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塘西村舊村改造項目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附件
一、溫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須知;
二、關於梧田街道塘西村B-11a、B-11b、B-13a、B-15、B-16、B-17b、B-18a等七地塊城中村改造工程設計方案的確認;
三、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塘西村B-11a、B-11b、B-13a、B-15、B-16、B-17b、B-18a等七地塊城中村改造代建合同(樣本)。
溫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等有關規定,經溫州市人民政府(委託甌海區人民政府)批准本地塊帶安置方案公開出讓,溫州市國土資源局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塘西村舊村改造項目地塊、該地塊涉及B-11a、B-13a、B-15、B-17、B-18a、B-11b、B-16七個區塊及東垟路(塘西路至溫瑞塘河段)、規劃新路、塘西路(東垟路至後岸河段)、濱河綠化帶遊步道(月樂街至東垟路段)四條路段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出讓人為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甌海分局),具體掛牌工作委託溫州市行政審批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組織實施。
二、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三、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
(一)地塊位置: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塘西村舊村改造B-11a、B-13a、B-15、B-17、B-18a、B-11b、B-16七地塊及東垟路(塘西路至溫瑞塘河段)、規劃新路、塘西路(東垟路至後岸河段)、濱河綠化帶遊步道(月樂街至東垟路段);
(二)地塊範圍:出讓地塊具體位置和四至範圍按溫州市甌越土地勘測有限公司2017年1月21日出具ZD-2017-003的土地供地勘測定界報告所示、劃撥地塊具體位置和四至範圍按溫州市甌越土地勘測有限公司2017年2月8日出具的ZD-20017-004土地供地勘測定界報告所示;
(三)土地面積:塘西村城中村改造地塊總用地面積約149850平方米,規劃確定供地紅線範圍用地總面積137160.8平方米(205.741畝),其中七個獨立區塊用地面積127862.8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積9298.0平方米。項目可建建築面積323008.6平方米,其中拆遷安置建築面積為233564.5平方米,出讓建築面積85424.1平方米,配建幼兒園建築面積4020平方米。
本次土地出讓範圍在B-11a和B-13a地塊內,兩地塊總用地面積:43875.9平方米,淨出讓用地分攤面積29138.5平方米(43.7畝),出讓建築面積85424.1平方米,B-11a地塊商業建築面積全部用於出讓。
本次土地劃撥範圍分為三部分:1、B-11a地塊中代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築面積33254.5平方米,分攤土地面積10457.4平方米(以竣工驗收的的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為準),地塊內代建的安置房安排在西北處。2、B-15、B-17b、B-18a、B-11b、B-16區塊及配套道路用地性質為劃撥,另行辦理劃撥手續。3、B-13a地塊配建一處12班的幼兒園,用地面積不小於428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4020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劃撥、不再另行辦理劃撥手續,由競得人建成後移交給政府。
具體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面積詳見下表所示:
表1 各區塊土地出讓和劃撥土地面積一覽表
區塊 | 用地面積(㎡) | 總建築面積(㎡) | 出讓部分 | 配(代)建劃撥部分 | ||
出讓建築面積(㎡) | 出讓土地面積(㎡) | 劃撥建築面積(㎡) | 劃撥土地面積(㎡) | |||
B-11a | 13828.1 | 43973.4 | 10718.9 | 3370.7 | 33254.5 | 10457.4 |
B-13a | 30047.8 | 78725.2 | 74705.2 | 25767.8 | 4020 | 4280 |
B-15 | 29392.4 | 88177.2 | / | / | 88177.2 | 29392.4 |
B-17b | 16510.8 | 57952.9 | / | / | 57952.9 | 16510.8 |
B-18a | 13055.4 | 54179.9 | / | / | 54179.9 | 13055.4 |
B-16 | 21126.5 | / | / | / | / | 21126.5 |
B-11b | 3901.8 | / | / | / | / | 3901.8 |
合計 | 127862.8 | 323008.6 | 85424.1 | 29138.5 | 237584.5 | 98724.3 |
(四)土地用途:住宅用地、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公園與綠地、街巷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文體娛樂用地;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城鎮住宅用地70年,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40年;
(六)土地開發程度:見現狀,已埋設界樁、部分已建圍牆,地塊內有一處舊廟宇須異地遷建,梧田街道辦事處已經出具承諾摘牌後6個月內拆除,增加的異地遷建經費由競得人負擔。地塊範圍內的所有政策處理均由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負責,並指定梧田街道辦事處負責此地塊開發建設所需的場地平整、地上建築物拆除等「五通一平」工作。
各報名單位若有意參加上述地塊掛牌競投的,應自行到地塊現場進行踏勘,了解本次出讓地塊的基本現狀,對現狀提供土地沒有異議並全面接受,否則,不得參加掛牌。
(一) 規劃使用性質為:居住用地(R2)兼容商業用地(B1),G1(公園綠地),計入容積率指標的地上總建築面積≤323008.6平方米(不包括B-11b、B-16地塊內的配套用房面積),其中兼容商業建築面積≤18349.1平方米,商業對應土地用途均為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用地。詳見下表所示。具體以溫州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條件通知書([2016]規劃條件04055-1號)為準:
表2 各區塊規劃用地指標一覽表
區塊 | 用地面積(㎡) | 使用性質 | 容積率 | 建築密度 | 計入容積率面積(㎡) | 建築高度(米) | 公建配套 |
B-11a | 13828.1 | 住宅用地兼容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用地 | ≤3.18 | ≤35% | ≤43973.4(兼容商業部分≤4397.3) | ≤100 |
|
B-13a | 30047.8 | 住宅用地兼容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用地 | ≤2.62 | ≤35% | ≤78725.2(兼容商業部分≤3936.3) | ≤100 | 配建幼兒園一處,用地面積≥4280平方米,建築面積4020≥平方米,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區政府。 |
B-15 | 29392.4 | 住宅用地兼容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用地 | ≤3.0 | ≤35% | ≤88177.2(兼容商業部分≤4408.9) | ≤100 | 配建文化活動站(建築面積≥400平方米)、居委會(建築面積≥350平方米)、社區服務用房(建築面積≥350平方米)、公廁(建築面積≥60平方米)。 |
B-17b | 16510.8 | 住宅用地兼容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用地 | ≤3.51 | ≤35% | ≤57952.9(兼容商業部分≤2897.6) | ≤100 | 老人活動中心(建築面積≥3500平方米)。 |
B-18a | 13055.4 | 住宅用地兼容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用地 | ≤4.15 | ≤35% | ≤54179.9(兼容商業部分≤2709.0) | ≤100 |
|
B-16 | 21126.5 | 公園與綠地用地 | / | / | / | / | 配建不低於100個公共停車位。 |
B-11b | 3901.8 | 公園與綠地用地 | / | / | / | / | 配建公廁建築面積≥60平方米) |
(二)具體建設內容等土地利用要求:
1、競得人必須嚴格按照溫州市規劃局[2016]04055-1號《規劃條件通知書》要求進行開發建設,不得超過規劃設計條件規定的指標。具體地塊內各區塊經濟指標和用地界線各自獨立計算,不得調劑。建築面積建設按溫政辦[2014]58號規定執行。項目竣工後實測建築面積超出規劃許可指標的,按溫政辦〔2010〕45號文執行。
2、競得人在B-13a地塊須為政府無償配建用地面積不少於428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少於4020平方米幼兒園一處,幼兒園建設根據浙江省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DB33-1040-2007執行,具體設計方案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會審確認。競得人須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開展地塊的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3、地塊結建的地下空間首先要確保和滿足人防等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需要。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築面積按建築工程實際建築面積計算,除作為車庫及消防、人防、配電等公共配套設施用房外,其餘功能建築面積另行單列建築面積指標。單列建築面積指標的建築面積地價款按平均中標樓面價在項目覆核驗收時計算收取。
4、非兼容的地下機動車位按規定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如下:(1)單價:676元/平方米(不包含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2)繳納方式:在項目覆核驗收時按規劃部門驗收確認的建築面積以上述單價標準結算地價款。建設單位確需申請預售車庫(位)的,可根據初步設計方案批覆預收地價款(根據住建部門審批的項目設計方案中地下機動車庫面積減去結建人防面積)。非兼容的地下機動車位經許可後方可由受讓人轉讓或出租,其中社會機動車位作為區域配套對外開放,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5、代建開發建設範圍內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公園綠地、道路等項目的相關事宜。(1)B-13a(部分)、B-15、B-17、B-18a、四個區塊中安置房和B-11b(綠地公園)、B-16(綠地公園、地下停車位)以及東垟路(塘西路至溫瑞塘河段)、規劃新路、塘西路(東垟路至後岸河段)、濱河綠化帶遊步道(月樂街至東垟路段)四條路段由競得者負責代建。(2)安置房項目與開發銷售地塊要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交付,統一風格、統一色彩、統一物業管理,不得分期建設。安置房的大產權證辦結時間與商品房相同,並同期交付政府。(3)地塊地下室配套面積根據出讓和安置的比例進行分攤(4)關於地下車位,由中標單位按代建建築面積比例提供給政府,原則上與住宅相對就近。(5)具體代建要求及費用支付按經區政府批准的代建協議執行,不在出讓合同中再作明確約定,代建協議(樣本)作為土地出讓公告附件之一,地塊摘牌後由區工務局負責在十個工作日內與競得單位籤訂代建協議並實施。
(三)動工及竣工時間:土地掛牌交地之日起6個月內動工,交地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不得分期建設。競得人未能按照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競得人繼續履約。
(四)期限屆滿: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不動產權證書,並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產產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收回並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五、競買資格及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對申請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
(二)如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註冊登記手續後,直接與新公司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中,競買人如為在甌海區外註冊的企業,競得後應當按規定在甌海區設立新公司與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競得地塊進行開發。
(三)若由兩人以上聯合參加競買的,應當事先遞交聯合競買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和競買文件籤署人等內容,並明確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受讓人。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一)掛牌文件取得
申請人可於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27日到中心獲取本次掛牌出讓文件,具體包括: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出讓報價單;
(5)用地紅線圖(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6)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二)交納競買保證金
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27日17時00分。競買保證金為14315萬元。保證金由競買人繳交,其他人不得代交。
(三)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於2017年3月16日9時00分至2017年3月27日17時00分到中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1、法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書);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護照等文件;
(5)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6)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境外申請人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等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護照等文件;
(4)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
(5)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準。申請人對提交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必須確認本次地塊掛牌出讓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成交確認書及其它所有資料,如有異議的,不得參加掛牌。
(四)資格審查
中心負責對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通過資格審查的,方能取得競買資格。
經覆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2)未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的;
(3)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4)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確認競買人資格
經覆核,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將當場填報競買文件,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六)答疑及現場踏勘
申請人對掛牌出讓文件有疑問的,可在掛牌活動開始前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中心諮詢。申請人應自行到地塊現場進行踏勘。
七、本次掛牌出讓活動有關時間
掛牌時間為10個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具體為2017年3月16日9時00分至2017年3月29日9時00分。
接受掛牌報價時間:2017年3月16日9時00分至2017年3月29日9時00分。
至2017年3月29日9時00分仍有競買者申請要求參加報價的,將現場進行競價。
八、宗地的掛牌起始價、增價幅度如下:
本地塊起始價為71574萬元人民幣,增價幅度為人民幣300萬元(含)以上。
本地塊掛牌起始價和成交價已包含耕地佔用稅,但不包括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另行單列建築面積指標的地下建築面積的地價款和其它需繳納的郵電、消防等零星配套費。競得人應按規定自行向有關部門繳納整個地塊其它需繳納的相關稅費。
九、掛牌程序
(一)公布掛牌信息
中心將有關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掛牌公布;
(二)掛牌競價
1. 中心在掛牌時間內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競買人在參加報價前,須由公證人員核對相關證件。
2.競買人填寫《掛牌競買報價書》進行報價,競買報價書應按要求填寫,並由競買人籤名,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報價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小數的其小數無效。報價金額以大寫為準。報價金額塗改的無效,字跡不清的由公證人員認定有效或無效。
3.中心收到《掛牌競買報價書》後,對報價單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報價予以確認;
4.中心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三)掛牌截止及競得者的確定
1、掛牌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29日9時00分。
2、本次掛牌出讓地塊採取起始價起掛,不設出讓底價(政府保留價格),截止時日競買價出價最高且高於起始價者競得的方式。
3、在掛牌期限內,競買人可多次報價,但報價必須高於已公布的最高掛牌價格。
4、在掛牌截止時仍有競買人要求參加報價的,競買人應提交要求參加現場競價的申請書並參加現場競價。
(四)現場競價
現場競價由中心主持進行,提交現場競買申請書的競買人均可參加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舉行:
1、有兩個或以上現場競買者的按下列程序:
(1)主持人宣布現場競價起叫價(以掛牌截止時最高報價為起叫價);
(2)競買人在五分鐘之內(間隔時間以主持人提醒和宣布為準)填寫報價書應價;
(3)主持人確認最高應價後繼續按上述程序競價,直至無競買人應價為止,若出現最高應價相等的情況,則繼續下一輪競價,繼續競價而無競買人應價的,則確認上輪先遞交報價單者為該掛牌價格的出價人;
(4)主持人確認本次掛牌出讓現場競價的最高報價;
(5)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2、只有一個現場競買者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宣布現場競價起叫價(以掛牌截止時最高報價為起叫價);
(2)競買人在十五分鐘之內(間隔時間以主持人提醒和宣布為準)可以多次填寫報價書應價;
(3)主持人確認本次掛牌出讓現場競價的最高報價;
(4)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五)籤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後,競得人應當場在本次掛牌記錄上簽名,出讓人、競得人和掛牌受託人當場籤訂《溫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掛牌成交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
競得人不籤名的,視為放棄競得權,並按其所繳保證金的全額作為違約金予以收取。
(六)出讓結果公布
出讓人、掛牌受託人將在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在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和國土資源門戶網站公布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結果。
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籤訂及地價款繳納方式
(一)競得人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與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現狀土地條件完成土地使用權整體移交手續,並與區工務局(溫州市甌海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籤訂代建協議。競得人不按本條規定時間籤訂合同的,視同放棄競得權,出讓人有權取消其競得人資格,撤銷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定金不予退還。
(二)競得人應在競得後1個月內支付至總地價款的50%(含定金轉為地價款),剩餘地價款應在競得後6個月內全額繳清(若繳款截止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則延長至法定節假日或休息天后第一個工作日)。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後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掛牌文件,如有疑問可以在掛牌活動開始日以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中心或出讓人諮詢。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後,即視為競買人對掛牌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並全部接受,並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二)競買報價單一經提交,不可撤回。
(三)確定競得人後,競得人在掛牌現場與出讓人、掛牌受託人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競得人委託他人代籤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親筆籤名並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掛牌結果的,或者競得人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掛牌成交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掛牌活動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讓人應當在掛牌開始前終止掛牌活動,並通知競買人:
1.競買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2.掛牌工作人員私下接觸競買人,足以影響掛牌公正性的;
3.應當依法終止掛牌活動的其他情形。
(六)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出讓人可取消其競得人資格,競買保證金(定金)不予退還:
1.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籤訂《溫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的;
2.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繳納的3%契稅,由競得人負擔。競得人須在籤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納。
(八)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對本《須知》有解釋權。未盡事宜依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辦理。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塘西村
B-11a、B-11b、B-13a、B-15、B-16、B-17b、B-18a等
七地塊城中村改造代建合同
(樣本)
籤約雙方:
籤約地點:
籤約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溫州市甌海區工務局
地址:溫州市甌海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塘西村舊村改造B-11a、B-11b、B-13a、B-15、B-17b、B-18a、B-16等七地塊保障性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附屬配套項目(以下簡稱「安置房」)、東垟路(塘西路至溫瑞塘河段)、塘西路(東垟路至後岸河段,規劃中名稱為水潭路)、規劃新路、濱河綠化帶遊步道、濱河公園及地下空間等建設項目,經過公開招拍掛方式由乙方獲得了建設權,經雙方協商,就相關建設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2.1 塘西村城中村改造地塊總用地約149850平方米(225畝),規劃確定供地紅線範圍用地總面積137161平方米(約205.74畝,包括道路及綠地,具體以地籍圖為準),可建建築面積323008.6平方米。其中拆遷安置建築面積為233564.5平方米(包括住宅面積221504.5平方米,商業面積7200平方米,配套面積4860平方米),出讓建築面積85424.1平方米。東垟路(塘西路至溫瑞塘河段)道路紅線寬度為24米,長約206米。塘西路(東垟路至後岸河段,規劃中名稱為水潭路)道路紅線寬度為24米,長約100米。規劃新路道路紅線寬度為12米,長約123米。濱河綠化帶遊步道道路紅線寬度為7米 長約600米,道路性質為遊步道,用地屬於B-11a、B-11b、B-16三個地塊內。濱河公園以及地下空間建設等。具體以規劃條件書和用地範圍為準。
2.2 出讓地塊位於B-11a和B-13a地塊內,帶安置方案公開出讓,兩地塊淨出讓用地分攤面積29138.5平方米(43.7畝),出讓建築面積85424.1平方米。
2.3 B-11a地塊保障性安置房建築面積33254.5平方米,分攤土地面積10457.4平方米(以建成後測繪確定的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為準),用地性質為劃撥,地塊內代建的安置房安排在西北處,安置房和商品房分配方案需經甲方確認,同一幢建築內不混合設計安置房和商品房。
2.4 B-13a地塊配建一處12班的幼兒園,用地面積不小於428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4020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劃撥。幼兒園建設費用由乙方承擔。
2.5 B-15、B-17b、B-18a等三地塊均為保障性安置房,用地性質均為劃撥,用地面積共為58958.6平方米,安置房建築面積共為200310平方米。
2.6 B-11b、B-16等兩地塊地塊為道路、綠地等市政附屬設施用地,用地性質為劃撥,用地面積共為25028.3平方米。
2.7 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具體情況詳見如下:
區塊 | 用地面積(㎡) | 總建築面積(㎡) | 出讓部分 | 配(代)建劃撥部分 | ||
出讓建築面積(㎡) | 出讓土地面積(㎡) | 劃撥建築面積(㎡) | 劃撥土地面積(㎡) | |||
B-11a | 13828.1 | 43973.4 | 10718.9 | 3370.7 | 33254.5 | 10457.4 |
B-11b | 3901.8 |
|
|
|
| 3901.8 |
B-13a | 30047.8 | 78725.2 | 74705.2 | 25767.8 | 4020 | 4280 |
B-15 | 29392.4 | 881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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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177.2 | 29392.4 |
B-16 | 211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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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26.5 |
B-17b | 16510.8 | 579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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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952.9 | 16510.8 |
B-18a | 13055.4 | 54179.9 |
|
| 54179.9 | 13055.4 |
3.1 B-11a地塊代建安置房建築面積33254.5平方米。B-11a出讓地塊中代建的保障性安置房必須按照甲方安置套型進行設計,同時公建配套建築面積和停車位等按比例(安置面積和開發可出讓商品房建築面積)且不少於規定數量同步移交給甲方,包括但不限於人防、地下車位、物業管理房(可共用)等。
3.2 安置房與商品房按照「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交付、統一立面、統一風格,並不得分期建設」的原則實施建設。代建的安置房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安置套型進行設計,保證安置房與商品房具有相同建設質量,相同配套品質,相同物業管理,相同建築材料等,且不低於附件的交房標準。乙方保證保障性安置房業主在小區配套設施等使用上享有與商品房業主同等權利。若商品房標準和附件交房標準不一致,以高者為準。
3.3 代建B-15地塊安置房建築面積88177.2平方米,B-17b地塊建築安置房57952.9平方米、B-18a地塊建築安置房54179.9平方米以及相關配套設施。代建地塊安置房必須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設計,提供不少於規定標準的停車位等公建配套設施(各地塊單獨計算)。安置房與商品房具有相同建設質量,相同配套品質,相同建築材料等,且不低於附後的交房標準。若商品房標準和附件交房標準不一致,以高者為準。
3.4 代建B-11b、B-16地塊道路、綠地等市政附屬設施。
3.5 代建東垟路(塘西路至溫瑞塘河段)道路紅線寬度為24米;長約206米。塘西路(東垟路至後岸河段,規劃中名稱為水潭路)道路紅線寬度為24米;長約100米。規劃新路道路紅線寬度為12米;長約123米。濱河綠化帶遊步道道路紅線寬度為7米;長約600米;道路性質為遊步道,費用按地塊分攤。
3.6 代建濱河公園和地下空間。
3.7 具體代建內容以規劃條件書和用地範圍為準。
4.1 履約擔保的提交
4.1.1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擔保,在籤訂本合同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不少於50000萬元,採用銀行保函。當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時,甲方可按合同約定提取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額,乙方應在保函金額被提取後一個月內補足。安置房竣工後履約保函降低為10000萬元。
4.1.2 履約保函有效期從項目合同全部生效之日起到至所有安置房辦理產權完成之時止(因非乙方原因除外)。
4.2 履約保函的提取和退還
4.2.1 乙方未按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未予補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的全部金額或部分金額;
4.2.2 乙方未按照第4.1.1條的規定按時補充履約保函的金額,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屆時所剩餘的全部金額;
4.2.3 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根據本合同約定到期應付的違約賠償和違約金,甲方有權從履約保函中提取相應金額;
4.2.4 甲方在根據本條款提取履約保函任何金額之前,應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並告知對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擬提取的履約保函金額。除非乙方在收到該等通知後七(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全額支付上述擬提取的履約保函金額,否則甲方有權在七(7)個工作日滿後立即從履約保函中提取該等金額。
4.2.5 履約保函有效期滿後,甲方應在七(7)個工作日內將保函退還乙方。
5.1 甲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5.1.1 在項目開工前負責落實用地手續。雙方共同辦理前期相關手續。
5.1.2 協助乙方協調解決項目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困難和問題,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5.1.3 監督並協助乙方按進度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委派現場代表參與工程建設的協調、監督,並與乙方、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審計單位保持日常工作關係,定期參加上述各方舉行的聯席會議。
5.1.4 審查乙方建設進度計劃,並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設進度計劃實施;
5.1.5 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要求,有權組織甲方委託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情況,以了解和監督,對質量達不到設計文件和國家及行業現行技術標準、規範,對進度不能滿足已獲批准的進度計劃,對影響投資的施工圖紙、施工方案、施工技術,對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隱患時,有權發出書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並報政府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5.1.6 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的工作人員及不合格的施工單位。
5.1.7 有權按合同監督乙方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甲方有權進行全過程財務監督。
5.1.8 負責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工程計量、工程計價、設計變更、工程造價增減的確認和審批工作。
5.1.9 委託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5.1.10 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和相關款項。
5.2 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5.2.1 履行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和甲方共同負責本項目投資建設前期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環評批覆、立項批覆、規劃設計批覆、施工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辦理,確保項目基本建設手續完備、合規。負責項目設計勘察、施工等發包工作。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包括工程設計、設計會審、交底、建設進度監控、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服務等,確保本項目工程按質按期順利完成。對項目工程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及全部工程完備性、穩定性和完全性承擔全部責任。
5.2.2 在溫州市甌海區的任一銀行開立安置房建設專用帳戶,專門用於接收項目建設資金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款項的支付,乙方必須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相關款項。
5.2.3 對項目相關單位的工程款支付,應按工程實際進度、根據與相關單位的合同約定執行,不得拖欠。
5.2.4 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證體系、應急預案等,完善施工方案,嚴格質量監督,交付合格工程。組建的項目管理團隊主要人員名單須報甲方備案,未徵得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管理團隊主要人員。
5.2.5負責辦理工程建設應由乙方辦理的相關手續,交納應由乙方承擔的相關稅費,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2.6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規範、標準、法律、法規等完成工程建設,確保質量和完工時間。
5.2.7 配合併接受甲方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審計及監督。
5.2.8 接受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行政監督。
5.2.9 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市場化、規範化的原則,選擇項目的監理單位。但中選的監理單位需要甲方確認。若乙方按規定無法委託監理單位的,如存在乙方自行施工或和施工單位存在利益關聯等情形,監理單位由甲方委託,代建安置房項目監理費由甲方直接在包幹費用中扣除。
價格構成包括:設計勘察費用、建安費、工程其他費用、規費等。分別按照保障性安置房、市政景觀、綠化工程以及地下空間等項目計價。
6.1 B-11a地塊、B-15、B-17b、B-18a地塊保障性安置房工程價格組成:保障性安置房實行費用包幹方式結算。
6.1.1 B-11a地塊保障性安置房價格: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包幹單價計算,計算面積基數為甲方認可的安置房產權面積。該安置房中除住宅用房以外的設備用房、物業用房、架空層、地下室等及小區其他配套設施均已經包含在包幹單價中。
6.1.2 B-15、B-17b、B-18a地塊保障性安置房工程價格:帶一層地下室的安置房以每平方米4200元包幹單價計算,帶二層地下室的安置房以每平方米4700元包幹單價計算。計算面積基數為地上建築物計容面積。
6.1.3 包幹單價指包含保修金、專項維修資金等除契稅外的一切費用,包幹內容包括前期設計勘察諮詢、監理、工程造價、小區配套、園林綠化、以及驗收、測繪、財務費用、政府規定的其他各項費用除契稅外等的一切成本和費用,今後不管國家政策、建築市場和項目成本如何變動,包幹單價概不調整。乙方不得就包幹項目另行向安置戶收取任何費用。
6.1.4 東垟路、濱河公園、規劃新路等安置房地塊外項目需要建設地下空間,該部分地下室圍護部分造價納入包幹費用。
6.2 B-11b、B-16地塊、東垟路、濱河公園和地下空間、規劃新路等項目價格組成:
6.2.1 設計勘察費用
設計費:參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及其附表一、二、三的規定,以項目施工圖預算為計費額計取收費基價乘以相應的調整係數(係數均為1) 後再乘以40%執行(參照附表一,如計費額處於兩個數值區間的,則採用內插法確定收費基價)。
勘察費:參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的30%。
本項目建安費按本合同6.3.1條款約定的計價依據,乙方根據項目工程施工圖採用工料機法編制施工圖預算,並經與甲方委託的評審單位先核對工程量,然後在約定時間進行施工圖預算開標來確定的造價作為項目建安合同價(核對方式見附件1),核對後的施工圖預算中分部分項的工程量為最終控制總量,但經甲方批准的變更或其他原因按實調整的除外。乙方必須在各專業施工圖審查合格後4個月內與甲方委託的評審單位完成工程預算的核對,並完成雙方確認。如因乙方的原因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工程預算核對確認的,由甲方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編制清單或預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編制的清單或預算將作為最終合同價和辦理結算的依據,乙方不得有異議並無條件予以認可。
6.2.2.1 建安費計價原則
① 計價規則:
《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0版);
《浙江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2010版);
《浙江省安裝工程預算定額》(2010版);
《浙江省市政工程預算定額》(2010版);
《浙江省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築工程預算定額》(2010版);
《浙江省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2010版);
《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費用定額》(2010版);
《浙江省建設安裝材料基期價格》(2010版);
《浙江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用手冊》。
以及相關文件。
② 人工基期價格按照開工日當月《溫州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信息價執行;材料基期價格按照開工日當月《溫州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及《浙江造價信息》信息價執行。人工費、材料費價格按《溫州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及《浙江造價信息》發布的信息價計取。材料、人工動態管理按月調整,即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按上月頒布的信息價執行。
材料設備價格按《溫州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中發布信息價計取,如《溫州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中沒有的材料價格,採用《浙江造價信息》發布的信息價,材料品牌除工料清單中指定部分之外的材料,由乙方自行選擇合格品牌,若甲方需另行選定品牌,則甲、乙雙方就品牌及價格協商達成一致。凡《溫州工程造價信息》綜合版、《浙江造價信息》中未包含的材料和設備,由乙方在該材料、設備使用前至少提前90天提出書面報告(包括材料品牌和價格),甲方在接到乙方核價資料後28天內未提出審核意見,逾期視為默認,在28天內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啟動聯合招標程序。由於乙方未及時提出書面報告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損失由項目公司負責。雙方協商或聯合招標方式確定的價格不在下浮範圍內,按實結算,乙方不計取任何費用。
③ 取費費率計算按《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2010版)及浙江省、溫州市現行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各項彈性區間費率取其中間值。政策另有約定的,按政策執行。
④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轉發關於調整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稅金費率的通知》(溫建價〔2016〕19號)《轉發關於水利建設基金暫停徵收後調整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稅金費率的通知》(溫建價〔2016〕53號)、《溫州市住建委轉發關於建築業實施營改增後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施工取費費率及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發布調整的通知》(溫住建發〔2016〕87號)及各相關配套文件規定,按照建築業計取增值稅及附加。
⑤ 對於上述第6.3.1條款中定額缺項的子目,參考浙江省現行建築、安裝及裝飾等相關定額;對無參考子目的,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報請相應主管部門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
如遇國家和地方有關造價方面政策調整,除稅收政策外,其餘均不調整。
⑥ 按照上述計價依據,編制確定預算價後按總價下浮確定項目建安工程造價。雙方協商的市場價和聯合招標材料設備價格不下浮。
各專業下浮率:土建工程下浮率10%。市政工程12%。景觀綠化工程下浮率12%。
6.2.3 建設單位管理費、中介服務費(包括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以及環評、可研、水保、節能評估、圖紙審查、工程保險等費用按照結算建安費的1%包幹計取。
6.2.4 監理費:按照原標準的40%計取。
劃撥用地均登記在甲方名下。
8.1.1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負責並組織設計單位就項目按照設計指標進行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8.1.2 乙方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甲方提出的設計要求開展設計工作,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8.1.3 安置房與商品房按照「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交付、統一立面、統一風格,不得分期建設」的原則實施建設。保證安置房與商品房具有相同建設質量,相同配套品質,相同物業管理,相同建築材料等,且不低於附件的交房標準。商品房標準和交房標準不一致,以高者為準。
8.1.4 乙方的設計工作進度原則上應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8.1.4.1 乙方應於甲方按提供相關資料並明確設計指標後30日內完成建築方案設計,隨後在甲方協助下完成方案審查。
8.1.4.2 在項目設計方案批准後35日內完成初步設計,隨後在甲方協助下完成報批工作。
8.1.4.3 初步設計批准後60日內提交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並提交6套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電子文檔。
原則上,每階段的設計成果必須經甲方確認後方可報批,每階段的設計工作在完成相關報批後方可轉入下一階段的設計工作。
若在設計過程中,經甲方審查工程造價偏高或設計不合理,乙方有責任重新優化設計,直至滿足要求,若乙方不按要求進行優化,則甲方有權利委託第三方設計單位進行優化,造成的設計費用增加、工期延誤等責任由乙方承擔。如因甲方組織設計報批或審查原因導致乙方設計工作有較長時間中斷或不能取得該階段的設計批覆而項目工程施工又須應甲方要求推進的,相關責任及乙方由此引起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8.1.5 項目建設期:建設期從籤訂土地出讓合同起至項目具備交付條件。交付條件指項目完成竣工備案,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另行確認。
乙方保證在籤訂土地出讓合同後6個月內開工建設,籤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36個月內交付。提前交付,甲方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分檔累計。
8.1.5.1 在33個月(含)至36個月(不含)內完成的,每提前一天獎勵5萬元。
8.1.5.2 在33個月內(不含)完成的,每提前一天獎勵7萬元。
8.1.6 乙方按規定組織設計、施工發包工作和設備材料採購,雙方聯合招標的按照政府投資有關程序進行。
8.1.7 乙方有義務將在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監理合同、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等相關合同在籤訂後7日內報甲方備案。
8.1.8 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在收到全套審計資料後4個月內完成。項目最終建安結算價以經甌海區有關部門竣工結算審計並經甲、乙雙方確認的金額為準。
8.2.1 變更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包括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乙方需進行變更,乙方應提前向甲方申請並報送甲方,經甲方確認後執行。未經甲方及按甲方相關程序報批的設計變更(甲方另行認可該等設計變更的情形除外)所帶來的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
乙方應在項目進程中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服務質量標準:
8.3.1 本項目施工文件、工程的實施與完成的工程均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技術標準及建築、施工和環境的規章;適用於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註明的標準。合同中的此類規範及其他事項的參照性規章,應被理解為是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中的參照性規章。如果含有實質性變動或適用的最新國家規範、技術標準或規章在基準日期之後開始生效,則乙方應遵循上述規定的建議。
8.3.2 工程質量應確保達到合格。質量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甲方鼓勵創優,若乙方自願要求創優,甲方將給予一定支持,但不給予任何獎勵,但甲方要求創優的除外。
8.3.3 對工程質量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選定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和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8.3.4 如因甲方原因產生工程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修理並承擔相應費用;若由乙方協助甲方組織安排修理,相關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8.3.5 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8.3.5.1 工程質量及保修期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8.3.5.2 工程質量保修金按結算工程款的5%計取。
8.3.5.3 在保修期間內,乙方應承擔本項目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質量出現的任何問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返工、維修等費用。
8.4 建設安全管理
項目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浙江省、溫州市有關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規定,做好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工作,工地必須達到溫州市級標化工地要求。按溫州市建設局《轉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通知》等相關規定計取安全生產費用納入項目建安服務費。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不達標,甲方扣減安全生產費用
8.5 特別條款
8.5.1 乙方必須按照規定選定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施工和設計勘察單位需要報甲方同意確認。
8.5.2 本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和必備條件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8.5.2.1 2013年1月1日以後完成單個合同總築面積不少於12萬平方米的房建工程施工業績(同一地塊不同標段可累計)。
8.5.2.2 2013年1月1日以後獲得過不少於 1個錢江杯或魯班獎優質工程。
8.5.2.3 已經進入溫州市住建委企業信用平臺。
8.5.3 本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和必備條件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8.5.3.1 2013年1月1日以後完成單個合同總築面積不少於12萬平方米的房建工程設計業績。
8.5.3.2 2013年1月1日以後獲得過不少於1個錢江杯或魯班獎優質工程。
8.5.3.3 已經進入溫州市住建委企業信用平臺。
9.1.1 甲、乙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工程移交日(即項目具備交付條件之日)進行工程移交,乙方負責將工程移交給甲方。各方對結算價的異議,也不應影響乙方向甲方移交項目。
9.1.2 工程移交的內容包括本項目建(構)築物主體、附屬物、配套設施等。
9.1.3 甲方在工程移交工作完成後10日內向乙方出具工程移交確認函。若移交工作完成後,甲方在10日內既不出具工程移交確認函,也未通知乙方整改,則視為乙方在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第10日收到工程移交確認函,工程移交完成。
9.1.4 在工程移交日之前,項目工程所有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管理、維護及相應風險(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工程移交日起,除本合同質量保修責任外,甲方承擔項目工程所有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管理、維護及相應風險,承擔投入使用後所產生的費用和經濟與法律責任,包括對外的仲裁、訴訟等與第三者的責任。若上述責任是由乙方造成的,應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9.1.5 乙方應在獲得或視為獲得甲方出具的移交確認函後30日內從現場與工程中清除並運走乙方的所有設備、剩餘材料、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乙方應保持現場與工程處於甲方滿意的清潔和安全狀態。除此之外,乙方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履行合同規定的乙方各項義務所需的設備、材料和臨時工程,直至合同責任期結束。
第二期:在完成±0.00後10內支付至工程價格的20%;
第三期:在項目主體全部結頂時10天內支付至工程價格的40%;
第四期:在項目具備預驗收條件時10天內支付至工程價格的70%;
第五期:在交房時支付至工程價格85%;
第六期:在辦理產權證完畢後30天內除質量保修金外一次性支付剩餘的工程價格,設計費、監理費、建設管理費包幹費等。質量保修金為結算工程款的5%,保修期2年,保修期滿後無息退還。
工程價格按照6.1條約定計算。按各地塊進度分別支付。
10.2 道路市政工程(東垟路、塘西路、規劃新路)、遊步道、濱河公園及地下空間建設等工程開工後,半年支付一次,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驗收合格後除質量保修外一次性付清。質量保修金為結算工程款的5%,保修期2年,保修期滿後無息退還。
11.1.1 一方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應獲得另一方同意。
11.2.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通過籤訂補充合同的方式對本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補充,所籤訂的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衝突,以變更後的內容或補充合同為準。
11.2.2 本合同某一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繼續履行。對無效條款,甲、乙雙方應協商按最接近該條款原意的表達進行表述。本合同某一條款文字表述筆誤或有誤解的,甲、乙雙方也應協商按最接近該條款原意的表達進行表述。
11.3.1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11.3.1.1 經營狀況(或財政收支)嚴重惡化,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別是沒有按期投資或未及時足額支付項目費用;
11.3.1.2 項目設計進度嚴重滯後90日曆天及以上或建設期嚴重滯後180日曆天及以上,或因質量原因造成整改後整體仍無法滿足國家或行業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11.3.1.3 有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行為出現時;
11.3.1.4 本合同附件存在欺詐、虛假、在本項目建設服務期以及購買服務期限內失效、停止執行、違法或不利於實現本合同目的的其他情況,並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時;
11.3.2 由於國家政策變動或其它不可抗力導致項目合作無法繼續進行的,甲、乙雙方協商解除本合同。
11.3.3 若因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合同解除後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1.3.3.1 因乙方違約導致本合同被解除的,甲方有權進駐現場和接管工程,終止乙方本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甲方可自行完成或聘請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工程;乙方應在7日內無條件從現場撤離,並提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資料,配合甲方順利接管,撤場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除應支付規定金額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因甲方違約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在甲方付清本合同約定款項前,乙方有權留置本項目。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
12.1.1 戰爭、入侵;
12.1.2 核反應、輻射、放射性汙染、空中飛行物體墜落;
12.1.3 非任何一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水災;
12.1.4 罷工、暴亂、騷亂,但純屬乙方原因所致者除外;
12.1.5 類似非典等傳染性疾病暴發流行;
12.1.6 地震、颱風等無法採取防範措施的自然災害或自然力的破壞作用;
12.1.7 洪水爆發、地下水管湧、山體滑坡、泥石流、地下有害埋藏物等。
浙江省層面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的立、改、廢,不構成不可抗力。
12.2.1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時應在48小時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詳細說明此種不可抗力的影響,其中包括此種不可抗力的開始時間和可能的持續時間,同時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有關證據。之後對此種不可抗力保持同期記錄,隨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對方。
12.2.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等後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2.2.2.1 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含清理、修復),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人傷亡和財產損失、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12.2.2.2 甲方、乙方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各自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12.2.2.3 乙方機械設備損壞導致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2.2.2.4 停建設期間,乙方應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人員費用、滯留現場的機械停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12.2.2.5 本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某項義務的任何期限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該義務產生影響的相同時間相應順延。
12.2.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採取措施,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任何一方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2.2.4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時有權暫停履行本合同,待不可抗力結束後,雙方將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依據下列情形決定繼續履行或者提前終止:
12.2.4.1 如果發生的不可抗力對項目損壞嚴重,使項目或乙方損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能力受到嚴重影響,而項目此前未投保工程一切險或者此種損失不在保險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險賠償不足以補救此種損失所需費用的80%,可以認定項目不可修復或不值得修復。補救此種損失所需費用以雙方認可的合格中介機構確認的金額為依據確定。一旦認定項目不可修復或不值得修復,任何一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經協商認定項目可修復或值得修復,雙方將就項目繼續建設或補救項目損失事宜進行協商,並達成合同。
12.2.4.2 如果不可抗力妨礙或阻止一方履約的時間,自此種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超過90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按照本合同第11章約定提前終止。
12.2.4.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責任。
如果本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受到的全部損失,並應按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13.1.1 乙方應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施工、設計、設備供應商等相關合作單位,不得拖欠工程款。若發生乙方拖欠工程款,甲方有權在應付乙方的款項中中直接支付給相關單位,若發生乙方拖欠工程款累計800萬元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直接接管項目建設。
13.1.2 乙方不得將劃撥土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相關的配套建築(車位、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向第三方抵押擔保。乙方違反該約定的,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立即解除抵押擔保,賠償損失,另外還須按保障性安置房建設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3.1.3 乙方對保障性安置房工程質量和套型面積負責,若因保障性安置房質量不合格或套型面積不符合同約定要求而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13.1.4 乙方在開展保障性安置房套型設計時,設計方案必須事先報經甲方審核同意,並按審核確認的套型進行實施。總面積和套型面積均不得少於合同約定,若出現套型面積少於合同約定面積,乙方需按2倍的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支付差額面積部分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損失;若大於約定面積且超出部分在2%(含)以內,甲方按實際面積予以結算,超出2%以上,甲方不承擔超出部分的造價。
13.1.5 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保障性安置房建設費用。若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建設費用,應付未付的建設費用按年息9.6%的利率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責任。
13.1.6 乙方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保障性安置房建設並移交,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產權登記和資料移交。若乙方未能按時完成保障性安置房竣工、移交或產權登記,由此造成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乙方除向甲方支付每天10萬元違約金外,還須按甲方已支付建設費用年息9.6%的利率支付違約金。
13.1.8 乙方安置房實際建設標準低於約定交付標準的,乙方需要支付2倍差價(安置房實際交付標準造價與約定交付標準造價的差額),並賠償損失。具體損失和差價賠償金額由甲方委託的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為準,乙方不得有異議。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給予的任何寬限或延緩行使根據法律或本合同約定享有的權利,不被視為該方對自身權利的放棄。
如果甲方與乙方在訂立、生效、履行、解釋和解除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則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雙方同意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本合同一式壹拾貳份,甲方和乙方各執陸份。
17.2.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籤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17.2.2 本合同自安置房辦理產權和甲方項目付款完畢後自動終止。
附件1
施工圖預算核對程序及對標辦法
一 核對程序
1 前置條件
1.1 甲方已按照相關規定委託標底編制單位。
1.2 區有關部門已委託監標編制單位。
1.3 施工圖經圖審機構審查合格,並發至各編制單位和乙方。
2 核對步驟
2.1 監標審查標底。
2.2 標底與標函核對。
3 施工圖預算核對程序
3.1 甲方主持召開標前統一口徑會議,區相關部門、編制單位、乙方(含施工方)等單位參加。統一計算口徑,並形成各方確認的會議紀要,確定乙方、編制單位同時送交施工圖預算日期,乙方和編標單位按照規定予以密封,並按時送交甲方。
註:標前統一口徑會議後,為保證施工圖預算編制準確性,技術性細節問題(包括評標辦法、計算依據等)由乙方(含施工方)、甲方、編制單位共同商定,但必須形成書面紀要並籤認,否則視為無效。
3.2 標前統一口徑會議後,編制機構和乙方各自編制預算。
3.3 甲方收到標函、標底、監標遞交的施工圖預算當日,主持召開標底和監標核對審查會議,由監標單位對標底進行審查核對。標底審查完畢後,由監標編制單位向業主、相關部門匯報核對情況和最終標底價,參加單位對最終標底籤字確認並密封。確認後即時召開開標會議,邀請乙方和相關部門參加,開啟標函和標底。為保證避免標底的保密性,確認密封后同時進行開標會議。
3.4 標底、標函開啟後,做好開標記錄,根據評標辦法,確定合同價或啟動核對標底工作,若需要核對標底,由標底編制單位負責和乙方進行核對工作,核對結果需要監標單位書面認可後報業主和有關部門,經確認後,確定合同價和主要材料指標並作為合同附件。經確定後的標底工程量、主要材料指標今後除經業主單位確定的變更外不再調整。
3.5 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由編制單位將爭議問題及建議處理方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由區住建局(區招標站)和甲方,區融資辦根據具體情況,牽頭召開協調會議,邀請各部門參加,共同解決爭議問題,必要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
二 對標辦法
差異指數=(標函-標底)/標底×100%
如符合修正標底條件的,標底修正後,按標函對比修正標底的修正差異分別處理。
修正差異指數=(標函-修正標底)/修正標底×100%
1 標價的確定
1.1 差異指數在-1.5%以上到+0.5%以下之間,以標函價為有效標價。
1.2 差異指數在+0.5%以上到+1%以下之間,以標底價降0.3%為有效標價。
1.3 差異指數在+1%以上或-1.5%以下,可核查差異原因。
1.4 差異指數在+1%以上到+2%以下。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1%以下,則以標底價下降0.5%為有效標價。
1.5 差異指數在+2%以上。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1%以下,則以標底價下降0.7%為有效標價。
1.6 差異指數在-1.5%以下。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1%以下,則以標底價下降1%為有效標價。
1.7 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1%以上,則修正標底。
1.8 修正差異指數在-1.5%以上到+0.5%以下之間,以標函價為有效標價。
1.9 修正差異指數在+0.5%以上到+1%以下之間,則以修正標底下降0.3%為有效標價。
1.10 修正差異指數在+1%以上到+2%以下。則以修正標底價下降0.5%為有效標價。
1.11 修正差異指數在+2%以上。則以修正標底價下降0.7%為有效標價。
1.12 修正差異指數在-1.5%以下,則以修正標底下降1%為有效標價。
2 主要材料(動態管理材料)耗用指標的確定
2.1 差異指數在-5%以上到+2%以下之間,以標函為準。
2.2 差異指數在+2%以上,則以標底下降2%為準。如施工企業提出異議,要求核查標底的,給予核查。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2%以下,則以標底下降5%為準。
2.3 差異指數在- 5%以下;則核查差異原因,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2%以下,以標底下降5%為準。
2.4 經核定,標底的計算誤差在2%以上,則修正標底。
2.5 修正差異指數在-5%以上到+2%以下之間,以標函為準。
2.6 修正差異指數在+2%以上,則以修正標底下降2%為準。
2.7 修正差異指數在-5%以下,則以修正標底下降5%為準。
2.8 修正標底的材料耗用指標出現的標底價變化,按標價確定辦法中計算誤差的條件處理。
附件2
具體交房標準
(若本交房標準低於商品房標準,以商品房為準)
1 外牆採用真石漆(價格檔次不低於120元/平方米);
2 門窗採用斷橋隔熱中空鋁合金門窗;
3 電梯採用國產日立或國產三菱等同檔次電梯;
4 公用部位(一層門廳、電梯前室、地下室至二層樓梯等)
5 拋光磚或大理石或花崗巖貼牆面、地面;
6 入戶門採用防火防盜門,戶內隔牆和內門按要求實施;
室外景觀附屬配套(不含電力工程)投入不少於2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計容面積計);
7 住宅部分一層需要架空;
8 小區須設置弱電機房(通信機房),以引入室內外行動網路、傳輸設備、綜合接入設備、電源設備、有線電視、有線及無線寬帶數據等綜合通信業務。
9 小區應設置周界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及門禁管理系統、住戶報警系統(緊急報警或求助裝置)、電子巡查系統,以及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監控中心等智能化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