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輔助器具法律依據及司法鑑定
一、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籤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第50條第6項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4.《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除工傷由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費用標準欠妥當。因各家機構配製的器具型號、功能均有差異,在市場經濟下,器具價格也是差異較大。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 殘疾輔助器具的適用標準及具體價格,應該以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準,而不是配製機構的意見。
二、殘疾輔助器具司法鑑定
殘疾輔助器具是指能夠有效地防止、補償或代償、減輕或消除損傷、活動限制和參與限制,提高、維持或改善傷殘者功能的任何產品、器械、設備或技術系統。通俗地說,凡是能夠有效減輕殘疾影響, 提高傷殘者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能力的器具。其主要作用: 1) 功能代償的作用; 2) 功能補償的作用; 3) 支撐和穩定的作用; 4) 預防/矯正畸形作用; 5) 促進和改善功能的作用。
依據司法部《人身損害後續治療項目評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第3.2條,後續診療費指原始損害的病情穩定或針對原始損害的治療結束後,傷者仍遺留系統、器官或組織的功能障礙,為降低這些功能障礙而必需的後期治療、康復以及殘疾輔助用具配置等項目。一般包括二次手術、繼續用藥、康復、殘疾輔助用具等。
《指南》3.7 假肢 是指用於整體或部分替代一個缺失或缺陷肢體的體外使用裝置,又稱假肢裝置。
《指南》10.10 創傷性肢體離斷 a) 康復訓練。 b) 安裝假肢2),穿戴假肢後的康復訓練。 c) 肩部離斷者可安裝肩部假肢。 d) 肘上缺失者可安裝上臂假肢。 e) 腕上缺失者可視情況安裝前臂腕離斷簡易假肢、前臂手等。 f) 手(指)缺失者,可行斷指再植及移植手術治療,可配置部分手假肢。 g) 足部缺損者可視情況配置部分足假肢,矯形鞋等。 h) 單側踝上截肢者,可視情況配置踝離斷假肢、小腿假肢、雙拐等殘疾輔助器具。 I) 單側膝上截肢者,可配置膝離斷假肢、大腿假肢、髖離斷假肢、輪椅和雙拐等殘疾輔助器具。 j) 兩肢以上缺失者可配置輪椅、電動起立床等輔助器具;待康復訓練滿 6 個月評估合格後,行相應的輔助器具評價。
假肢的更換期限:成年人配置假肢的更換期限,一般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產品使用壽命來確定,或參考假肢生產單位的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產品使用壽命來確定。
未成年人(年齡未滿18周歲)配置假肢產品的更換期限,除根據產品的使用壽命外,還要考慮肢體傷殘者的生長發育情況,年齡未滿18周歲前,假肢產品每年至少需要更換一次接受腔或者也可以每年更換一次假肢。
假肢日常維修費用:包括假肢的保養和更換易損件的費用。
假肢配置的費用,不包含配置假肢時的交通食宿及護理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不僅僅是假肢,還主要包括(1)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託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託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2)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3)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4)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王利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第76頁)。
另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目錄可參照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10年3月19日殘聯[2010]50號關於印發《殘疾人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目錄》的通知。
殘疾輔助器具鑑定需要的資料:被鑑定人病歷,醫學影像資料等。鑑定檢驗:1.測量殘肢的尺寸;2殘肢的醫學影像資料;3檢查殘肢的皮膚,有無疤痕,有無神經痛;檢查殘肢的軟組織;檢查殘肢骨骼,有無骨突、骨刺;檢查殘肢有無患肢痛;檢查殘肢的肌力;4檢查殘肢關節的活動範圍。5詢問受鑑定人有無影響假肢安裝和使用的疾病。
鑑定意見書應包括:被受鑑定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截肢日期,殘肢檢查和測量的基本情況;被鑑定人適宜配置的假肢產品的品種;假肢產品的價格;假肢產品的更換年限;假肢日常維修費用等。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賠償年限按20年,或者按人均預期壽命(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統計數據)減事故時的實際年齡計算年限。賠償年限多由法院審理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