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的承擔由法院判決,原則是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各方當事人就案件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就訴訟費也達成了協議,則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見。
繼承官司訴訟費由誰支付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由原告起訴時預交,但是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當然,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此外,繼承糾紛一般發生在親屬之間,親屬之間還是應當念及親情,互諒互讓,面對遺產分割以及訴訟費的承擔,儘量不要錙銖必較,避免出現贏了官司卻輸了親情的局面。
壹律普法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