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如何,將私密聊天信息偷錄、公開的人都是可恥的,不論這個行為有沒有造成後果,斷絕聯繫都是明智的。
全文1576字,閱讀約需3分鐘
▲新京報漫畫 趙斌
9月23日,網絡上流傳了一段疑似歌手張天與藝人陳奕辰聊天的音頻,因為內容涉及兩性關係,尺度較大,迅速引起網友熱議。次日張天發布微博回應此事,稱音頻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錄音的。
有媒體就此事發表了投票「公開私密對話算侵犯隱私權嗎?」,截至筆者交稿時,已有1萬餘人參與了投票,其中近八成網友投票認為「當然算,私密=隱私」。那麼當自己的私下對話、錄音被曝光時,當事人該怎麼辦?
從公關角度說,女方張天對音頻的回應並不算十分高明,急於回應的結果,會讓自己變得更加被動。在9月24日,男方陳奕辰微博回應說「錄音我們兩個人都有,並非我單方面持有,不是我放出去的」。對圍觀此事的網友來說,或許我們會期待這件事會有進一步反轉。但其中不寒而慄的事在於:
基於信任,我告訴你了我最隱私的信息,你居然在錄音?這個行為的性質已經超出了明星八卦的範疇,讓網友們容易產生共情,對照自身,恐懼於在社交媒體如此發達的現在,自己私下談論的內容會被對方拿出來,這種情況下,不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都不會有安全感。
事實上,儘管我們國家對於隱私權規定並不是很全面,但其實在世界上任何國家對隱私權的規定都很難說得上全面。我國對隱私權的規定大抵在這兩處: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六款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這兩處規定實際上為我們指明了兩條面對隱私權遭受侵犯的救濟途徑: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起訴;或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協助。
問題在於,對公眾人物來說,這兩個做法都很難佔到輿論的先機,因此近年來在微博上,許多明星、藝人與經紀公司在發生糾紛的情況下,越來越多地會選擇掛出雙方的聊天記錄,包括微信截圖、電話錄音等。這些曬聊天記錄、掛錄音的行為,從本質上是企圖通過對對方在道德上的汙名化,從而讓自己佔據道德制高點,以實現自己的目的。當然,輿論如虎,錄音、截圖發出去,想讓大家按照發布者的想法進行評論,也並沒那麼容易,畢竟公道自在人心。
事實上這個行為對公眾人物來說,其實是一個「下下策」。熱點新聞稍縱即逝,如果採取其他手段為自己維權,效率角度上就差了很多。所以大家更習慣於採取的辦法是你曝光我,我也曝光你。於是你曝光我微信截圖,我曝光你簡訊記錄……用看似小孩打架,但卻無可奈何的方式,達成在輿論上的「平衡」。
但對更多的讀者來說,當我們面對類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時,最重要的恰恰是要保持對自己的克制,以避免混合侵權的情形發生。這首先是因為普通人並不會專門研究法律,一旦報復過頭,或採取了其他不當的行為,很容易「出格」。比如在曝光對方隱私的過程中,不小心觸犯了諸如敲詐勒索、侮辱誹謗之類的罪名。最後的結果,甚至自己比對方要承擔的後果更重。
除此以外,我們還需要認真取證,如相應的截圖,作為證明雙方基本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至於取證之後我們通過報警、起訴等途徑要求對方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就在我們的掌握之中了。如果對方還需要承擔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責任,這似乎看起來更解氣。
不論如何,將私密聊天信息偷錄、公開的人都是可恥的,不論這個行為有沒有造成後果,斷絕聯繫都是明智的。畢竟身邊如果有不靠譜的人,最大的風險就是你根本無法預料他下一個坑會為你安插在什麼位置。
文/田晨(法律工作者)編輯 吳龍珍 校對 翟永軍
值班編輯花木南 吾彥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