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意外受傷事件頻頻發生,尤其是體育課上這類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發展校園體育活動,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來,困擾學校的問題是:一旦學生在運動中受傷,學校責任如何明確?
民法典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將自甘風險條款納入侵權責任編。
自甘風險原則是指,當事人已經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或者明知將遭受某種風險,卻依然冒險行事。那麼,當風險出現時,就當自己來承擔責任和損害後果的原則。
該條款對侵權責任的明確,為從根本上治理「校鬧」、給學校鬆綁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對學校開展文體活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進而為學生的自由全面發展提供更為有效的法律保障。
這就意味著
如果踢球時被朋友碰到意外受了傷
只要對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
當自擔相關責任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
責任劃分則與成年人不同
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
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的情況。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情況
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學校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則不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
不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對自己所參與活動的危險性缺乏判斷、識別力,則其行為不構成自甘風險行為,除非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行為時事先得到了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
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確立自甘風險 告別「受傷即有理」
在推進建設體育強國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的確立對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參與體育活動有著重要意義。
一方面是,行為人需依法承擔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相適應的責任,對其依法自願參與、甘冒風險的活動做到風險自知、風險自擔,而不是「甩鍋」給他人;
另一方面,明確了相關活動組織方、承辦方、管理方的責任,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的,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體職責,確保各項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如此規定,可以讓各方責任主體更有擔當,也讓責任範圍更加清晰明白,責任承擔更加公平合理,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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