度避免事故的關鍵。」
許多人認為,從長遠來看,我國儘快制定一部《校園法》來規範和完善校園的各項管理事務,已是一件急迫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