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高考時。十年寒窗,高考對許多人來說無疑是一個通過個人努力改寫命運的重要時機,但有些人卻通過違法操作甚至犯罪行為,冒名頂替將他人多年求學考取的升學機會暗中竊取。
近期,關於苟晶「反映連續兩年被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山東省紀委監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單位與當地有關單位一起對調查核實的結果進行了通報,根據調查情況,依規依紀依法對有關人員作出了處理,涉嫌犯罪問題的已由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近年來,媒體報導披露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屢見不鮮。在巨大利益引誘下,該類事件一直沒有停止過,冒名頂替是如何操作的?又會觸犯哪些法律條文?冒名頂替者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結合以往的案例,冒名頂替上大學一般都要經歷獲取受害者身份信息、更改頂替者戶籍信息、獲取受害者的檔案、攔截受害者通知書等環節。這其中,核心在於偽造或變造頂替者身份信息,屬於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明顯違法,後續過程中避免不了的還有有關人員的行賄受賄、濫用職權瀆職等。具體都涉嫌什麼罪名呢?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濫用職權罪。
3、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對於替考有「代替考試罪」,但是對越過考試,更直接、更嚴重的冒名頂替上大學卻無相應罪名。民法對此也無針對性規定,一般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是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從以往的案例看,被頂替者有通過民事訴訟索賠的,但由於法律對受教育權被侵害如何賠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這種情況常常會遇到受害者自身損失難以量化的問題,導致相關案件的審理顯得複雜。
高考招生不僅關乎個人前途,也關乎國家發展,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於「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一方面相關單位應該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追根溯源,加強制度管理,堅決堵住暗箱操作的漏洞;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應該對其中涉及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淨化社會風氣,讓法律為「高考」保駕護航。(馮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