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2020-12-20 中國人大網

一、關於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考慮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民法典的任務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系統、全面整合,編纂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法律彙編不對法律進行修改,而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重複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黨中央提出編纂民法典,意義重大。首先,編纂民法典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的法律規範一起,支撐著國家治理體系。通過法典編纂,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規範,對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其次,編纂民法典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民法規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與人民群眾關係極其密切。通過編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強對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第三,編纂民法典是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我國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通過編纂民法典,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亦為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於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二)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民法典規範民事活動,有其自身規律,但都與特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相適應。我國編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規律的同時,必須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要求相適應。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體現新發展理念和我們黨執政為民的宗旨,編纂一部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的民法典,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編纂民法典,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要堅持黨對編纂民法典工作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將編纂工作放在黨中央工作大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下思考、謀劃和落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二是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要體現鮮明的時代特徵,與時俱進,在總結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規範,更好地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兼顧法律的穩定性和前瞻性,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法律支撐。三是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全過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增強道德約束,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四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要立足我國國情,健全民事生活領域基本秩序,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三)編纂民法典的工作步驟

    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要按照黨中央要求,統籌考慮,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確保立法質量。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組成。總則編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的任務。編纂民法典任務重、工作量大、要求高,社會期望值也很高,既要高質量完成黨中央部署的目標任務,又要體現階段性成果,堅持進度服從質量。為此,經同有關方面反覆研究,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安排可作必要調整。「兩步走」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面認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認為符合立法規律,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是可行的。

    二、關於民法總則草案起草工作情況

    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2015年3月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組織了工作專班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梳理分析主要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工作專班抓緊工作,形成了民法總則草案(徵求意見稿)。今年2月2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地方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一些社會組織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反覆修改,並分別召開協調小組會議和專題會議,聽取協調小組各參加單位、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繼續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和民法總則的制定。2016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的匯報,原則同意請示,並就做好民法典編纂和民法總則草案審議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會後,根據黨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對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寫入草案。在起草過程中,遵循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既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於解決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尊重立法規律,講法理,講體系,注重與民法典各分編的有機銜接,確保立法質量。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對不符合、不適應現實情況的內容和制度作修改補充,對社會生活迫切需要規範的事項作出創設性規定。三是既立足中國實際,傳承我國優良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鑑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

    三、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主要內容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事活動的現實需要,對基本原則作了豐富和補充:一是平等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特有的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二是自願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徵,其實質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三是公平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四是誠實信用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過程中,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這對建設誠信社會、規範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同時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九條)

    明確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具有指導意義。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條)。民事關係十分複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商業慣例或者民間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十一條)。民商事領域有些法律規定了民商事活動的特殊規則,既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也涉及行政法律關係等,需要在民法總則中作銜接性規定。

    (二)關於自然人

    自然人是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補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條)

    二是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是完善了監護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1.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條)。2.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草案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有利於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3.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據此,草案明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4.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此外,草案還理順了監護糾紛的解決程序,明確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關於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是這次民法總則制定中的重點問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由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各方面對法人分類有不同認識,比如可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也可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還可分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經反覆比較,草案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主要考慮:一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能夠反映法人之間的根本差異,傳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實踐意義也更為突出;二是將非營利性法人作為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國國情;三是適應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於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範,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據此,草案規定:營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草案第七十三條);非營利性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公益的非營利性法人,草案明確了其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規則: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剩餘財產;其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不能按照章程或者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草案還對非營利性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和機關法人作了相應規定(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需要說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規定了比較典型的法人具體形式,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別納入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相應地,草案不再規定民法通則中關於聯營的內容。

    (四)關於非法人組織

    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兩類民事主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各方的共識是,明確這些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適應現實需要,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草案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並設專章作了規定。草案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草案九十一條)。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九十三條)。

    (五)關於民事權利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為了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同時也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一是人身權利。草案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關於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並綜合各方面意見,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九十九條);草案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一款)。草案同時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二款)。二是財產權利。保護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務,也是民法總則的應有之義。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投資及其他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一百零二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條)。三是智慧財產權。為了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有必要在民法總則中對智慧財產權作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智慧財產權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據此,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草案第一百零八條)。四是為了適應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草案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條)。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並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草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

    關於民事法律行為,草案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調整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一些意見提出,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都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建議將二者統一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使其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和效力待定行為。據此,草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這樣規定既尊重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也強調了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後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於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更強的實踐性(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規則。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內心意願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增加這一規則對於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時間、撤回和解釋等內容作了規定(草案第六章第二節)。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草案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惡意串通、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無效、撤銷等問題分別作了補充完善(草案第六章第三節)。

    (七)關於代理

    代理制度是調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關係的法律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代理活動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複雜,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應當對代理行為予以規範。據此,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代理規則:一是為了適應商事活動的需要,草案規定了隱名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民事法律行為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二是增加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內容(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三是完善了表見代理制度。草案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這樣規定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

    (八)關於民事責任

    明確法律責任,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強化自覺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意識,預防並制裁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渠道和方式:一是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條)。二是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草案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三是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以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條)。四是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條)。

    (九)關於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二是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條)。三是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訴訟時效制度關係法律秩序的清晰穩定,權利人和義務人不可以自行約定。草案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

    此外,草案還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等內容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既延續了現行民事法律中科學合理的內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實踐經驗,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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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永恆  本報訊(記者黨小學)「民法總則草案吸納了我提的三條建議。」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廣安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康永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民法總則立法工作充分體現了我國人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特點。  康永恆介紹,他參加了在四川省召開的有關制定民法總則聽取對草案意見和建議的座談會,就草案二審稿提出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發布
  • 民法總則草案:民事訴訟時效從2年延長至3年
    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草案被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 據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介紹,民法總則是在現行的1986年版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寫入後形成。
  • 張新寶談《民法總則》的創新與特色
    2015年9月中旬,法工委民法室組織全國主要民法學者第一次對「室內稿」進行為期三天的討論。  經過法工委等部門半年的準備,法律草案漸漸成型。2016年2月,法工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地方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一些社會組織徵求意見。2016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草案)》)。
  • 民法總則草案:限制民事能力年齡下限從10歲降至6歲
    民法總則草案:限制民事能力年齡下限從10歲降至6歲 原標題:   備受法律界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昨天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 政協委員熱議民法總則草案:鼓勵"見義勇為"應更徹底
    全國政協委員、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文婭  東方網記者王永娟3月9日北京報導: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今天上午舉行小組會議,討論《民法總則草案》,圍繞《草案》中的內容,許多政協委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見解。
  • 民法總則草案七大看點解析
    ——民法總則草案七大看點解析  新華社記者  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作為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舉,民法總則草案審議受到各界高度關注。草案中有哪些亮點?記者一一梳理。
  • 廣東代表團昨日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全國人大代表陳建華建議:要考慮...
    本版統籌 信息時報特派北京記者 劉宇雄 本版撰文/攝影 信息時報特派北京記者 劉宇雄 吳瑕 郭蘇瑩 梁鉅聰昨日,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廣東代表團在駐地酒店分別舉行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代表們熱議草案中焦點問題,並積極發表意見及建議。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草案)》的說明        ——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    宋健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草案)》的說明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十二章一百五十三條,現就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總則        總則在規定特別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後,規定了其適用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無論是沿海、內河還是遠洋運輸發生的海事案件,無論是海事法院還是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均適用特別程序法,體現了堅持國家主權的原則
  • 從民法總則到民法典草案,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呼之欲出
    我國民法典編纂採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並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併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誌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草案)》的說明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重要項目,是與
  • 2017年十大民主法治事件:民法總則實施 審議監察法草案
    這一年,民法總則、國歌法等審議通過,為滿足民眾建設美麗中國、維護社會秩序基本需求提供有力保障,為維護國家形象和民族精神提供法律武器;這一年,人大機關通過執法審查、備案審查等手段,發揮了更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一年,從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頂層設計,到地方立法聽證的廣受關注……我們可以自豪地宣稱,中國法治建設步入了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