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個世紀,19歲本科生沃森單槍匹馬,推動了美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案的生效,給國會上了籠頭。
美國在政治制度上以三權分立制衡著稱,同時是一個實用主義國家,知道一文錢可以難倒英雄漢。「三權」首先要有工資,才可能「分立」,有力量「制衡」。所以總統、議員和法官工資問題是個大事,直接寫在憲法裡,和三千多年前漢謨拉比法典刻在石頭上一樣,想改就不容易了。
2003年紐約遊行反對入侵伊拉克。示威群眾認為戰爭動機就是「錢」。
總統工資:
1789年 $25,000
1873年 $50,000
1909年 $75,000
1949年 $100,000
1969年 $200,000
2001年 $400,000
從小布希總統到川普總統,總統工資20年沒有漲,但不影響大家哭著鬧著當總統的積極性,可能是因為總統還有免稅的5萬美元個人經費補貼、10萬美元旅行費用補貼、1.9萬美元招待費、住白宮不掏房租及坐海軍一號直升機和空軍一號波音747免票。當然如果公器私用,比如川普搭乘總統一號去外地競選演說,就要自掏腰包,補償國家損失。副總統目前工資是$230,700,外加1萬美元經費補貼。
國會議員(眾議員和參議員)工資從2009年調薪到目前還是維持在$174,000。議長等「副國級」工資稍高。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工資2020年是$277,700,其他八位法官是$265,600。大法官們是終身制,不需要競選,所以工資每年增長2千到3千美元也無所忌諱。
當然,總統、議員們和法官們與其他美國公民一樣,每年要遞交稅表,按章納稅。
掌握美國錢袋子的國會
按照美國憲法,國會控制國家錢包,通過各種開支法案,審批花錢項目,總統負責政府行政,專司花錢。國會對聯邦政府官員工資有最直接控制權。國會通過的開支法案,需要總統籤字才能生效,所以總統也有一定發言權。如果國會議員或總統給自己漲工資過於努力,選民下一屆選舉可能把幹勁過大的議員選下去。所以,納稅人在投票箱中擁有最終發言權。
美國官員工資是憲法問題。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代表們知道,通過影響一個人生活來源能控制這個人。因此,憲法第三條第一節規定,聯邦法官有權獲得薪水,在任職期間不得減薪,但不禁止加薪。而第二條第一節規定,在任期內,總統薪水不得增加或減少,聯邦或州政府也不得提供其他補償。川普總統上臺前宣稱不要薪水。但不給總統發工資違憲,不管是出於自願還是被迫。所以川普總統還是領了這40萬美元工資,但捐給了各個聯邦部門,包括國家公園管理局和負責防疫的衛生與公共服務部。
但關於國會議員工資的憲法規定與行政和司法部門不完全相同。憲法第一條第六節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必須從美國財政部獲得依法確定的服務薪酬。」 這條規定包含三個要點:
首先,該條款要求國會議員薪酬要「依法確定」,即國會要提高自己薪水,必須像正常立法過程一樣,由眾議院多數和 參議院多數通過並由總統籤字才能生效。這意味著眾議院或參議院無法通過簡單的決議來改變自己薪水。另外,如果總統認為不適當,可以否決議員漲薪法案。
其次,當初制憲代表使用了「必須」一詞,這意味著向國會議員付工資是強制性的,當議員為全職工作,議員不需要開完會就急著回家收麥子。從理論上講,象徵性工資也可以滿足憲法這一規定,但是制憲代表並不贊成象徵性薪水。他們希望吸引獲得最有才能的公民為國家服務,而象徵性工資只會吸引有錢人就職。
第三點是美國財政部是國會議員薪水的資金來源。這一條現在看似理所當然,當初制憲時倒是最有爭議問題之一。該條款的較早版本將其留給各州向國會議員支付工資,但一些制憲代表擔心這將使各州有能力控制議員或影響聯邦政府。當初國會眾議院由各州人民直接選出,但參議員則由各州議會選出,國會參議院變成了一個富翁俱樂部。直到1913美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通過,參議院才由各州人民直接選出。所以說,如果美國憲法沒有規定聯邦政府必須給國會議員發工資,國會參眾兩院都會變成不接地氣的富翁俱樂部了。
專司花錢的白宮
憲法規定了議會掌管美國錢包,但是第一條第六節對議員決定自己工資權力沒有合理限制。當時很多制憲代表很不滿意。兩年後的1789年9月25日,國會通過了12條憲法修正草案,其中一條就要解決這個問題。這條修正草案規定,如果國會通過立法改變議員薪酬,只能在下屆選舉後生效,它的效果就是公民可以投票把急著漲工資的議員在享受到漲薪之前趕出國會。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草案要由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構批准後才能正式生效。幾年後,各州批准了12條中的10條修正案,就是現稱的《權利法案》。但那條限制國會議員工資的憲法修正草案當時只有6個州批准。然後大家都把這事給忘了。
1982年,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本科生沃森(Gregory Watson)發現了這個埋藏在檔案館灰塵裡一百九十七年仍然沒有生效的憲法修正草案。心血來潮,他寫了一篇政治科學課程論文交上去了。沃森在論文中認為這個憲法修正草案仍然「活著」,只要有足夠多的州繼續批准,就可以生效。評分的助教哈哈大笑,不過還算客氣,給了個「C」,相當於70多分。沃森不服,找教授上訴,教授維持原判,還是C。其實沃森論文是有道理的。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oleman v. Miller一案中裁定,憲法修正草案存活時間是政治問題,國會說了算,不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範圍。只要國會沒有定失效時間,憲法修正草案就持續有效,各州不要著急,可以留給子孫的子孫仔細研讀。這個限制國會議員工資的憲法修正草案就屬於這個情形。
手握鐵飯碗的美國最高法院
雖然論文只得了C,19歲的沃森開始發起推動各州批准該憲法修正草案運動。在沃森的努力下,1983年,緬因州批准,1984年,科羅拉多州批准……隨著1992年5月7日第39個州密西根州的批准,該憲法修正草案在兩個世紀後正式成為美國憲法第27條修正案,也是迄今為止最新一條。
美國人對國會議員漲工資一貫持懷疑態度。在歷史上,國會曾多次批准給自己加薪,然後又被迫取消。1873年,國會為包括總統在內的聯邦公務員大幅加薪。人民很生氣,稱這個法律為 「搶薪法」 (Salary Grab Act),當年就把很多國會議員選下臺,最終該法被廢止。現在的聯邦法律允許按照生活指數每年調整國會議員工資,但國會通常投票拒絕加薪。1991年至2018年28年間,國會13次同意調高議員薪酬,15次否決。目前國會議員工資水平還是2009年通過的,至今未能修改。
前不久網絡盛傳,2020年年底美國參眾兩院已經通過而總統川普尚未批准的近6千頁新冠疫情紓困法案夾帶著無數私貨,其中一項是專門用來給眾議院漲工資的二千五百萬美元。如果你了解美國憲法最後一條修正案,就知道這個傳聞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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