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規定了什麼?——兼說總則編的時代...

2020-12-17 騰訊網

九江市司法局局長、公職律師 周文利

要問2020年全國「兩會」最大熱點是什麼,對時事稍加關注的人們都可以給出明確的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表決通過。這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貫徹實施憲法的重要手段,開啟了我國法治的新時代。今天討論的是與公民日常生活最息息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編——總則編的內容與特點。

一、民法典總則編是民法典的框架和綱領

民法典的編纂,需要一部承擔框架、綱領功能的總則編。我國原有民事法律體系龐大、內容繁雜,要打通整個民事法律體系的經脈,不一致的地方要統一,滯後的地方要更新,欠缺的內容要完善。因此,編纂民法典也就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要通過系統編纂,使民法典發揮「1+1+1+1>n」的效果。要實現這種效果,除了具體條文要規範到位,更重要的是搭建好民法典的綱領、框架,做到綱舉目張。民法典總則編基本承繼了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的規定,確立了普遍適用於各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基本原則,消除了以前頒布的法律間的衝突和矛盾,構建了民事法律體系的框架、綱領,使整個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

二、民法典總則編具體規定了什麼?

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基本原則是什麼?為什麼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八歲的小孩可以打醬油?為什麼借款可以起訴要回來而賭債法院卻不支持?為什麼律師在法庭上簽訂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生效?又為什麼父母可以當然地代小孩籤字?為什麼別人欠我錢,必須在一定期間主張,否則法律不保護?以上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都可以在民法典總則編中找到答案。總則編中規定的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權利,代理、時效等制度,系統回答了什麼是民事主體、民事主體享有什麼樣的權利、以什麼樣的方式取得權利以及權利如何行使等問題。

(一)民法典總則編確立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總則編第一條就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民法典》。」

《民法典》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確立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綠色六大基本原則。

(二)民法典總則編完整界定了民事主體

《民法典》中的「人」稱為民事主體,「人」是民事活動參與者、權利的享有者、義務的履行者、責任的承擔者。「人」,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是可以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組織,還可以是不具備獨立人格的非法人組織。

自然人自出生時起取得民事主體資格,至死亡時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因此,胎兒不是「人」。但民法典總則編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兒在特定情況下被視為是法律上的「人」。

《民法典》將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按年齡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基於我國經濟社會的進步,小孩的智力發育提早,《民法典》也就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原來的十歲調整為現在的八歲,這就是八歲小孩可以打醬油的道理了。

(三)民法典總則編最充分地宣示了民事權利

相對於其他有成文民法典的國家,我國民法典在總則編中以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系統全面地確認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進一步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和內容,構建了較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充分顯示了《民法典》作為「權利宣言書」的作用。強調對權利和其他利益的雙重保護,體現了民法典立法的開放性,最大範圍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

(四)民法典總則編明晰了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法諺雲:「法不禁止即可為。」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是民法典作為權利法所賦予的應然之義。法律需要對民事主體實施的法律行為予以積極或否定的評價,才能界定權利的邊界,促使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三、民法典總則編的時代特徵與中國特色

民法典的誕生,回應了時代需要和難題,必然深深地打上它所處的時代和國家的烙印,並成為這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集中體現。

(一)民法典讓個人活得更有尊嚴

1.失能老人須監護。《民法典》總則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明確了因疫情等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的安排。因突發情況導致被監護人無人照料的,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總則編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強化了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保護。《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4.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個人信息被隨意侵犯、收集、買賣的情況日益突出。為此,《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為確保信息安全,首次區分了個人信息和隱私,將不能為隱私所包容的個人信息均納入法律保護範圍,回應了新技術對法律的挑戰。

5.人格權受到侵害的訴訟時效安排。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民法典讓家庭更加穩定和睦

1.突出家庭養老育幼功能。突出家庭理念,以家庭監護為基礎,並通過監護人資格撤銷、恢復、成年協議監護等具體制度來細化落實,進一步承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民事主體地位,以有利於發揮家庭在組織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戶」也成為家庭在法律上的重要稱謂。《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一規定更是展現了維護家庭和睦團結的立法導向。

2.再次強調撫養贍養義務。《民法典》總則編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總則編中再一次強調作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責任,充分弘揚了我國的傳統美德。

(三)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正義

為匡正社會風氣,將見義勇為的行為通過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彰顯了立法對救助人的寬容,有助於進一步激發全社會見義勇為、崇尚正義、友善和睦的善行義舉。為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五條旗幟鮮明地規定了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保護。這些規定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最直觀體現。

(四)民法典讓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民法典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總則編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既傳承了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傳統文化思想,又體現了綠色發展理念。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我國民法典回應21世紀資源和生態環境矛盾日益突出這一時代特徵的重要立法舉措,也是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體系的重要創新。(審核:九江學院政法學院李軍政博士 汪旭鵬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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