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自甘風險
告別「受傷即有理」
在推進建設體育強國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的確立對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參與體育活動有著重要意義。
可以看到,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在充分尊重個體自由的同時,將風險、責任進行合理的控制和分配。
一方面是行為人需依法承擔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相適應的責任,對其依法自願參與、甘冒風險的活動做到風險自知、風險自擔,而不是「甩鍋」給他人;
另一方面明確了相關活動組織方、承辦方、管理方的責任,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的,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體職責,確保各項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如此規定,可以讓各方責任主體更有擔當,責任範圍更加清晰明白,責任承擔更加公平合理,讓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來源:司法部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籤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籤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籤收或被拒絕籤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停車位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