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是確立並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

2021-01-08 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攝影/中新社記者杜洋

    民法總則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並將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誌著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對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民法總則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採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內容規定其中,既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為各分編的規定提供依據,可以說為民法典奠定了「四梁八柱」。民法總則共11章206條,規定了民法的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等內容,確立並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亮點很多,創新不少。

    一、完善了民事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民事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方針和導向,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結合30多年來民事法律實踐,進一步明確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進一步確立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和守法原則這傳統的五大民事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的內核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同時增加了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我國民事基本原則,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徵,適應了我國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要求,貫徹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與我國是人口大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這樣一個國情相適應,有利於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關於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民法總則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事關係十分複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根據民間習慣或者商業慣例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民商事特別法既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也涉及行政法律關係,還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規則,這些法律很難也不宜納入民法典,這條規則明確了民法典與民商事特別法的關係。

    二、完善了民事主體制度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民法總則用三章的篇幅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類民事主體。

    關於自然人制度。自然人是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民事主體。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需要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擁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但是自然人能否自己將這些權利和義務轉變為現實還需要一種能力,這就是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現實中,每個自然人都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並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根據自然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方面的不同,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權、接受財產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民法總則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由民法通則的「十周歲」下調為「八周歲」。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年齡下限標準,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了監護制度。監護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總則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並就遺囑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監護職責的履行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法人制度。法人是指依據法律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是這次民法總則制定中的重點問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四類。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類型,也不能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由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各方面對法人分類有不同認識,比如可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也可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還可分為私法人、公法人,等等。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

    民法總則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民法總則列舉了公司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幾類比較典型的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別歸入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

    民法總則規定了以下幾類特別法人:一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的設立依據是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這與其他法人組織存在較大差別。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在民法總則草案審議過程中,不少意見提出,應當明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事主體地位。鑑於這個問題比較重大複雜,草案一審後,對此進行了專題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經深入調查研究後認為,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三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將其作為特別法人。此外,根據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還明確規定,在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村民委員會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四是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比如供銷合作社,這類合作經濟組織對內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對外也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後,作為特別法人。

    關於非法人組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實際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賦予這些組織民事主體地位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民法總則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突出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度重視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專章對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作了規定。此後制定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也作了相應規定。民法總則繼承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這一章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具體規定民事權利奠定基礎。

    民法總則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一是人身權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在信息化社會,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尤其重要,民法總則對此有針對性地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二是財產權利。加強對財產權利的保護對於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提振社會信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激發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三是智慧財產權。為了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總則對智慧財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智慧財產權單行法律。四是為了適應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民法總則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五是為了規範民事權利的行使,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外,民法總則還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該制度是民事主體在籤訂合同、訂立遺囑等民事活動中實現自己意圖的一項重要民事制度。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代理活動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複雜,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應當對代理行為予以規範。

    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擴充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樣既尊重民事主體的意願,也強調民事主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於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規則。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希望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內心意願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民法總則對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規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民法總則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撤銷,惡意串通行為的無效等分別作了修改補充。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規則以及委託代理制度。

    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制度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是對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明確法律責任,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強化自覺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意識,預防並制裁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

    關於民事責任,民法總則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二是列舉了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三是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四是旗幟鮮明地規定了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保護。英雄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加強對英烈等的姓名、名譽、榮譽、肖像的法律保護,對於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據此,民法總則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總則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將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以適應社會生活中新的情況不斷出現,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的現實情況與司法實踐需求,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三是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及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總則規定的上述民事基本制度,突出了對民事權益的保護,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徵,反映了鮮明的中國特色。民法總則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的結晶,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典範,是體現黨的主張,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意願的民法典開篇之作。

    (本文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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