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會中隨著網絡曝光,越來越多有關性騷擾的案件層出不窮,各種場合似乎都能發現這種現象,這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性騷擾的聊天記錄算證據嗎?下面由華律網邀請的盈信刑辯律師團隊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性騷擾的聊天記錄算證據。根據相關規定,聊天記錄屬未經明確列舉但仍可認定為「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電子數據證據由於其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點,效力問題十分重要。要讓證據具有效力,其應具備客觀性,與事實具有關聯性,取得手段要合法。為提高證據的證明力,當事人的確可藉助公證、鑑定機構,對證據進行公證和鑑定,日後鬧上法庭,這一證據將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行為的主觀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圖
即行為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又是為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願意、不感興趣的行為。但是,鑑於我國的國情,社會公共場合如車站、廣場等大型場所往往由於條件有限,擁擠、擦撞在所難免,所以應該採取嚴格的認定標準。
2、行為方式的認定
從廣義上講,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對婦女也是一種騷擾,從但程度上看把它稱作性侵害更為合適,所以《刑法》對它採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性騷擾是相對較輕的一種性侵犯行為。性騷擾通常是騷擾者向被騷擾者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或舉動,包括身體接觸、言語、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如:講黃色笑話、評頭論足、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及用品,詢問性隱私、約會、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勢、身體觸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騷擾的場合界定
性騷擾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上級對下級、僱主對員工或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二是員工在為單位工作中,遭受顧客性騷擾的情形;三是公共場所,例如公共汽車上,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為。第一、二類情形可以總稱為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後者可稱之為公共場所性騷擾。
4、性騷擾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國,女性對男性施以性騷擾的情形,雖然未曾見過明文記載,但是近年來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該借鑑國外性騷擾概念發展的趨勢,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將上述情況納入性騷擾研究範疇。使我們未來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涵蓋面儘可能寬廣一些,以免遺漏。
5、對性騷擾後果的要求,不應過於嚴格
弱化構成要件的要求,以擴大性騷擾概念的涵蓋範圍,以有利於救濟受害人,是性騷擾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趨勢。無論性騷擾行為是否給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損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觀標準,該行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即符合性騷擾行為所要求的後果要件。
盈信刑辯律師團隊對這個問題進行了以上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當前在司法實踐中,性騷擾的聊天記錄是可以被算作證據的,我們可以通過保存聊天紀律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歡迎您再次到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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