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中的那些法律問題

2021-01-10 幫幫法律

因為疫情原因推遲的高考近期也能夠查詢成績了,學子們苦讀十餘載結果也將塵埃落定。但是,近日網絡披露及熱議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引發各屆關注,特別是牽動著每位考生和家長的心。

作為法律人在關注事件發展的同時,先後有多位朋友通過微信詢問律師同一問題: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中,涉嫌哪些違法犯罪?

在此,律師謹作整理,算是對各位朋友的疑問作一回答。

民事違法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自198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8年4月2日發布實施)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 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 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 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 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 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精神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行政違法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綜上,在「冒名頂替上大學」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均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法律責任。

刑事犯罪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在「冒名頂替上大學」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數量在兩件/枚以上的,均涉嫌刑事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僅需一張,即涉嫌刑事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涉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收受賄賂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數罪併罰。

政務違法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綜上,在「冒名頂替上大學」過程中,有公職人員參與並涉嫌故意犯罪(如前述「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予以開除」;因「冒名頂替上大學」,騙取「學歷、學位」的公職人員,則可能被處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甚至「開除」的政務處分。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是有時效規定的。由於「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隱蔽性強,多數被發現時已時過數年,遠超法定的追責/追訴時效,所以雖然「冒名頂替上大學」被披露、查證的多,但被追責/追訴卻很少。這種現象的存在,並非有關部門包庇、縱容犯罪,怠於追責/追訴。

非不為也,是不能也!這也正是我們不斷推進、孜孜追求的依法治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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