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利益範圍,以及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它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民事權益(如人身權),以及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民事權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者實現某種民事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得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為了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內容、取得和行使等。《民法典》分則各編的多數規定是對「總則編」第五章的具體化和落實,如「物權編」是對該章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物權制度的具體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係和諧有序。」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言,行使民事權利必須把握好時和度。
◆民事權利行使的時——民事權利應當及時行使
自願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徵。《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此即自願原則。依這一原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並自覺承受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民事權利,亦應遵守自願原則。為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該條是自願原則在行使民事權利中的體現:一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民事權利,二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依法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內容,三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依法行使的民事權利的方式。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的民事權利時,必須及時行使,而不能無期限拖延,這就是民事權利行使的「時」的問題。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即是著眼於解決這一問題。所謂訴訟時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民事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獲得抗辯權。為了促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時行使民事權利,穩定社會生活秩序,維護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民法典》「總則編」第九章全面系統地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從訴訟時效角度來看,在民事權利行使的「時」的問題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計算規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依這一規定,一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一般情形下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是訴訟時效期間,自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自其民事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義務人針對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起訴,認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提出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依這一規定,一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起訴權,得向人民法院主張其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事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義務人的抗辯權,不得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則人民法院應以公權力維護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二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雖然不能請求法律的強制性保護,但是法律並不否認其民事權利的存在。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作為權利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受領並非不當得利,義務人不得請求返還。三是義務人的抗辯權為私權的一種,義務人可選擇行使,亦可選擇不行使。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不應當主動幹預,即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事權利行使的度——民事權利不得濫用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中形成的道德規則。誠實信用原則為作為市場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樹立了「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為了協調各種社會矛盾和衝突,立法者將誠實信用引入民法,成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對建設誠信社會、規範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此即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的其他諸多條文亦體現了這一原則,如第一百四十二條和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這一原則,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過程中,應秉持誠實、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諾。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為民事權利的行使劃定底線,為民事權利的保護提供保障。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有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但民事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這就是民事權利行使的「度」的問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行使自己民事權利時,不得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否則,即屬於濫用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濫用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惡意或者以有害方式行使民事權利、欠缺正當利益的民事權利行使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濫用民事權利,將受到否定性法律評價,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之所以確立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規則,是為了平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即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規則。
在民事權利行使的「度」的問題上,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濫用民事權利的前提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的存在,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的民事活動是行使民事權利行為或者與行使民事權利有關的行為。
二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濫用民事權利在主觀上是故意。僅因行使民事權利的過失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構成濫用民事權利,行使民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無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三是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規則,為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民事權利的一定限制,通過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濫用民事權利行為的禁止或者制裁,達到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作者為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